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财务规章制度内容摘要:
的仪器设备,由校长审批,单价在 5 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必经校长会议审批。 六、单价 5 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由系处单位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其内容包括:教学、科研任务的必要性及工作量;技术力量及管理能力;安装使用环境及设施条件;维修及所需零配件、附件、消耗性材料的补充渠道;购置和运行费用的落实情况,类型论证及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等。 财务物资处组织相关学科的专家及有关职能部门对可行性报告进行论证,提出具体审查意见,上报校长审批。 七、提倡并鼓励自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不断提高 研制仪器设备能力。 自制仪器设备必须有技术设计文件,由财务物资处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和人员对其技术设计的科学性、可行性及经济的合理性进行审查。 造价 l 万元以下由财务物资处批审,造价 l 万元以上,由主管校长审批。 八、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充分重视和发挥仪器设备主管部门在采购工作中的作用,仪器设备的采购活动原则上由财务物资处及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在采购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廉洁奉公,努力提供优质优价的仪器设备。 凡确需自购的仪器设备,应经财务物资处同意,否则不予付款和报帐。 九、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验收工作是保 证其正常使用的关键,要按照学校的有关制度,进行严格的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 仪器设备到货后要及时开箱检验和安装、调试、验收。 国产仪器设备必须在到货后半个月内完成验收;进口仪器设备在到货后一个月内完成验收,如遇特殊情况,也必须在索赔期内验收完毕。 单价 5 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系处单位组织自行验收。 单价 5 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由财务物资处和使用单位共同组成验收小组,联合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应将全部原始记录、仪器设备的技术资料等存档。 十、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与维护,实行岗位责任制。 要爱护仪器设备,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 行操作,防止因使用不当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要加强对仪器设备的检验、维修和保养工作,确保仪器设备的精度和性能,提高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寿命。 十一、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必须选派专业能力较强的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负责管理和指导使用。 上机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准使用。 努力提高大型精密仪器的使用率。 在完成本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积极开展对社会各单位的协作咨询、分析测试、培训等有偿技术服务工作。 按学校有关规定所收取的费用用于补偿仪器设备的运行、消耗、维护、管理及支付必要的劳务费用。 十二、所购仪器设备均 应先在财务物资处物资科审核入帐后,会计科方可予以报销。 仪器设备要建立必要的帐卡制度。 财务物资处与各系处单位每年至少对帐一次,做到帐帐相符,帐卡、帐物相符。 属于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的帐、物、卡相符率要达到 l00%,低值耐用品的相符率不低于 90%; 十三、仪器设备要做到物尽其用,提高使用效益,对长期闲置不用或使用不高的仪器设备,财务物资处与有关职能部门协商后,采取调剂使用。 对确系人为造成的积压和浪费应追究责任。 十四、学校的仪器设备从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使用,必须按《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 施办法》 (国资事发 [1995]89号 )文件组织实施,坚持 “ 先审批、后评估、再流动 ” ,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十五、确因技术落后、损坏等原因不能修复使用或维护修理费用过高、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可申请报损、报废。 报损、报废申请由各系处单位提出,须认真说明原因。 财务物资处委托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并由专家提出具体意见。 单价 l 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报损、报废由财务物资处审批;单价 l 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报损、报废由校长审批,单价 5 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报废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报损、报废的仪器设备收 回的残值应纳入学校仪器设备经费管理使用。 会计人员守则 第一条 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违法的收支不予办理。 不贪污、不受贿;不挪用公款;不谋私利、不徇私情。 第二条 敬业爱岗,钻研业务 热爱本职工作,严格执行岗位职责,努力钻研业务和技能,参加岗位培训,坚持业务学习,熟练运用微机,搞好会计核算,提高报帐速度和质量。 