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总包管理费与总包配合费的理解内容摘要:

量 在编制建设工程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时,构成工程实体的实体性消耗量以定额为依据;定额中的降水、护坡桩、基坑支护、模板、脚手架、大型垂直运输机械使用费等非实体性消耗,参照 定额的消耗标准,由企业自主确定。 ( 2)市场价 ① 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和以“元”形式出现的费用均为编制期的市场价格,在编制建设工程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时,全部实行市场价格,发承包双方可参照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站或《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市场信息价,自主协商确定价格,并在合同中约定。 ②对于已确定的材料、设备价格,在施工过程中,若发 包方又单独指定,结算时的材料、设备价格按实际发生的价格调整。 ③ 发包方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并运至承包方指定地点,承包方按 实际发生的材料预算价格的 99%退还发包方材料、设备款。 ( 3)指导费 6 ① 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均为指导性费率,在保证上缴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等的基础上,可上下浮动。 ②分包方在施工现场需使用总承包方提供的水电、道路、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等,按有偿服务的原则,总包向分包收取总包服务费,其标准可按分包总造价(不含设备费)的 2%,由总分包双方协商议定。 2.在编制建设工程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时,若遇各专业定额项目相互借用,应分别编制,并执行借用定额 项目所在专业定额的取费标准。 3.在编制建设工程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时,对于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工程项目,属于定额缺项项目时,应编制补充定额(有关编制补充预算定额管理办法将另行规定)。 二、我市将在部分工程中试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并 在总结经验,条件成熟的基础上逐步在全市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 二○○二年三月四日 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20 年 6 月 10 日,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A公司”)与浙江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为“ B 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约定:由 B 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承建由 A 公司投资开发的某宾馆工程项目,承包范围是地下二层,地上 7 24 层的土建、采暖、给排水等工程项目,其中,玻璃幕墙专业工程由 A 公司直接发包,工期自 2020 年 6 月 26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0 日,工程款按工程进度支付。 同时约定,由 B 公司履行对玻璃幕墙专业工程项目的施工配合义务,由 A 公司按玻璃幕墙专业工程项目竣工结算价款的 3%向 B 公司支付总包管理费。 玻璃幕墙工程由江苏某一玻璃幕墙专业施工单位(以下简称“ C公司”)施工。 施工过程中,在总包工 程已完工的情况下,由于 C 公司自身原因,导致玻璃幕墙工程不仅迟迟不能完工,且已完工程也存在较多的质量问题。 A 公司在多次催促 B 公司履行总包管理义务和 C 公司履行专业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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