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预拌砂浆企业质量管理规程内容摘要:

生产的成品能满足相关砂浆标准的要求。 第 三十 条 配合比设计应当满足《预拌砂浆》( JG/T 2302020)和《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 (JGJ982020)规定,并根据砂浆的用途、强度等级、稠度、凝结时间指标、原材料性能等通过试验确定。 第 三十一 条 应建立砂浆配合比汇总表。 砂浆配合比汇总表是指确定某一等级的砂浆产品配方时化验室的各种试验数据的汇总表,具体应包括各原材料的名称、 来源、品种等级、批号、 用量以及 该配 合 比下产品的各项性能指标。 它不但应包含符合产品性能要求的试验数据,也应包含未达到产品性能要求的试验数据。 通过汇总表中的数据,应能够确定生产该等级砂浆产品的配合比范围。 第三十 二 条 当砂浆的组成材料发生 重大 变化时,或当需要使用新材料生产预拌砂浆时,配合比必须经过化验室试验重新确定。 第三十 三 条 生产实际使用的配合比不得超越汇总表范围,当生产配合比汇总表中未曾出现的产品时,必须经过试验确定配合比,并将其纳入配合比汇总表。 第三十四条 选定的生产配合比,应编号管理,定期考核执行效果。 同一编号的配合 比,对比 厂 内取样和 施工 现场 (或其他场所) 取样砂浆的 各项性能指标 ,定期(每季或 每月 )进行统计分析,控制砂浆质量。 统计分析的资料必须送资料室列册存档。 第三十五条 化验 室主任审查配合比执行效果和考核统计分析资料, 并根据情况 停止使用质量差和效果差的配合比,以确保砂浆各项指标合格。 9 第三十六条 生产使用的配合比必须经化验室主任的签字确认。 第六章 预拌砂浆生产过程 质量管理 第三十 七 条 化验室 会 同有关部门制定的重要质量控制方案,经总工程师或管理者代表批准后执行。 化验室负责监督、检查上述方案的实施。 第三十 八 条 预拌砂浆的生产过程控制应采用电脑程序控制,计量应采用电子计量称,并定期对计量称进行校准。 第三十 九 条 湿 拌砂浆生产企业至少应当有 2台带自卸和搅拌装置的 湿 拌砂浆专用运输车辆。 第四十条 湿拌砂浆生产企业应配备搅拌机、运输车清洗系统及废水处理系统。 第 四十一 条 烘砂过程的质量控制,烘干后砂的含水率应小于 %,干砂的含水率测定每班不应少于 1次,当含水率有显著变化时,应增加测定次数。 第 四十二 条 砂的筛分应采用分级筛分,按不同粒 径 等级分别储存在筒仓内,并确保颗粒均匀。 第 四十三 条 为保证 预拌砂浆 质量,配料岗位应根据化验室下达的 配方通知单 要求进行配料。 配料要严格、计量要准确、操作要精心,力求配料均匀、稳定。 添加剂 的掺入必须均匀、准确。 第 四十四 条 各种原材料的计量均应按质量计,计量允许偏差不应大于表 2规定的范围;计量设备应具有法定计量部门签发的有效合格证。 10 表 2 干混砂浆原材料计量允许偏差 原材料品种 水泥 集料 保水增稠材料 外加剂 掺合料 其他材料 计量允许偏差 /% 177。 2 177。 2 177。 2 177。 2 177。 2 177。 2 第 四十五 条 预拌砂浆应采用机械强制搅拌混合,搅拌时间应 不低于 2min,混合搅拌设备要满足生产不同品种预拌砂浆要求。 第 四十六 条 不同品种、强度等级的预拌砂浆应按 生产计划 组织生产 ;生产品种更换时,混合及输送设备必须清理干净;原材料和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调整配合比。 第 四十七 条 预拌砂浆 散装 库应有明显标识,预拌砂浆必须送入化验室指定的库内。 特种 预拌砂浆必须 采 用专用库贮存。 第 四十八 条 预拌 砂浆 的生产过程环节必须详细记录并保留各原始记录。 具体包括: (一)各原材料的进厂记录,包括材料的品种、批号、批量、进厂时间、供应商、生产商等信息。 (二)各原料库的入库记录。 (三)烘砂过程控制记录。 (四)计量、搅拌控制记录。 包括使用的原料库号、数量,搅拌时间以及搅拌时各设备的工作状态、参数等。 (五)包装过程控制记录。 (六)包装质量抽查记录。 (七)各种通知单。 包括原料入库通知单、配方通知单、成品包装通知单、产品出厂11 通知单等。 第四十九条 企业应按照附表 1的要求设立关键质量控制点和检 验项目。 第 七 章 出厂预拌砂浆质量 和验收 管理 第 五十 条 生产部依据化验室的《 产 品出厂通知单》,按指定的批号、品种、 强度等级、 数量、生产日期发货,并做好发货记录。 第 五十一 条 化验室填写产品质保书 、 出厂检测报告 和 产品使用说明书,与货同 行。 第 五十二 条 决定预拌砂浆出厂的 权力 属于化验室。 化验室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预拌砂浆出厂的管理等有关事宜。 出厂预拌砂浆质量必须按相关的预拌砂浆标准严格检验和控制,经确认预拌砂浆各项质量指标及包装质量符合要求时,方可出具预拌砂浆出厂通知单。 各有关部门必须密切配合,确保出厂预拌砂浆质量合格率 100%,努力提高预拌砂浆均匀性、稳定性。 第 五十三 条 普通干混砂浆贮存期不超过 3个月,超过 3个月的 普通 干混砂浆, 化验室应发出停止该批砂浆出厂通知,并现场标识 , 经重新取样检验,确认符合标准规定后方能重新签发预拌砂浆出厂通知单。 第 五十四 条 出厂预拌砂浆必须按产品标准取代表性样品进行检验并留样封存,封存日期按相关产品标准 规定。 出厂预拌砂浆编号的吨数,应严格执行产品标准,禁止超吨位包装。 第五十五条 砂浆生产企业 在下列情况下, 必须按照 相关砂浆标准 规定 的 要求进行型式检验。 (一)新产品投产或产品定型鉴定时; (二)正常生产时,每一年至少进行一次; 12 (三)主要原材料、配合比或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四)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五)停产六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六)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第 五十六 条 出厂预拌砂浆质量交货与验收必须严格执行各相关产品标准。 第 五十七 条 企业应积极做好售后 服务 ,建立和坚持访问用户制度。 企业每年至少要信访有代表性的用户两次,广泛征询对预拌砂浆质量、性能、包装、运输及执行合同等方面的意见,建立用户档案,制定改进措施。 第八章 预拌砂浆的包装与运输管理 第 五十八 条 干混砂浆可以桶包装或散装。 普通干混砂浆禁止采用纸袋包装。 采用砂浆桶包装时,每桶砂浆净含量不得少于标志质量的 98%,随机 抽取 20桶净含量之和不得小于标志质量的总和。 砂浆桶质量必须符合《干混砂浆包装桶检验要求》。 散装应采用罐装运输。 湿拌砂浆应采用专用运输车辆。 第 五十九 条 干混砂浆的包装桶或散装罐上必须有清晰标志显示产品的有关信息,标志内容包括: 1)产品名称; 2)产品标记; 3)商标; 4)强度等级; 5)加水量范围;6)净含量配比; 7)生产日期; 8)批号; 9)生产单位、地址、电话; 10)产品贮存期。 第 六十 条 桶装或散装干混砂浆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不得淋水、受潮、靠近高温或受阳光直射。 砂浆储存应采用防雨、防潮措施,按不同品 种、 强度等级、 编号分别堆放,严禁混堆混用。 第 六十一 条 企业要建立包装质量抽查制度,每班每台包装机至少抽查 20桶 ,其包13 装质量和标志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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