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城市排水公司行政管理制度汇编(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副总经理对合同及会签意见把关,提出批办意见。 总经理经审核同意后在会签栏批准,并在合同上签字或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综合部进行合同登记备案后,由办公室加盖公司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并存档、编号。 第九条 会签部门把关的主要内容如下 : 业务承办和使用、受益部门: 合同的可行性,合同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合同所涉及的 质量、数量、性能、品牌、价格、技术参数、售后服务等要求。 工程部:工程技术、质量,计量方法及计量额度、工程验收标准等要求。 计财部:价格审计,付款方式、进度与额度,税务等财务会计要求。 综合部:负责与律师联系;合同的合法性, 法律论证意见;合同的严密性,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项目计划与资金的落实情况。 生产部:合同标的对生产的要求,对生产运行和工艺的影响,安全性能及安全处理措施等要求。 设备动力部:设备供货或生产厂家资质、品牌的审查、考查,设备选型,设备售后服务等要求。 总工办:合同所涉及的规划、图纸、可行性、技术、性能、设计等要求。 纪检监察室:自承办部门通知之日起随经办部门进入工作程序,对合同的经办过程和会签程序进行监督。 办公室:合同的文字、语法。 本办法本条款未阐明的部门需请会签时根据其业务与职责范围进行把关。 第四节 会签后的合同执行及管 理 第十条 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经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 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第十一条 合同纠纷由签约部门负责处理为主,法律顾问协助为辅。 法律顾问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的合同纠纷,经主管领导同意,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本公司经济合同二级管理 公司经济合同由总经理负总责,主管副总经理具体负责,归口管理管理部门为公司综合部。 合同会签审批表和合同原件办公室存档一份,一份原件存财务 部做帐,承办部门和综合部各存原件一份。 第十三条 本办法是公司合同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公司 及司属各单位、合同承办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公司合同管理工作,规范自身合同法律行为,维护公司利益,减少和降低公司生产、建设与经营管理成本。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二 00 六 年 十 月 一 日起实施。 ★株城排字[ 20xx] 63 号 20xx 年 9 月 1 日印发 十一、关于印发 《 株洲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劳 动 保护用品管理制度 (试行 )》 的通知 司属各单位: 为了对员工在生产运行、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等工作过程中提供良好的劳动保护,并确保公司劳动保护用品在采购、保管、使用等过程中的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 《 株洲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 (试行 )》。 现将此制度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即日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 《 株洲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 (试行 )》 株洲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劳动保护用品 管理制度(试行) 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根据《劳动法》及国家劳动及社会保障 部、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和参照省、市《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业、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株洲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所属范围内。 发放和使用 第三条 员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是保障员工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的一种辅助性、预防性措施。 它不能代替设备的安全防护和治理,更不是生活福利品。 第四条 遵照“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法律规定,凡在公司所属污水处理厂生产、化验、设备动力、工程等相关工作岗位上的员工均享受同岗位劳动防护用品待遇。 第五条 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依据安全生产、防止职业性伤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岗位、不同劳动条件向员工发放,属于在工作过程中保护员工安全健康所必需的则发, 可发可不发的则不发。 劳动条件相同的,发给相同的保护用品。 工种相同, 劳动条件不同的,发给不同的保护用品。 特殊需要的,需经主管生产和安全的公司领导批准; 价值超过一千元的,需经主管生产和安全的公司领导批准并向总经理汇报。 特殊工种作业服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劳动防保用品由公司按工作需要提供,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七条 凡从合同单位取得报酬的在我公司从业的外部人员(包括设计、劳务、承包工程等),公司一律不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现场临时使用的安全帽由用人单位负责,特殊情况需要可无偿或有偿借用或发放。 第八条 不在岗员工不享受劳动保护用品待遇,员工因事(含学习、驻外工作、长期外借、出差等)、病、产假等原因离岗六个月及以上停 发各类保护用品。 在规定期限(一般为一年内)恢复原岗位工作的人员,可经生产部门批准补发部分大件劳动保护用品(如工作服、工作鞋等),其他劳动防护用品不再补发。 第九条 司属各单位 负责人 有责任教育和监督员工按照劳动保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凡经过教育仍不按规定配戴劳动防护用品者为蓄意违章,因蓄意违章发生伤害和安全生产责任者责任自负。 第十条 司属各单位负责建立本部门职工的个人劳保用品档案,对各生产工种、岗位要切实做到定员、定岗、定标准。 领用个人劳保时,由各部门材料员或综合员填领料单统一 由办公室 签批。 个人劳保的领用、审批时间为每月的 6日三天,遇节假日和双休日顺延,其它时间不予办理,特批劳保除外。 第十一条 凡从事多岗位工作或混合工种的劳保用品,应按所从事的主要工种标准发放,不能领取双份。 冬季防寒保护用品,只限每年十一月一日至次年三月三十一日期间经常在露天条件下工作者,发给必要的防寒用品。 夏季降温、保护用品,发放期限为每年四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 凡是我公司合同在职员工,根据需要参照固定、相同工种发给工作服。 管理、采购和监督 第十二条 公司办公室是劳动防护用品的主管部门,负责 本管理制度的监督、考核,财务部、公司工会、纪检监察室参与管理和监督工作。 公司办公室负责审核和监督各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范围和使用情况,负责年度采购计划的编制和费用管理工作。 办公室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厂家的选择、采购、入库、保管和发放工作 ,并做好入库前的质量验收工作,凡达不到产品质量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入库和发放。 劳动用品的规格、质量、购买制作切实贯彻安全、适用、节约的原则,防止浪费;劳保用品采购过程中应保证劳保用品的质量和价格,不得随意提高劳保用品的档次;大宗采购应采用招标方式;保证全年劳 保费 用不超出预算指标。 公司工会应监督检查劳动防护措施的执行情况,不定期征求员工代表的意见,及时对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反馈。 纪检监察室、财务部应对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价格、渠道等进行监督,对违反本规定的违纪行为及因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当造成事故等进行调查处理。 加强劳动保护用品的计划管理,各部门材料员或综合员要在每年 12月 25日前根据各工种人员情况提出本单位下一年劳保使用计划并报办公室汇总。 第十三条 要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使用、维护保养、更换等有关制度,对 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有权下令禁发、禁用。 由此造成配备不及时引发后果的,。株洲城市排水公司行政管理制度汇编(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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