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样本u内容摘要:

资的进口许可证和批准; (四) 协助合营公司申请和获得按中国的中央和地方法律、法规可得到的适用的最优惠税务待遇和减免,以及其他鼓励投资的优惠条件; (五) 在合营公司设立初期,协助合营公司组织合营公司厂房和其它工程设施的设计、施工; (六) 按合本同提供现金、机械设备、厂房等出资; (七) 在合营公司设立初期,协助合营公司办理乙方作为出资而提供的机械设备的进口报关手续和在中国境内的运输; (八) 在合营公司设立初期,协助合营公司购买其运营所需的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制造的设备、物资和材料; (九) 在合营公司设立初期,协助合营公司联系落实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 (十) 协助合营公司招聘具有与合营公司的业务相关专业技能的合格的中国籍及外籍人员; (十一)在合营公司设立初期,协助合营公司办理外籍工作人员所需的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和旅行手续等; (十二)协助合营公司在必要时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 (十三)协助合营公司获得必要的雇员培训; (十四)协助合营公司办理开立银 行账户和获得贷款所需的手续; (十五)办理合营公司委托并被甲方接受的其它事宜。 乙方责任:应合营公司的要求及在有关的相关文件条款的规限下,乙方应直接或通过其已同意提供服务的关联公司∶ (一)利用乙方或其关联公司的生产、技术、管理、财务和销售方面的专业技能,协助合营公司选择合适的技术和管理系统; (二)在合营公司设立初期,协助合营公司获得进口物资的进口许可证和批准; (三)协助合营公司申请和获得按中国的中央和地方法律、法规可得到的适用的最优惠税务待遇和减免,以及其他鼓励投资的优惠条件; (四)按第十九条规定提 供现金、机械设备、厂房等,并负责将作为出资的机械设备等实物运至中国港口; (五) 在合营公司设立初期,协助合营公司购买其运营所需的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制造的设备、物资和材料; (六) 协助合营公司招聘具有与合营公司的业务相关专业技能的合格的中国籍及外籍人员; (七)协助合营公司在必要时在中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 (八)协助合营公司获得必要的雇员培训; (九)协助合营公司办理开立银行账户和获得贷款所需的手续; (十)协助办理合营公司委托在中国境外选购机械设备、材料等有关事宜; (十一)提供需要的设备安装、调试以及 试生产技术人员、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十二) 如乙方同时又是技术转让方,则应负责合营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设计能力稳定地生产合格产品; (十三)办理合营公司委托并被乙方接受其它事宜。 第四十五条 合营各方应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尽最大努力提供上述各自负责的协助事项或促使该协助被提供。 在各方向合营公司提供协助时,尽管有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如果该作为或不作为将触犯其受约束的任何法律或合同,各方都不得被要求作为或不作为。 除非合营公司和各方另行商定,任何一方就上述事宜协助合营公司所发生的费用,应由其各自承担。 第十一 章 技术转让 第四十六条 甲、乙双方同意,由合营公司与 乙方或乙方的关联公司 或第三者签订技术转让协议,以取得为达到本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目的、规模所需的先进生产技术,包括产品设计、制造工艺、测试方法、材料配方、质量标准、培训人员等。 第四十七条 乙方 (或乙方的关联公司) 对技术转让提供如下保证: (一) 乙方 (或乙方的关联公司) 保证为合营公司提供的 【】技术 10的设计、制造技术、工艺流程、测试和检验等全部技术是完整的、准确的、可靠的,是符合合营公司经营目的要求的,保证能达到本合同要求的产品质量和生产能力。 (二) 乙方 (或乙方的关联公司) 保证本合同和技术转让协议规定的技术全部转让给合营公司,保证提供的技术是乙方同类技术中最先进和技术,设备的选型及性能质量是优良的,并符合工艺操作和实际使用的要求。 (三) 乙方 (或乙方的关联公司) 对技术转让协议中规定的各阶段提供的技术和技术服务,应开列详细清单作为该协议的附件,并保证实施。 (四) 图纸、技术条件和其他详细资料是转让的技术的组成部分,保证如期提交。 (五) 在技术转让协议有效期内,乙方 (或乙方的关联公司) 对该项技术的改进,以及改进和情报技术资料,应及时提供给合营公司,不 另收费用。 (六) 乙方 (或乙方的关联公司) 保证在技术转让协议规定的期限内使合营公司技术人员和工人掌握所转让的技术。 第四十八条 如乙方 (或乙方的关联公司) 未按本合同及技术转让协议的规定提供设备和技术,或发现有欺骗或隐瞒之行为,乙方 (或乙方的关联公司) 应 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四十九条 乙方(或乙方的关联公司)与合营公司另行签订《技术许可合同》,规定技术转让费 收取与 支付 办法、 技术 许可使用 期限 和范围及其他相关事宜。 11 第十二章 公司标识和商标 10 要 详细 写明 技术、产品 名称。 11 技术转让协议期限一般不超过十 年,协议须经 商务 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批准。 第五十条 合营公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其他相关 规定和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在中国境内外注册和使用其自己的公司标识和注册商标。 