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中英文格式(新内容摘要:

例由董事会根据公 ‎司经营情况讨论决定 ‎。 第四十一条合资公 ‎司的会计年度与公历 ‎年相同,从每年1月 ‎1日起至12月31 ‎日止,一切记帐凭证 ‎、单据、报表、帐簿 ‎,用中文或双方同意 ‎的一种外文书写。 第‎四十二条合资公司的 ‎财务帐册应每年一次 ‎由一个在中国注册的 ‎会计事务所进行审计 ‎,费用由合资公司承 ‎担。 合同各方有权各 ‎自承担费用自行指定 ‎审计师审计合资公司 ‎的帐目。 第四十三条 ‎每一营业年度的头三 ‎个月,由总经理组织 ‎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 ‎负债表,损益计算书 ‎和利润分配方案,提 ‎交董事会会议审查。 ‎第十五章保险第四十 ‎四条合资公司在经营 ‎期内为保护公司不因 ‎各类灾害而受损失, ‎应向中国人民保险公 ‎司投保。 保险的险别 ‎,投保的价值和期限 ‎等应由董事会作出决 ‎定。 发生的保险费由 ‎合资公司承担。 第十 ‎六章合资公司的期限 ‎及正常终止第四十五 ‎条合资公司的期限为 ‎_____年。 合资 ‎公司的成立日期为合 ‎资公司营业执照签发 ‎之日。 经一方提议, ‎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 ‎,可以在合资期满6 ‎个月前向原审批机构 ‎申请延长合资期限。 ‎第四十六条合资期满 ‎或提前终止合资,应 ‎按可适用法律 和公司 ‎章程所规定的有关条 ‎款进行清算。 第十七 ‎章合同的修改、变更 ‎和终止第四十七条对 ‎合同及其附件所作的 ‎任何修改,须经合同 ‎双方在书面协议上签 ‎字并经原审批机构批 ‎准后方能生效。 第四 ‎十八条由于不可抗力 ‎,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或是由于合资公司 ‎连年亏损,无力继续 ‎经营,经董事会一致 ‎通过,并报原审批机 ‎构批准,可以提前终 ‎止合同。 第四十九条 ‎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 ‎、章程规定的义务, ‎或严重违反合同、章 ‎程的规定,造成合资‎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 ‎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 ‎目的,视作违约方片 ‎面终止合同,对方除 ‎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外 ‎,并有权按合同规定 ‎报原审批机构批准终 ‎止合同。 第十八章违 ‎约责任第五十条如果 ‎任何一方未及时缴纳‎第十二条规定的注册 ‎资本金额,则每拖欠 ‎一个月该方即应支付 ‎相当于出资额___ ‎__%的违约赔偿金 ‎。 如逾期3个月仍未 ‎提交,除累计支付出 ‎资额的_____% ‎作为违约金外,守约 ‎一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四十九条规定终止合 ‎同,并要求违约方赔 ‎偿损失。 第五十一条 ‎由于一方违约,造成 ‎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 ‎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 ‎时,由违约方承担违 ‎约责任;如属双方违 ‎约,根据实际情况, ‎由双方分别承 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 ‎十九章不可抗力第五 ‎十二条由于地震、台 ‎风、水灾、火灾、战 ‎争以及其它不能预见 ‎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 ‎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 ‎抗力,致使直接影响 ‎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 ‎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 ‎的一方,应立即电报 ‎通知对方,并应在1 ‎5天内,提供不可抗 ‎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 ‎行,或者部分不能履 ‎行,或者需要延期履 ‎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 ‎文件,此项证明文件 ‎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 ‎区的公证机构出具。 ‎按其对履行合同影响 ‎的程度,由双方协商 ‎决定是否解除合同, ‎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 ‎同的责任,或者延期 ‎履行合同。 第二十章 ‎适用法律第五十三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 ‎、解释、履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 ‎辖。 在某一具体问题 ‎上如果没有业已颁布 ‎的中国法律可适用, ‎则可参考国际惯例办 ‎理。 第二十一章争议 ‎的解决第五十四条凡 ‎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 ‎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 ‎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 ‎果协商不能解决,应 ‎提交北京中国国际贸 ‎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 ‎据该会的仲裁程序暂 ‎行规则进行仲裁。 或 ‎,应提交__国__ ‎地__仲裁机构根据 ‎该仲裁机构的仲裁程 ‎序进行仲裁。 或,仲 ‎裁在被诉人所在国进 ‎行。 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双方都有约束 ‎力。 