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土木]装饰班组承包合同内容摘要:

和赔偿;属于乙方责任的,乙方负责修复和赔偿。 、甲方工作: ( 1)甲方应在开工前一天,向乙方提供经物业管理部 门认可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____份,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 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 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等应采取保护措施。 向乙方提供施工需用的水、电等必备条件,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 ( 2)做好施工中因临时性使用公用部位操作以及产生影响邻里关系等的协调工作。 ( 3)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结构或设计管线,负责到所在地房管部门或物业管理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并承担承担有关费用。 乙方工作: ( 1)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现场交底。 ( 2)指派 ____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 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对其行为乙方应予认可。 如更换人员,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 3)未经甲方同意和所在地房管或物业管理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有建筑承重结构及各种共用设备管线。 七、违约责任: 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甲方应补偿乙方因停工、窝工所造成的损失,每停工或窝工一天,甲方付乙方__元;甲方未按合同的约定付款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未付款的__ %支付违约金。 由于乙方原因逾期 竣工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按甲方已付款的___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甲方未办理有关手续,强行要求乙方拆改原有建筑承重结构及共用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甲方负责并担责任。 乙方擅自拆改原有建筑承重结构或共用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责任。 八、纠纷处理方式: 因工程质量双方发生争议时,凭本合同文本和施工企业开具的统一发票,可向上海市建筑装饰协会家庭装饰委员会商请调解,也可向所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消费者协会投拆。 当事 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解决不成时,可以按照本合同约定向 ――― 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将不选定的解决方式划出) 九、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合同经双方签字(在有形市场签订的合同须经市场管理部门盖章见证)生效后,双方必须严格遵守。 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内容,应经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补充协议。 如要终 止合同,提出终止合同一方,要以书面形式提出,应按合同总价款___ %支付违约金,并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施工过程中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须向另一方以书面形 式提出,经双方同意办理清算手续,订立终止合同协议,可视为本合同解除。 工程如遇特殊情况或不可抗力造成不能施工的,工期可顺延;如发生违约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本工程报价外的工程或工程项目的材质、工艺发生变化时,需甲方认定综合单价后,以“现场签证形式”由甲方现场负责人签字为准,并列入竣工决算追加当中。 ( 如本工程报价外的工程已经发生或工程项目的材质、工艺发生变化(转载自第一范文网 没签证的,其所发生的费用同 样生效。 ) 工程量发生变化时,按竣工后工程审计的工程量计算为准。 如甲方或乙方违约,而没有按合同执行的,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或仲裁机构申诉。 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合同一式贰份,双方签字生效,各持贰份,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工程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见附表二),应为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 凡约定由乙方提货的,甲方应将提货手续移交给乙方,由乙方承担运输费用。 由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发生了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对工程造成损失,责任由甲方承担。 甲方供应的材料, 经乙方验收后,由乙方负责保管,甲方应支付材料价值 %的保管费。 由于乙方保管不当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7. 2 凡由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 若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 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的约定 8. 1 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防火设计规范。 8. 2 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作安全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其他相关的法律、规范。 8. 3 由于甲方确 认的图纸或做法说明,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和防火设计规范,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8. 4 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九条 奖励和违约责任 9. 1 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甲方应补偿乙方因停工、窝工所造成的损失。 每停工窝工一天,甲方支付乙方 元。 甲方不按合同的约定拨付款,每拖期一天,按付款额的 %支付滞纳金。 9. 2 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乙方支付 甲方 元违约金。 甲方要求提前竣工,除支付赶上措施费外,每提前一天,甲方支付乙方 元,作为奖励。 9. 3 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全部或部分工程项目达到优良标准时,除按本合同 5. 2款增加优质价款外,甲方支付乙方元,作为奖励。 9. 4 乙方应妥善保护甲方提供的设备及现场堆放的家具、陈设和工程成品,如造成损失,应照价赔偿。 9. 5 甲方未办理任何手续,擅自同意拆改原有建筑物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甲方负责并承担损失。 9. 6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 (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损失。 9. 7 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 9. 8 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通知对方,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责任 第五条 甲方代表。 甲方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行使自己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 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 7 天通知乙方。 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 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 48 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 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 7 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 24小时后不予答复,视为乙方要求已被确认。 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 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申告后 24 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 指令,乙方应予执行。 因指令错误而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对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甲方代表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他约定的义务。 否则乙方在约定时间后 24 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通知后 48 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乙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甲方代表易人,甲方应于易人前 7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委托监理。 本工程甲方委托监理,应与监理单 位签订监理合同。 并在本合同协议条款内明确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及其应履行的职责。 本合同中总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代表的职责不能相互交叉。 非经甲方同意,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代表无权解除本合同中乙方的任何义务。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事件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作出公正的处理。 为保证施工正常进行,甲乙双方应尊重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 对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有异议时,按协议条款的约定处理。 总监理工程师易人,甲方接到监理单位通知后应同时通知乙方,后任继续履行赋予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乙方驻工地代表。 乙 方任命驻工地负责人,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 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 (或施工方案 )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护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24 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报告。 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 责任在乙方, 由乙方承担费用。 乙方代表易人,乙方应于易人前 7天通知甲方,后任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 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甲方工作。 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以下工作: 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并清除施工场地内一切影响乙方施工的障碍; 或承担乙方在不腾空的场地内施工采取的相应措施所发生的费用,一并计入合同价款内; 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水、电、热力、电讯等管道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协议条款约定的地点,并保证乙方施工期间的需要; 负责本工程涉及的市政配套部门及当地各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工作 ; 协调施工场地内各交叉作业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保证乙方按合同的约定顺利施工; 办理施工所需的有关批件、证件和临时用地等的申请报批手续; 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 向乙方有偿提供协议条款约定的施工设备和设施。 甲方不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工期延误,承担由此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乙方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第九条 乙方工作。 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在其设计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按协议条款的约定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甲方代表批准后使用; 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 在腾空后单独由乙方施工的施工场地内, 按工程和安全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 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 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在新建工程或不腾空的建筑物内施工时,上述设施和人员由建筑工程承包人或建筑物使用单位负责,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 经甲方代表同意,需办理有关手续的, 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肝。 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遵守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一切规定和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按协议条款的约定保护好建筑物结构和相应管线、设备;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验收之前,负责成品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 第三方原因造成损坏,通过甲方协调,由责任方负责修复;或乙方修复,由甲方承担追加合同价款。 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分段或分部工程, 其费用由甲方承担,并在协议条款内约定。 甲方在竣工验收前使用,发生 损坏的修理费用, 由甲方承担。 由于乙方不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责任由乙方承担。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十条 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计划。 乙方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和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 甲方代表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批复,可视为该施工组织设计 (或施工方案 )和进度计划已经批准。 乙方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展与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措施,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 条 延期开工。 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 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 7 天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 理由和要求。 甲方代表在 7 天内答复乙方。 甲方代表 7天内不予答复,视为已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竣工工期不予顺延。 甲方征得乙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要求推迟开工日期,承担乙方因此造 成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二条 暂停施工。 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 48 小时内提出处理 意见。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工程。 乙方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可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应在 48 小时内给予答复。 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 48 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 停工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因甲方代表不及时作出答复,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认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取消合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工期延误。 由于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甲方不 能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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