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协议]天津市非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摘要:

本连同补充协议及附件共 页,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及市、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售房现场公示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甲方持本合同到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二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 (二) (三) (四) (五) 第二十二条 合同责任及生效 (一)乙方提 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应当对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 16— 甲方(开发建设单位): 乙方(物业服务企业):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17— 附表 1: 物 业 构 成 细 目 一、房屋建筑细目 楼 号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结 构 总层数 备 注 总计:楼 幢 门 个 — 18— 附表 2: 二、设备细目 项目内容 型 号 单位 数量 备 注 — 19— 附表 3: 三、设施细目 项目内容 标 准 单位 数量 备 注 — 20— 附表 4: 四、其他 — 21— 填 写 说 明 本合同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住宅项目的前期物业服务及其相关活动。 订立本合同前,当事人双方须认真协商各项条款,合同一经签字或者盖章即生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合同任何条款的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合同应当用钢笔、毛笔、签字笔或打印填写,空格部分若不填写内容,应当用“ /”划掉。 涂改之处,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合同发生重大变更、解除及合同文本遗失的,应当及时到原备案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本合同不得翻印。 — 22— 附件 2: 天津市非住宅物业服务合同 ( JF2020016) 甲 方: 业主委员会主任: 联系电话: 住 所: 邮政编码: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住 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码: 企业资质证号: 资质等级: — 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甲方代表全体业主将 (物业项目名称)委托乙方进行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本合同对物业服务企业和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一条 委托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写字楼、商业、工业园区): 座落位置: 市 区(县) 道(路、街) 号 四 至:东 南 西 北 总占地面积: 万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 其中:地上 层、地下 层。 写 字 楼 万平方米 商 业 万平方米 工业园区 万平方米 委托管理的物业构成细目见附表一、二、三、四。 (后附规划总平面图) 第二条 物业服务内容及标准 — 24— (一)房屋本体和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二)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修、养护: 、配电设施设备 : 、排水设施设备 : : : :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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