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中英文格式(新内容摘要:
例由董事会根据公 司经营情况讨论决定 。 第四十一条合资公 司的会计年度与公历 年相同,从每年1月 1日起至12月31 日止,一切记帐凭证 、单据、报表、帐簿 ,用中文或双方同意 的一种外文书写。 第四十二条合资公司的 财务帐册应每年一次 由一个在中国注册的 会计事务所进行审计 ,费用由合资公司承 担。 合同各方有权各 自承担费用自行指定 审计师审计合资公司 的帐目。 第四十三条 每一营业年度的头三 个月,由总经理组织 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 负债表,损益计算书 和利润分配方案,提 交董事会会议审查。 第十五章保险第四十 四条合资公司在经营 期内为保护公司不因 各类灾害而受损失, 应向中国人民保险公 司投保。 保险的险别 ,投保的价值和期限 等应由董事会作出决 定。 发生的保险费由 合资公司承担。 第十 六章合资公司的期限 及正常终止第四十五 条合资公司的期限为 _____年。 合资 公司的成立日期为合 资公司营业执照签发 之日。 经一方提议, 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 ,可以在合资期满6 个月前向原审批机构 申请延长合资期限。 第四十六条合资期满 或提前终止合资,应 按可适用法律 和公司 章程所规定的有关条 款进行清算。 第十七 章合同的修改、变更 和终止第四十七条对 合同及其附件所作的 任何修改,须经合同 双方在书面协议上签 字并经原审批机构批 准后方能生效。 第四 十八条由于不可抗力 ,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或是由于合资公司 连年亏损,无力继续 经营,经董事会一致 通过,并报原审批机 构批准,可以提前终 止合同。 第四十九条 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 、章程规定的义务, 或严重违反合同、章 程的规定,造成合资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 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 目的,视作违约方片 面终止合同,对方除 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外 ,并有权按合同规定 报原审批机构批准终 止合同。 第十八章违 约责任第五十条如果 任何一方未及时缴纳第十二条规定的注册 资本金额,则每拖欠 一个月该方即应支付 相当于出资额___ __%的违约赔偿金 。 如逾期3个月仍未 提交,除累计支付出 资额的_____% 作为违约金外,守约 一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四十九条规定终止合 同,并要求违约方赔 偿损失。 第五十一条 由于一方违约,造成 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 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 时,由违约方承担违 约责任;如属双方违 约,根据实际情况, 由双方分别承 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 十九章不可抗力第五 十二条由于地震、台 风、水灾、火灾、战 争以及其它不能预见 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 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 抗力,致使直接影响 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 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 的一方,应立即电报 通知对方,并应在1 5天内,提供不可抗 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 行,或者部分不能履 行,或者需要延期履 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 文件,此项证明文件 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 区的公证机构出具。 按其对履行合同影响 的程度,由双方协商 决定是否解除合同, 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 同的责任,或者延期 履行合同。 第二十章 适用法律第五十三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 、解释、履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 辖。 在某一具体问题 上如果没有业已颁布 的中国法律可适用, 则可参考国际惯例办 理。 第二十一章争议 的解决第五十四条凡 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 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 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 果协商不能解决,应 提交北京中国国际贸 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 据该会的仲裁程序暂 行规则进行仲裁。 或 ,应提交__国__ 地__仲裁机构根据 该仲裁机构的仲裁程 序进行仲裁。 或,仲 裁在被诉人所在国进 行。 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双方都有约束 力。 第五十五条在仲 裁过程中,除双方有 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 部分外,本合同应继 续履行。 第二十二章 合同文字第五十六条 本合同用中文和__ ___文写成,两种 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上述两种文本如有不 符,以中文本为准。 第二十三章合同生效 及其它第五十七条按 照本合同规定的各项 原则订立的如下附属 协议文件,包括: 技术转让协议 、销售协议„„,均 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 第五十八条本合同 及其附件,自中华人 民共和国审批 机构批 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 十九条双方发送通知 ,如用电报、电传时 、凡涉及各方权利、 义务的,应随之以书 面信件通知。 