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管理]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经费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资助课题的最终成果鉴定由全国教科规划办负责组织,鉴定专家的劳务费由课题 负责 人先行垫付,通过后从课题预留经费中拨付;单位资助教育部规划课题的最终成果鉴定由全国教科规划办委托省 (自治区、直辖市 )教科规划办或直属高校社科处(科研处)负责组织,鉴定专家的劳务费由课题 负责 人所在单位负责支付。 每位鉴定专家的劳务费根据最终成果类别和字数掌握在 500— 1000 元。 因成果质量问题需组织第二次鉴定发生的费用,由课题 负责 人负担。 第七条 课题研究成果通过验收后,课题结余经费,可对出版困难、学术性强的专著类研究成果予以出版补助。 其余净结余经费按原渠道收回,并按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课题经费预算编制、审批和执行 第八条 课题申请人在申报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时,参考全国教科规划办公布的经费资助额度,根据研究的需要编制课题概算;对评审后的拟立项课题,学科评审组审核概算,提出建议资助金额;全国教科规划办对建议资助金额进行复核,报全国教育科学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教科规划领导小组)审批。 第九条 全国教科规划办在评审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向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发出《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立项通知书》。 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书后,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课题预算,并根据要求填写回执,于一个月内将列有预算的回执报全国教科规划 办。 凡无特殊原因逾期不寄回执者,视为自动放弃资助,不再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条 ,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并对主要用途和理由进行详细说明。 指导和审核。 第十一条 全国教科规划办对列有课题预算的回执进行审核,批准后将课题启动经费拨付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 课题经费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统一管理,一般不能转拨其他单位。 如确需转拨协作单位, 应书面报全国教科规划办审批。 协作单位不能在转拨经费中提取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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