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补充协议内容摘要:

办理规划验收。 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在设计中采用尚未成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 设计人须按发包人提供的《设计要求》进行标准化设计,在设计 中须采用发包人指定的( )建筑设计、( )水电材料、( )设备选用、( )具体设计做法、( )施工工艺、 4 (详见附件 ),否则视为设计质量不符合要求。 设计人不能按照发包人的要求(质量、时间)提交设计文件或设计人员不能胜任本设计任务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发包人已经确认的图纸工作量办理结算。 设计人提交的图纸如果质量及深度不符合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有权不予确认。 由此而造成的工期延误及重新出图的责任由设计人承担。 设计人应指定本项目设计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在施工前进行技术交底并参加设计图纸会审、隐蔽工程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 每缺席一次,应承担 500 元 /次违约金,累计缺席三次以上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发包人已经确认的图纸工作量办理结算,同时设计人应按暂定设计费总额的 ‰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设计人应满足发包人的使用要求,在不降低功能和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发包人确定的限额设计值或工程总造价进行设计。 设计人在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各阶段设计中凡超出额定的限额设计标准时,应列表作出对比,分析原因,并有详细的说明(估算、概算、预算)申报发包人审批。 如经发包人批准,设计人可按原设计出图;未获发包人批准 的,由设计人自行调整到符合合同要求。 造价高于设计限额且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的,在能够及时发现并能补救而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修改设计或无法补救的情况下,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不少于高于设计限额部分造价的 50%的赔偿金。 第七条 原合同第十二条“合同生效及其他”双方同意增加以下条款 其它约定事项: (一)本工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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