合同中 所列双方的法定地址 为收件地址。 第六十 条本合同于____ _年_____月_ ____日由双方指 定的授权代表在中国 _____签署。 中 国__公司代表__国__公司代表 第 三篇: 中外 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合同》 合同编号: 第一章总则 中 国国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本着平等 互利的原则,通过友 好协商,同意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省市,共 同举办中外合资经营 企业,特订立本合同 。 第二章合营各方 第一条本合同的各 方为 中国公司(以 下简称甲方),在中 国省市登记注册,其 法定地址在: ,电话: ,传真: , 法定代表人: 姓名 职务国籍 (注: 若有 两个以上合营者,依 次称丙、丁 ******方) 第三章成 立合资经营公司 第 二条甲、乙方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 合资经营企业法》及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同意在省市建立合 资经营的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合营公 司)。 公司性质为有 限责任公司。 第三 条合营公司的名称为 有限责任公司。 外 文名称为。 合营公 司的法定地址为: 。 第四条合 营公司的经营宗旨为 :。 第五 条合营公司的经营范 围为:。 第六条合营公司的经 营规模: 年 营业额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合营公司为 中国法人,其一切活 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 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的规定。 第四章投 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八条合营公司的投 资总额为: 万元人民币。 第九 条合营各方的出资总 额为: 万元 人民币,以此作为合 营公司的注册资本。 其中甲方现金和土地 使用权出资万元人民 币,占注册资本的 %。 双方应在合营合同 签订之日起日内缴清 出资额。 第十条 合营各方缴付出资额 后,合营公司应聘请 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 机构验资,出具验资 报告后,由合营公司 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 。 第十一条 合营 公司在合营期限内不 得减少注册资本。 因 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 规模等发生变化,确 需减少的,经公司董 事会同意,报审批机 构批准后方可减少注 册资本。 第十二条 合营各方任何一方 如向第三方转让其全 部或部分出资额,须 经合营他方同意,报 审批机构批准。 第 五章合营各方利润分 配和亏损分担比例 第十三条 合营公司 的甲、乙双方以各自 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营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各方按其出资额在 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 享利润并分担风险和 亏损。 第六章董事 会 第十四条 合营 公司设立董事会、合 营公司的批准证书签 发之日为合营公司董 事会成立之日。 第 十五条 董事会为合 营公司最高权力机构。 董事会决定合营 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 ,其主要职权如下: 制订 公司发展计划,审批 总经理提出的 年度经 营计划、年度营业报 告、资金借款计划和 资金使用情况等重 要报告; 2、决定公司储备基金 、企业发展基金、职 工福利及奖励基金的 提取比例,批准年度 财务报 表、收支预 算与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 更 改合营公司章程和通 过合营公司重要规章 制度; 决定合营公司注册资 本增加和转让; 讨论决定合 营公司中止、解散或 与另一经济组织合并 ; 决定聘用或解聘总经 理、副总经理; 决定设立 分支机构; 负责合营公司 解散时的清算工作; 其他 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 大事宜。 第十六条 董事会由六名董事组 成,其中甲方委派名 ,乙方委派名。 合营 公司董事长由甲方委 派,两名副董事长分 别由乙方和甲方各委 派一名。 董事长、副 董事长、董事任期 四年,董事长克连选 连任。 第十七条 董事长是合营公司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 时,应临时授权副 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为 代表。 董事长、副董 事长如不称职或有违 法行为应由董事会会 议罢免。 董事如不 称职或有违法行为, 由委派方撤换。 合营 各方在委派和更换董 事人选时,应由 委 派方书面通知董事会 。 第十八条董事会 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 次,经三分之一以上 董事提议,可以召开 董事会临时 会议。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 合营公司法定地址所 在地举行。 第十九 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 长召集并主持。 第 二十条董事长应在董 事会会议召开前 15天发生召集董事会会 议的书面通知,写明 会议 的内容、时间 和地点,通知各董事 。 第二十一条 董 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 会会议,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代表其出席 和表决,如届 时未 出席又未委托代理人 出席,则视为对待表 决事项的弃权。 