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食品股份公司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管理制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 第七条 企业应定期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至少于每年年末检查一次。 如发现以下一种或数种情况,应对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并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可收回金额的部分确认为减值准备: ( 1)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 新技术等所替代,使其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 重大不利影响; ( 2)该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不会恢复; ( 3)其他足以表明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超过可收回金额的情形。 本制度所称可收回金额是指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 1)无形资产的销售净价,即该无形资产的销售价格减去因出售该无形资产所发 生的律师费和其他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 2)预期从无形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年限结束时的处置中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 第八条 只有表明无形资产发生减值的迹 象全部消失或部分消失,企业才能将以前年度已确认的减值损失予以全部或部分转回;转回的金额不得超过已计提的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 第五章 无形资产的处置和报废 第九条 企业出售无形资产,应事先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以协议或招标的方式进行,出售后应将所得价款与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条 企业出租无形资产时,所取得租金应按《企业会计准则 —— 收入》的规定予。某食品股份公司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管理制度(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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