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环保项目实施方案内容摘要:

事情,这没有问题,只要京投得到了政府方授权。 目前只有这一点是发改和财政的文件有不同看法,其他基本是一致的。 下面具体来看实施方案的内容。 一、项目概况 项目概况一定要说清楚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常见的规划、立项,在一般项目中基本都涉及到;第二方面是项目的建设范围和服务目标,这是作为 PPP实施方案必须说明的内容。 1 地方 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根据国发〔 2020〕 19 号文件定义)。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 2020〕 412 号)进一步明确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概念,表述如下: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 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包括各类综合性投资公司,如建设投资公司、建设开发公司、投资开发公司、投资控股公司、投资发展公司、投资集团公司、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以及行业性投资公司,如交通投资公司等。 1 二、风险分配 实际上整个 PPP项目操作是否成功,要看是否有合理的风险分配体系,在政企双方都觉得风险可控的情况下,我能够获得一定的收益,那么这个事情就可能成功。 风险分配一般分两个阶段来做,一是项目风险识别;二是风险分担机制设计。 项目风险识别 PPP风险来自四个层面:政府层面、市场层 面、项目层面和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风险是任何项目都可能会遇到的,而且它的风险分配有自然规律,也就是说大家比较认可的规律,通常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双方各自承担风险,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各自了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所以后面就不赘述了,重点讲前三项风险。 这是投资方比较在意和担心的。 一是政府干预。 投资人来了,他希望有自己决策的空间,特别是在项目的关键技术、设备选型等环节。 我曾经经历过一件事,一个县的污水处理厂,当时是由县建设局来操办的BOT项目,都已经签约了,这个建设局局长打电话 问我,说他们现在开始买设备了,在设备选型阶段我要不要跟着去,要不要发表建议。 我跟他讲,你不要去管,在你的干预下,买下来的设备如果好固然没问题,如果不好,将来处理处理污水不达标算谁的责任,该投资人自己决策的就自己去决策。 反过来说,有些时候政府一定要干预,会给项目带来一些不好的结果。 有一个案例是台湾的高铁项目,曾经作为成功案例到处宣传,但是到 2020 年这个项目失败了,原因是高铁公司运营亏损,资不抵债。 在他失败以后,马上就成为业界研究的案例,研究其失败 的原因,有各种各样的原因,但是我注意到其中有一个细节,当时的联合体中有一家法国的以高铁信号为主的公司,当时的联合体里基本以法国技术为主,但后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政府的领导层去日本参观考察,觉得日本的高铁好,就要求项目公司要买日本的设备、日本的车,最后项目运行后,日本的车匹配的是法国系统,两种系统的不兼容导致了技术上的问题。 所以,政府干预会给项目带来意想不到的风险。 所以,政府在该管的地方管,不该管的就不要管。 二是政府信用。 这也是投资方很担心的,这个问题目前没有更好的方案去防范。 我跟投资人说,政府信用这块 是社会问题,不是项目管理的问题,但同时我也和投资人说,你拿到项目的条件越公平,政府违约的可能性就越低。 长春汇津是一个典型的案例,当时政府之所以要违约,也在于汇津前面所拿到的条件是政府回顾过来觉得这个条件不可承受,我们宁可违约,宁可收回也不能再履行下去,所以说政府信用也是双方的,我通常也会对投资人说,不是政府单方的问题。 三是公众反对。 它与项目立项相关,如果项目立项过程,特别是环评过程得到公众充分理解以后,那么项目开工以后这方面的风险会低。 反过来说,如果前期环评征求公众意见的过程没有去做,在项目开工进场时 遭到反对,会拖延工期,拖延工期就会导致成本增加,这是项目需要防范的地方。 四是税收调整。 这部分相对比较简单,它的控制措施也相对简单,因为税收政策比较明朗,税收的变化给项目带来的影响也比较明确,只要双方调整协议就可以了。 所以,这方面对项目的影响倒不是太严重。 五是决策、审批延误。 可能在座的不是项目方,对这个体会不太深刻。 我见过一个被项目审批拖黄的例子,就是北京第十水厂,当然通过更换投资方第十水厂现在也运行了。 在1996 年,北京市准备要建第十水厂,并且用的是 BOT方式,搞了国际招标,国际投资人进来,当时北 京市政府是第一次操作 BOT 项目,大家对合同谈判的细节,包括原水水质的标准争议比较大,谈判过程拖了一年多,这个项目操作了两三年才真正和投资人签约。 投资人签约以后,当时国家发改委给他批了一个立项,按照程序,投资人就开始报可研,北京市发改委批的可研,在可研审批过程中,有专家提出,北京市不缺水厂,对项目的必要性提出了质疑。 当时的大背景是,这个项目最早提出来的时候,北京市确实是缺水的,但经过中间的那几年,北京市一些大型的工业企业往外搬迁,用水量是呈下降趋势,不再上涨,所以有专家对这个项目打问号,可研批不过。 这样又拖了 好几年,这个时候对于投资方来说就是灾难性的事情,办公场所、人员工资等前期已经投入了几千万,最后国际投资方提出退出,退出的原因是审批不通过,当时合同里签定了审批不通过的责任全部放在政府方,最后投资方得到了一定的赔偿,这就是典型的决策、审批延误拖黄项目的案例。 将来我们在和投资方谈合同的时候,投资方关注这件事情,我们要给予充分的理解,反过来该政府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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