第 二十二条 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 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 。 第二十三条 董 事会每次会议,须作 详细的书面记录,并 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 ,代理人出西 施, 由代理人签字,记录 文字使用中文。 记录 应归档保存。 第二 十四条 以下重大问 题,应由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 ,方可作出决定: 合营公 司章程方的修改; 合营公司 的中止、解散; 合营公司注 册资本的增加; 合营公司与 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 。 对其他事宜,由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 决定。 第七章经营 管理机构 第二十五 条合营公司设立经营 管理机构,负责合营 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工作,经营管理机 构设总经理一人、副 总经理二人,总经理 由董事会聘任,副总 经理由总经理提名, 董事会聘 任。 总经 理,副总经理的任期 四年,经董事会聘请 可以连任。 总经理由 甲方委派的人员担任 ,副总经理由乙方委 派的人员担任。 第 二十六条总经理的职 责是执行董事会会议 的各项决议,组织、 领导合营公司的日常 经营 管理工作,副 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 作。 当总经理不在时 ,由董事会或总经理 授权的副总经理代理 行使总经理职责。 合 营公司根据需要设部门经理,分别负责各 部门的工作,并对总 经理负责。 第二十 七条经董事会聘请, 董事长、副董事长、 董事可兼任合营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职务。 第二十八条总经理 、副总经理不得兼任 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 理、副总经理,不得 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 本合营公司的商业竞 争。 第二十九条总 经理、副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 时,应提前一个月向 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 ,经批准方可离职。 如发现有严重失职行为,经董事会会议决 议可随时解聘,对合 营公司造成损害的, 依法予以赔偿。 第 八章 税务、外汇、 财务、审计 第三十 条合营公司的财务会 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财政部制定的外商 投资企业财务款及制 度规定办理。 第三 十一条合营公司会计 年度采用日历年制, 自公历每年一月一日 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为一个款及年度。 第三十二条合营公 司的一切凭证、账簿 、报表用中文书写, 必要时同时用英文书 写。 合营公司的财 务会计记账册上应记 载如下内容: 合营 公司所 有现金收入、支出数 量; 合 营公司所有的物资出 售及购入情况; 合营公司的 注册资本及负债情况 ; 合营 公司注册资本缴纳时 间、增加及转让情况 等。 第三十三条合 营公司采用人民币为 记账本位币。 人民币 同其他货币的折算, 按实际发生之日中国 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 牌价中间计算。 合营公司在中国人民银行 或外汇管理部门同意 的银行开立人民币及 外币账户。 第三十 四条合营公司采用国 际通过的权责发生制 和。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中英文格式(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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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亍) 号。 乙方:名称: . 地址: . . 合资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 法律管辖和保护。 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二条 宗旨、经营范围 . 合资公司的宗旨为:使用 先进技术,生产和销售 达到 水平,获取甲、乙双方满意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注:公司根据自已的特点写) . 合资公司经营范围为:设计、制造和销售产品以及对售后的产品进行维修服务。 . 合资公司向国内
资的进口许可证和批准; (四) 协助合营公司申请和获得按中国的中央和地方法律、法规可得到的适用的最优惠税务待遇和减免,以及其他鼓励投资的优惠条件; (五) 在合营公司设立初期,协助合营公司组织合营公司厂房和其它工程设施的设计、施工; (六) 按合本同提供现金、机械设备、厂房等出资; (七) 在合营公司设立初期,协助合营公司办理乙方作为出资而提供的机械设备的进口报关手续和在中国境内的运输; (八)
和界面进行控制。 readfile()读取文件函数 其源代码如下: void readfile() { if((fp=fopen(c:\\通讯录 .txt,r))==NULL) /*以只读方式打开判定文件是否为空 */ { printf(\n\t\t\t 通讯录文件不存在 )。 /*判断结论 */ if ((fp=fopen(同通讯录 .txt,w))==NULL) /*只写方式判断 */ {
,……(略)第二十五条董事会的所有决议均需全体董事的多数表决方能通过,但第二十四条_____款所列事项需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后方能通过。 第二十六条董事长是合资公司的法定代表。 如果董事长不能行使其职责,应书面授权副董事长代理。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 经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会议纪要归合资公司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