第五十五条在仲 ‎裁过程中,除双方有 ‎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 ‎部分外,本合同应继 ‎续履行。 第二十二章 ‎合同文字第五十六条 ‎本合同用中文和__ ‎___文写成,两种 ‎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上述两种文本如有不 ‎符,以中文本为准。 ‎第二十三章合同生效 ‎及其它第五十七条按 ‎照本合同规定的各项 ‎原则订立的如下附属 ‎协议文件,包括: ‎ 技术转让协议 ‎、销售协议„„,均 ‎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 第五十八条本合同 ‎及其附件,自中华人 ‎民共和国审批 机构批 ‎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 ‎十九条双方发送通知 ‎,如用电报、电传时 ‎、凡涉及各方权利、 ‎义务的,应随之以书 ‎面信件通知。 合同中 ‎所列双方的法定地址 ‎为收件地址。 第六十 ‎条本合同于____ ‎_年_____月_ ‎____日由双方指 ‎定的授权代表在中国 ‎_____签署。 中 ‎国__公司代表__‎国__公司代表 第 ‎三篇: 中外 ‎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合同》 合同编号: ‎ 第一章总则 中 ‎国国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本着平等 ‎互利的原则,通过友 ‎好协商,同意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省市,共 ‎同举办中外合资经营 ‎企业,特订立本合同 ‎。 第二章合营各方 ‎ 第一条本合同的各 ‎方为 中国公司(以 ‎下简称甲方),在中 ‎国省市登记注册,其 ‎法定地址在: ‎ ,电话: ‎,传真: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职务国籍 ‎(注: 若有 ‎两个以上合营者,依 ‎次称丙、丁 ****‎**方) 第三章成 ‎立合资经营公司 第 ‎二条甲、乙方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 ‎合资经营企业法》及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同意在省市建立合 ‎资经营的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合营公 ‎司)。 公司性质为有 ‎限责任公司。 第三 ‎条合营公司的名称为 ‎有限责任公司。 外 ‎文名称为。 合营公 ‎司的法定地址为: ‎。 第四条合 ‎营公司的经营宗旨为 ‎:。 第五 ‎条合营公司的经营范 ‎围为:。 ‎第六条合营公司的经 ‎营规模: 年 ‎营业额万元人民币。 ‎ 第七条合营公司为 ‎中国法人,其一切活 ‎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 ‎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的规定。 第四章投 ‎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八条合营公司的投 ‎资总额为: ‎万元人民币。 第九 ‎条合营各方的出资总 ‎额为: 万元 ‎人民币,以此作为合 ‎营公司的注册资本。 ‎其中甲方现金和土地 ‎使用权出资万元人民 ‎币,占注册资本的 %‎。 双方应在合营合同 ‎签订之日起日内缴清 ‎出资额。 第十条 ‎合营各方缴付出资额 ‎后,合营公司应聘请 ‎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 ‎机构验资,出具验资 ‎报告后,由合营公司 ‎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 ‎。 第十一条 合营 ‎公司在合营期限内不 ‎得减少注册资本。 因 ‎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 ‎规模等发生变化,确 ‎需减少的,经公司董 ‎事会同意,报审批机 ‎构批准后方可减少注 ‎册资本。 第十二条 ‎ 合营各方任何一方 ‎如向第三方转让其全 ‎部或部分出资额,须 ‎经合营他方同意,报 ‎审批机构批准。 第 ‎五章合营各方利润分 ‎配和亏损分担比例 ‎第十三条 合营公司 ‎的甲、乙双方以各自 ‎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营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各方按其出资额在 ‎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 ‎享利润并分担风险和 ‎亏损。 第六章董事 ‎会 第十四条 合营 ‎公司设立董事会、合 ‎营公司的批准证书签 ‎发之日为合营公司董 ‎事会成立之日。 第 ‎十五条 董事会为合 ‎营公司最高权力机构‎。 董事会决定合营 ‎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 ‎,其主要职权如下: ‎ 制订 ‎公司发展计划,审批 ‎总经理提出的 年度经 ‎营计划、年度营业报 ‎告、资金借款计划和 ‎ 资金使用情况等重 ‎要报告; 2‎、决定公司储备基金 ‎、企业发展基金、职 ‎工福利及奖励基金的 ‎提取比例,批准年度 ‎财务报 表、收支预 ‎算与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 更 ‎改合营公司章程和通 ‎过合营公司重要规章 ‎制度; ‎决定合营公司注册资 ‎本增加和转让; ‎ 讨论决定合 ‎营公司中止、解散或 ‎与另一经济组织合并 ‎; ‎决定聘用或解聘总经 ‎理、副总经理; ‎ 决定设立 ‎分支机构; ‎ 负责合营公司 ‎解散时的清算工作; ‎ 其他 ‎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 ‎大事宜。 第十六条 ‎董事会由六名董事组 ‎成,其中甲方委派名 ‎,乙方委派名。 