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pos设备管理办法v10-内容摘要:

收合格 的设备连同“验收报告”、采购合同、 产品说明书 等一并 交与 总公司技术部验收。 第十五条 总公司技术部运维支撑岗根据采购合同、 产品说明书 及相关技术标准对 POS 设备各项功能、技术指标进行验收,如实填写“ POS 设备验收报告”的“技术验收栏”, 并将验收完毕的设备连同“验收报告”、采购合同、 产品说明书 等一并交与行政人事部。 第十六条 行政人事部 在收到“验收报告”的当天, 将验收合格的 POS 设备记入“初始设备库” 或“备用设备库” ,将验收不合格的 POS 设备退还设备供应商,要求设备供应商另行提供数量相等、功能需求相同的 POS 设备;同时将“验收报告” 交与市场经营部,留存复印件。 第十七条 在一次采购中, 对于设备供应商每 批次 提供的POS 设备 (包括因验收不合格而要求重新提供的 POS 设备) 均按照第十三、十四、十五条中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只有当每批次提供的 POS 设备验收不合格率低于 5%(含)时,该次采购设备方可认为整体验收成功。 第十八条 在验收成功后,市场经营部将该次采购中的所有验收报告一并上报总公司产品部;总公司产品部根据验收报告、采购合同向总公司财务部请款,支付设备供应商货款。 第十九条 POS 设备验收应对每套设备进行普查验收;当连续三次采购一次性验收不合格率均低于 5%(含),自第四次采购起可对 POS 设备进行抽查验收,抽查率不得低于 50%(含);当连续六次采购一次性验收不合格率均低于 5%(含),自第七次采购 验收抽查率不得低于 30%(含);其中任意一次验收不合格率高于 5%, 则需要对本次采购所有 POS 设备进行普查验收,之后的采购也必须进行普查,并以此类推。 第二十条 对于同一批次的 POS 设备,连续三次验收不合格率均高于 5%的,行政人事部只签收、入库验收合格设备, 对于本次采购整体按照设备供应商 未 完全履约处理 ,并在“验收报告”中注明,由市场经营部上报总公司产品部,申请按照采购合同 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连续两次未完全履约的供应商,重庆公司有权拒收其任何 POS 设备。 第五章 POS 设备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总公司技术部运维支撑岗根据客户服务部提供的设备安装通知书中的相关要求,从行政人事部“初始设备库”中领出 初始设备,灌制应用程序;在 POS 设备应用测试通过后,填写设备安装通知书,将通知书交与客户服务部 CallCenter,并将POS 设备入行政人事部“待安装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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