公司标识和注册商标的设计和其将来的任何修改应在注册和使用之前经董事会批准。 第五十一条 在合营公司解散或不再存在的情况下,除非各方之间另有协议,所有公司标识和注册商标应予以注销。 12 第十三章 工程建设、设备、原材料供应和公用工程服务 第五十二条 合营公司应遵循公允的市场原则,在中国境内外向在数量、质量、服务、价格、币种及其他条款和条件方面最有竞争力的服务、供应来源,购买所需的工程建设服务、设备、原材料供应和公用工程服务。 第五 十三条 在符合上述第五十二条的前提下,合营公司应就工程建设服务、设备、原材料和其他物资的采购给予合营各方及其关联公司第一优先权。 第五十四条 在符合的上述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前提下,在签署本合同的同时,合营各方应以合营公司名义并代表合营公司与合营各方及其关联公司签订合营公司项目的工程建设服务合同。 该工程建设服务合同是本合同的附属合同。 第五十五条 在遵循上述第五十二条的前提下,合营公司所需的设备、原材料应优先在中国境内购买,如果该货物: (一)在中国制造; (二)以与国外相同的条件提供; (三)适合 最先进的技术。 第五十六条 在符合上述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前提下,在签署本合同的同时,合营各方应以合营公司名义并代表合营公司与合营各方及其关联公司签订长期原料供应合同。 该长期原材料合同是本合同的附属合同。 12 本章是按合营公司拥有自己独立商标的模式来设计的。 合营公司自己独立的商标标识可以是一个全新设计,也可以采取反映包括合营各方特征的混合设计。 如果合营公司不注册自己独立的商标而是采取使用合营一方的商标的话,本章要按商标许可使用条文来设计。 合营公司应与合营一方签订《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合营各方应促使其董事会成员批准此附属合同。 第五十七 条 在符合上述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前提下,在签署本合同的同时,合营各方应以合营公司名义并代表合营公司与合营一方及其关联公司签订公用工程和服务合同。 该公用工程和服务合同是本合同的附属合同。 第十四章 产品的销售 第五十八 条 合营公司的产品,在中 国境内外市场上销售。 其中, 外销部分占 【】% ,内销部分占 【】%。 13 第五十九 条 产品可由下述渠道向国外销售: (一) 由合营公司直接向中国境外销售的占 【】%; (二)由甲方或其关联公司销售的占【】%; (三)由乙方或其关联公司销售的占【】% (四) 由合营公司与中国外贸公司订立销售合同,委托其代销,或由中国外贸公司包销的占 【】%。 第六十 条 为了在中国境内外销售产品和进行销售后的产品维修服务,经中国有关部门批准,合营公司在中国境内外设立销售维修服务的分支机构。 第六十一 条 为保障合营公司的业务发展,合营各方承 诺不与合营公司竞争。 不竞争的业务和产品、区域、时间是: (一)甲方: 13 可根据实际情况写明各个年度内外销的比例和数额。 一般情况下,外销量至少应能满足合营公司外汇支出的需要。 业务和产品范围是:【】; 区域:【】(含境内外); 时间:【】。 (二)乙方: 业务和产品范围是:【】; 区域:【】(含境内外); 时间:【】。 第十五章 董事会 第六十 二 条 合营公司注册登记之日,为合营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 第六十三 条 董事会由 【】 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 【】 名,乙方委派 【】 名。 如果各方股权比例发生变化,在各方修改本合同、《章程》并得到审批机构批准 /核准后,各方委派的董事人数应相应变更,以反映出股权比例变化。 首任 董事长由【】方从其委派董事中指定,首任副董事长由【】方从其委派董事中指定。 14 第六十四 条 每名董事的任期为【四】年。 各方均有权在任何时候因任何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而撤换该委派方委派的一名或多名董事以及由另一名董事或其他董事取代被撤换的董事以完成其任期。 为免产生疑问,此权利包括提名方有权撤换其提名担任董事长或副董事长(视乎情况而定)的人。 14 在中方控股的情况下,可以要求董事长一职一直 由中方董事担任。 在 合营公司中外双方股份对等的情况下,董事长和副董事长 可 采取轮换 制, 由双方指定。 第六十五 条 董事长是合营公司法定代表 人。 董事长应在董事会指定的权限内行使其授权,并且只有根据董事会的事先批准,董事长方可以签有约束力的合同约束合营公司,或以其他方式 代表合营公司采取任何行动。 如果董事长因任何原因无法履行其职责,一般而言,应将其职责授予副董事长,但董事长有权行使其酌情权,将其一些或全部职责授予其认为适合的另一名董事。 董事长如果无法履行其职责,并且没有将其职责授予另一名董事,应被视为已将其职责授予副董事长。 第六十六 条 合营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 董事会应就与合营公司有关的一切重大事宜做出决议。 第六十七 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或 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书面要求时,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如董事长无法召集和/或主持会议,应授权副董事长或另一名董事召集和/或主持董事会会议。 如果董事长授权副董事长召集和/或主持会议,则副董事长应指定另一名董事担任该次会议的副董事长。 第六十八 条 董事会会议应在董事长或副董事长或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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