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一人有限公司新章程(工商局正规范本内容摘要:

或 者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或由股东会行使该职权,该内容由股东自行确定),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其他职权。 (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 第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或执行董事,该内容由股东自行确定)聘任或者解聘。 (注:股东可以自行确定,执行董事是否兼任公司经理,或者另外聘任。 ) 第十七条 经理对股东(或执行董事, 该内容由股东自行确定,并作相应修改)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其他职权。 (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以上七项内容也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 第十八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注: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委派连任。 3 第十九条 监事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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