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规定内容摘要:

域、全面负责实施某一领域业务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三)维护企业国有资产安全、技术革新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员工。 企业给予特别奖励的员工的具体条件由企业规定。 第九条 对企业负责人特别奖励的方案,由企业根据市国资委评定的企业 年度 考核 等级提出,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对企业员工的特别奖励方案,由企业根据本规定及相关规定 制定。 第十条 企业负责人和员工的特别奖励核算,是企业薪酬总额核算的一部分。 其核算管理,按《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特别奖励可以采取货币、实物等形式。 对会计核算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并试行了任职资格制度的上市企业,经市国资委批准,可试行股权奖励,但企业负责人或者员工单独或者累积所持股份不应达到控股或相对控股的比例。 试行股权激励的企业应当按照《公司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提出股权奖励方案,经市国资委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的特别奖励由企业一次性提取,分期兑现。 其中,特别奖励的 60%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 40%在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束且考核结果在 B 级及以上时延期兑现。 企业员工特别奖励的提取、兑现方式及扣减情形,由企业参照本条规定确定。 第十 三 条 因工作需要,企业负责人岗位发生变动的,按在职时段计算其当年特别奖励。 第十 四 条 符合本规定条件的企业负责人应于每年 4 月 底前按市国资委的要求向市国资委提出特别奖励的书面申报材料。 第十 五 条 市国资委负责对企业负责人特别奖励的评审工作。 第十 六 条 市国资委对申报企业的初评结果,由市国资委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10 日。 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市国资委特别奖励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市国资委特别奖励评审委员会应在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裁决。 市国资委特别奖励评审委员会作出的最终评审结果,经审批后,市国资委应当进行公示。 第十 七 条 企业对企业负责人和员工的特别奖励,应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实行台账管理和专户管理,并接受 市国资委的监督和检查。 对违反规定的企业,市国资委应责令其纠正,并可根据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做出处罚。 第十 八 条 采 取虚增利润、虚报有关材料等弄虚作假手段取得特别奖励的,一经发现 应 撤销奖励 并 全额追回奖金,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 十九 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员工向企业提出特别奖励申请的有关要求及评审程序,由企业参照本规定制定。 除本规定另有规定的外,企业制定的有关员工特别奖励的规则或者方案,须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条 各市属国有企业,可以参照本规定制定下属子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及员工的特别奖励办法,报市国资委备案。 其具体实施情况于每年 3 月底前向市国资委报备。 第二十 一 条 本规定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市国资委可以根据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对本规定进行修订。 第二十 二 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3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构建科学合理的市属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体系,遵循 “客观公正、科学合理、考评结合、奖惩分明 ”的原则,根据《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 与市国资委签订了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的企业负责人。 第三条 考核内容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确定的各项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综合评议指标。 第二章 计分办法 第四条 实行基本分基础上的累计加减分制,总分 120 分。 其中,基本分 100 分、加分 20 分。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总得分计算公式为:实得分=实得基本分+实得加分-实际扣分。 其中,实得基本分,为各单项指标实得基本分之和(各单项指标基本分,即责任书上相应指标权重的值);实得加分为各单项指标实得加分之和;实际扣分为各 单项指标实际扣分和重大不良事项扣分之和。 第五条 各单项指标计分原则 (一)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定量指标 :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 其中:年度利润总额高于目标值时,每高于 1 个百分点,加 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高于目标值时,每高于 个百分点,加 分; 净资产收益率高于 目标值时,每高于 个百分点,加 分;每项加分上限: 分该项指标权重 15100 。 三项定量指标低于目标值时,分别 按未完成的比例扣分 ,但最高扣分不超过该项指标权重的 50%。 定性指标 :根据指标完成情况评定等级,分 为优秀、良好、中等、较差、很差五个等级。 等级为中等的得基本分,等级为良好的得分为:基本分 +2加分上限,等级为优秀的得分为:基本分 +加分上限,等级为较差的得基本分的一半,等级为很差的得分为0。 每项加分上限: 分该项指标权重 15100 。 (二)综合评议指标 综合评议指标每个单项基本分为 1 分。 根据每个单项指标完成情况评定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中等、较差、很差五个等级,每个等级对应得分分别为 1 分、 分、 分、 分、 0 分。 在综合评议指标中除第七项(推进技 术创新)外某方面成绩突出,获得国家级表彰奖励的,每项加 分;获得省部级表彰奖励的,每项加 分(以有关部门颁发的证书为准)。 综合评议指标中对推进技术创新情况好的可以加分,加分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企业承担国家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并取得突破的,加 ~ 1 分(以有关部门颁发的证书为准);承担国家科技发展规划纲要目录内的重大科技专项主体研究,虽然尚未取得突破,但投入较大,加 ~ 分。 (以承担的项目书和财务支出凭证为准) 所有综合评议指标累计加分上限: 分综合评议指标权重之和 151 0 0 。 (三 )市国资委认定的其它事项(在每年的《经营业绩考核通知书》中予以明确)。 以上加分因素累计不超过 15 分,超过 15 分按 15 分计算。 其余 5 分加分因素由考核领导小组根据企业的整体情况予以综合平衡。 第六条 重大不良事项扣分原则 对被考核企业在考核期间(年度)发生以下重大不良事项,应当予以扣分: (一)发生属于当期责任的重大资产损失事项,损失金额超过平均资产总额 1%的,或者资产损失金额未超过平均资产总额1%,但性质严重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扣 5 分。 正常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在此列。 (二)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与质量 事故,根据事故等级,扣 3~5 分。 (三)存在账外资产,且占集团合并资产总额 10%以上的,扣 3~ 5 分。 (四)存在逾期债务,逾期负债超过总负债的 10%,甚至发生严重的债务危机,扣 2~ 5 分。 (五)市国资委认定的其它事项(在每年的《经营业绩考核通知书》中予以明确)。 对存在扣分事项的,应当与企业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获得必要的外部证据,并在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报告中加以单独说明。 第三章 考核分级 第七条 根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考核结果分为优( A)、良( B)、中( C)、低( D)、差 ( E) 五个级别。 (一) 得分达到 115 分以上(含 115 分)的级别为优( A)。 (二)得分达到 100 分以上(含 100 分)不足 115 分的级别为良( B)。 (三)得分达到 80 分以上(含 80 分)不足 100 分的级别为中( C)。 (四)得分在 70 分以上(含 70 分)不足 80 分的级别为低( D)。 (五)得分在 70 分以下的级别为差( E)。 第四章 考核方式及程序 第八条 考核方式 年度业绩考核采取被考核企业书面报告及相关资料送达,分类集中会审与随机实地抽检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 分类集中会审的具体实施方 案在《经营业绩考核通知书》中明确。 第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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