第三条 熟悉法规,做好宣传 努力学习、掌握、运用财经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积极做好宣传,热情耐心解释。 第四条 提供信息,真实准确 正确编制凭证、打印帐 簿(工资表等)、编报报表,保证会计资料完整、准确、真实、及时。 第五条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帐务处理要有依有据,不弄虚做假,不随意编造,秉公办事,一视同仁。 第六条 作风严谨,认真仔细 严格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电算化工作规范》办理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要做到日清月结,帐证、帐帐、帐表、帐实四相符。 第七条 遵守纪律,保守秘密 按时到岗,坚守岗位,不迟到、不早退,有事、有病要请假,严格保守财务信息机密和微机操作密码。 第八条 团结同志,礼貌待人 搞好协作,互相帮助;热情周到,文明礼貌。 学校财务内 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内部会计管理,规范会计工作行为,根据《会计法》和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财务机构和财会人员。 第二章 内部牵制及稽核 第三条 牵制原则 (一)为合理组织会计工作,加强会计人员之间、会计岗位之间、各财务部门之间、财务部门和主管部门之间的相互牵制、相互制约、相互监督,防止核算与管理发生失误和舞弊行为,确保国家财产安全和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可靠。 (二)任何一笔资金的收付或结算,任何会计资料的 形成和报出,必须经两人或两岗以上,重要的会计事项要由会计人员和处(科)负责人分工掌管,不得只由一人或一岗完成。 第四条 组织和分工 (一) 财务处设以下岗位: 一般会计岗位:出纳岗、审核记帐岗、复核岗、工资管理岗、电算化岗、综合管理岗、档案管理岗等。 会计岗位原则上要求一人一岗或一岗多人,各岗之间定期轮换。 (二)财务处的稽核工作由审核人员、复核人员、会计主管人员分别从不同环节既相互制约、又相互配合共同完成。 审核人员的职责与权限 负责审查、监督发生的经济业务是否均取得或填制合法凭证;审查、监督发生的经 济业务内容是否合法、合规;审查各项经济业务批准手续是否完备;审查、监督用款单位或项目有无合法资金供给渠道。 对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应要求经办人予以更换;对不合法、不真实的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要向学校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要求处理。 复核人员的职责与权限 负责复查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审查各项收、付款业务的政策依据和批准手续是否齐备;审查记帐凭证的填制、科目运用、帐簿登记是否合乎规范要求,监督帐证、帐帐、帐实是否相符;负责监督计算机及会计软件系统的运行,防止利用计算机进行 舞弊。 复核人员发现记帐凭证填制的记录内容和附件张数与原始凭证不相符、科目运用不正确或往来帐记载与债权人、债务单位(个人)不相符时,应当即要求审核制单人员予以纠正。 主管人员的职责与权限 负责检查凭证、帐簿、报表的合法性、合规性; 负责检查各项资金收支计划的合法性和可行性,并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发现不合法的收、支内容或收支计划缺乏可行性的要立即向学校领导提出具体意见,要求予以纠正。 负责检查各项经济合同、协议的合法性和可行性,并监督其履行情况。 发现经济合同、协议不合法的,要立即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要求纠正; 发现合同、协议缺乏合理性或可行性,要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要求修订有关内容。 负责检查、监督全部会计档案及有关资料保管及移交情况。 第三章 会计人员管理制度 第五条 坚持定编定岗制度,学校内部各单位和部门需要设会计岗位,必须经财务处会商人事处同意后方可设立。 第六条 经批准设立会计岗的单位和部门必须聘任会计人员两人以上,记帐与出纳不能一人兼任。 第七条 坚持持证上岗制度。 经批准设立会计岗的单位和部门需要聘任、调换会计人员,必须报财务处进行资格认定(包括审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学历证或进修合格证、技术职务证书等) 并报人事处批准后方可聘任。 第八条 对经批准持证上岗的会计人员,每年要进行一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年检合格继续留任,不合格者或不参加年检的要解聘。 第九条 坚持技术职务考试制度,凡正式在编会计人员要取得各级技术职务除自然晋升外,一律参加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合格取得任职资格,报人事处确认,经学校批准聘任,方能取得正式技术职务。 第十条 学院各级财务机构和有会计人员的单位(部门)领导,要创造条件,支持会计人员参加各种技术业务培训。 第十一条 财务部门的专职会计人员要定期进行岗位轮换。 第十二条 各级财务部门要坚持工 作会议制度,讨论业务处理及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第十三条 要坚持会计人员离岗交接制度。 会计人员离岗(含调动、轮换、退休等)要办理会计交接手续,移交人要列出交接事项清单,如印章、支票、收据、凭单、帐、表等,接受人清点核对后,双方在交接单上签字,交接时要有财务处负责人监交并签章,交接清单一式三份,三人各保留一份,会计事项未交接清楚不得离岗。 第十四条 要建立会计人员基本数据档案。 将全院在编和在岗会计人员的基本情况全部输入计算机,供平时和年终报表使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学校内部财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的财务管理,提高办学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家财政部、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部门和各二级财务部门应严格执行本条例规定,维护学校正常的财务工作秩序。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高校财务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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