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门县跆拳道协会章程内容摘要:

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并经县体育局和县民政局社团办同意。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委员经有关方面协商、推荐后,由委员代表大 会选举产生。 委员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监督;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委员会须有 2/3 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常务委员人数不超过委员人数的 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委员 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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