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t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监理中介机构职业责任险和工程质量保修制 度。 第十四条 实施管理方对“ BT”建设项目的回购事项做出承诺。 承诺包括:回购方式、回购年限、回购金分阶段支付比例等内容,并在合同中载明。 第十五条 “ BT”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由实施管理单位确认,即进入项目的使用期,建设方即进入保修期。 回购金支付完毕,“ BT”建设项目所有权即由实施管理单位代表县政府取得,投资(建设)方不得将“ BT”建设项目作为资产进行融资等活动。 第十六条 “ BT”建设项目投资额为五千万元以下的(不含五千万元)其回购年限一般为三年(不含建设期)。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通过审计后一个 月内支付第一次回购款,第一次回购款为回购基价的 20%,不计投资收益;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后一个月内支付第二次回购款,第二次回购款为回购基价的 30%与当年投资收益之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年后一个月内支付第三次回购款,第三次回购款为回购基价的 20%与当年投资收益之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年后一个月内支付第四次回购款,第四次回购款为回购基价的 30%与当年投资收益之和。 回购基价为经审计后的工程决算价款。 投资收益 =上年度尚未回购基价金额收益率。 收益率按支付该笔回购款时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至三年期 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 BT”建设项目投资额为五千万元以上的(含五千万元)其回购年限一般为五年(不含建设期)。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通过审计后一个月内支付第一次回购款,第一次回购款为回购基价的 20%,不计投资收益;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后一个月内支付第二次回购款,第三次至第六次支付回购款与上年回购款支付间隔为12个月,每次回购款为回购基价 80%的五分之一与每年投资收益之和。 回购基价为经审计后的工程决算价款。 投资收益 =上年度尚未回购基价金额收益率。 收益率按支付该笔回购款时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三至五年期贷款基准 利率执行。 第五章 合同履约 第十七条 “ BT”建设项目实行合同履约金和项目资金专户管理。 即投资(建设)方在工程合同签约前,须向实施管理单位指定的银行按“ BT”建设项目中标(或预算)价款的 10%打入“合同履约金”,合同履约金由实施管理方监管。 投资(建设)方还应开设项目资金专户,该专户月末结存资金数额应不低于次月工程进度所需资金。 投资(建设)方每月将银行对帐单交实施管理单位查验。 合同履约金按工程进度完成合格工程量给予返还,返还总数达到履约金的 80%为止,剩余部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周内一次性返还。 第十八条 “ BT”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十日内双方应完成工程合同签约手续。 因投资(建设)方原因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签约的,实施管理单位有权取消其中标人的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返还。 第十九条 投资(建设)方不得将合同转给他人。 按照合同约定可以分包的内容,分包单位应取得实施管理方的认可。 第二十条 “ BT”建设项目质量保修期为一年,起始日期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 质量保修期一年内,投资(建设)方因无能力进行保修,或在实施管理单位下达的“保修通知书”后 20 天内仍不能进行保修工作的,实施管理单位有权安 排第三人进行施工。 所发生的施工费用,由投资(建设)方全额承担,费用在回购基数上全额扣除。 第二十一条 建设期间,投资(建设)单位因自身原因停工一个月以上,或工程累计停工三个月以上,实施管理单位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并提出相应的赔偿要求。 投资(建设)方被要求解除合同时,应在 7 日内撤退清场,已完成的工程由实施管理方全部没收,合同履约金不予返还(具体条款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其他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确需实行“ BT”模式实施建设的,经县政府同意后,可参照本办法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 办法由县国有资产投资运营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防城港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 BT方式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实行 BT方式建设的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进一步完善我市的投资环境,根据目前通行的BT建设方式,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 2020〕 20 号)和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 2020〕 3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指利用财政性资金 (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政府性基金、政府性融资等 )安排投资的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 BT 建设方式,是指政府通过特许协议,引入资金进行专属于政府投资的公益事业、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政府按协议赎回该项目的有关权利,即 “ 建设-转让 ”。 第四条 市发改委负责我市申请以 BT 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统筹管理,并提出申请工程项目能否以 BT方式建设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五条 市财政局对申请以 BT 方式 建设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回购资金总量、来源以及回购资金支付保证措施、回购时间等,提出具体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重大项目要经过市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采取 BT方式建设的,应当取得市政建设管理部门的审批方可进行。 第七条 拟实行 BT 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项目前期工作由对应的政府部门作为项目业主负责完成,并按照工程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报批手续。 第八条 BT 项目建设总投资应以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与施工图预算为依据和基础,并控制在批准的概(预)算内。 第九条 BT 项目投资 人应同时具备相应工程施工资质和投融资能力,必须以自有资金和中长期融资能力作为项目建设保障,不得搞项目反担保,并提供证明其投融资能力的如下相关材料: (一)现金流量表; (二)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三)金融机构融资意向书; (四)金融机构融资信誉评价; (五)金融机构资金情况证明等材料。 第十条 BT 项目投资人不得将合同转让他人或另找合作者,按照合同约定可以分包的内容,确定分包单位时应取得项目业主的同意。 第十一条 BT 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采用 BT方式进行投资建设; (二) 项目回购费用的标准、方式及期限等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作出承诺; (三)有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BT 项目建设的投资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及其他有关招投标法规规定,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并签订 BT项目投资协议。 第十三条 项目业主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按以下程序组织 BT 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一)成立招标工作小组; (二)发 出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函; (三)编制招标文件; (四)进行资格预审,确定潜在投标人; (五)发放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六)投标人报送书面答疑及招标人发放书面答疑材料; (七)投标、开标、评标、定标; (八)招标人与中标人签定合同。 第十四条 BT 项目建设期间计息,但不另计投资回报。 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项目回购期限原则为三年以内。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还本(赎回),原则上每年还款一次。 第十五条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投资人必须按合同约定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 准、工程质量和工期进行,不得擅自变更,也不能将项目违法分包,否则按违约处理。 第十六条 工程竣工后,由项目业主组织相关部门(单位)进行验收,项目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进入回购期。 第十七条 工程竣工结算,经市审计部门审计后,方可作为确定投资人实际投资量的依据。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提及的有关政府投资工程项目 BT方式建设管理工作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防城港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市发改委、监察局、财政局、建规委、市政局、审计局等政府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加强对 BT项目建设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规范运作,早日建成投入使用,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发改委和市市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各区、县(市)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 BT方式,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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