合营 ‎公司董事长由甲方委 ‎派,两名副董事长分 ‎别由乙方和甲方各委 ‎派一名。 董事长、副 ‎ 董事长、董事任期 ‎四年,董事长克连选 ‎连任。 第十七条 ‎董事长是合营公司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 ‎时,应临时授权副 ‎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为 ‎代表。 董事长、副董 ‎事长如不称职或有违 ‎法行为应由董事会会 ‎议罢免。 董事如不 ‎称职或有违法行为, ‎由委派方撤换。 合营 ‎各方在委派和更换董 ‎事人选时,应由 委 ‎派方书面通知董事会 ‎。 第十八条董事会 ‎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 ‎次,经三分之一以上 ‎董事提议,可以召开 ‎董事会临时 会议。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 ‎合营公司法定地址所 ‎在地举行。 第十九 ‎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 ‎长召集并主持。 第 ‎二十条董事长应在董 ‎事会会议召开前 15‎天发生召集董事会会 ‎议的书面通知,写明 ‎会议 的内容、时间 ‎和地点,通知各董事 ‎。 第二十一条 董 ‎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 ‎会会议,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代表其出席 ‎和表决,如届 时未 ‎出席又未委托代理人 ‎出席,则视为对待表 ‎决事项的弃权。 第 ‎二十二条 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 ‎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 ‎。 第二十三条 董 ‎事会每次会议,须作 ‎详细的书面记录,并 ‎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 ‎,代理人出西 施, ‎由代理人签字,记录 ‎文字使用中文。 记录 ‎应归档保存。 第二 ‎十四条 以下重大问 ‎题,应由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 ‎,方可作出决定: ‎ 合营公 ‎司章程方的修改; ‎ 合营公司 ‎的中止、解散; ‎ 合营公司注 ‎册资本的增加; ‎ 合营公司与 ‎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 ‎。 对其他事宜,由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 ‎决定。 第七章经营 ‎管理机构 第二十五 ‎条合营公司设立经营 ‎管理机构,负责合营 ‎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工作,经营管理机 ‎构设总经理一人、副 ‎总经理二人,总经理 ‎由董事会聘任,副总 ‎经理由总经理提名, ‎董事会聘 任。 总经 ‎理,副总经理的任期 ‎四年,经董事会聘请 ‎可以连任。 总经理由 ‎甲方委派的人员担任 ‎,副总经理由乙方委 ‎派的人员担任。 第 ‎二十六条总经理的职 ‎责是执行董事会会议 ‎的各项决议,组织、 ‎领导合营公司的日常 ‎经营 管理工作,副 ‎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 ‎作。 当总经理不在时 ‎,由董事会或总经理 ‎授权的副总经理代理 ‎行使总经理职责。 合 ‎营公司根据需要设部‎门经理,分别负责各 ‎部门的工作,并对总 ‎经理负责。 第二十 ‎七条经董事会聘请, ‎董事长、副董事长、 ‎董事可兼任合营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职务。 ‎ 第二十八条总经理 ‎、副总经理不得兼任 ‎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 ‎理、副总经理,不得 ‎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 ‎本合营公司的商业竞 ‎争。 第二十九条总 ‎经理、副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 ‎时,应提前一个月向 ‎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 ‎,经批准方可离职。 ‎如发现有严重失职行‎为,经董事会会议决 ‎议可随时解聘,对合 ‎营公司造成损害的, ‎依法予以赔偿。 第 ‎八章 税务、外汇、 ‎财务、审计 第三十 ‎条合营公司的财务会 ‎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财政部制定的外商 ‎投资企业财务款及制 ‎度规定办理。 第三 ‎十一条合营公司会计 ‎年度采用日历年制, ‎自公历每年一月一日 ‎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为一个款及年度。 ‎ 第三十二条合营公 ‎司的一切凭证、账簿 ‎、报表用中文书写, ‎必要时同时用英文书 ‎写。 合营公司的财 ‎务会计记账册上应记 ‎载如下内容: ‎ 合营 公司所 ‎有现金收入、支出数 ‎量; 合 ‎营公司所有的物资出 ‎售及购入情况; ‎ 合营公司的 ‎注册资本及负债情况 ‎; 合营 ‎公司注册资本缴纳时 ‎间、增加及转让情况 ‎等。 第三十三条合 ‎营公司采用人民币为 ‎记账本位币。 人民币 ‎同其他货币的折算, ‎按实际发生之日中国 ‎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 ‎牌价中间计算。 合营‎公司在中国人民银行 ‎或外汇管理部门同意 ‎的银行开立人民币及 ‎外币账户。 第三十 ‎四条合营公司采用国 ‎际通过的权责发生制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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