云南省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云政发 [92]266 号文件和地、州(市)制定的招标文件规定,进行招投标,获承包权的单位持中标通知书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 建设单位按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的内容要求填写一式二份,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建设单位及批准机关各存一份,省管项目一式三份,其中一份送工程所在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查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承包合同,初步设计批准文件、资质证书、设计单位供图计划、规划许可证、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劳保基金、缴款收据、三通一平完成情况进行审查,合格后发给《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方可开工。 第六条 工程报建后,如投资规模等有关情况发生变化,建设单位应持变更文件到原登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补充登记;筹建负责人发生变更应重新登记。 第七条 未办理报建手续的工程,不得招标和发包;未取得《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的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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