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贷培训材料银行资料制度篇内容摘要:

各级管理行客户部门是客户用信管理的指导、监督、检查管理部门。 开户行行长是客户用信管理的主责任人,开户行分管行长、客户部门负责人和主办客户经理是客户用信管理的经办责任人。 第三十七条 用信检查。 主办客户经理应按相关规定,对客户经营及 用信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授信有权审批行客户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对客户经营及用信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或重点检查。 第三十八条 客户信息维护。 主办客户经理负责客户用信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记录客户用信检查情况,并按要求录入台账和CM2020。 开户行客户部门负责人和分管行长应对客户经理信息维护工作进行定期检查。 第三十九条 信贷监测评价。 各级行信贷业务部门应根据部门职责对信贷业务运行情况进行分析监测,并按照相关规定对信贷资产实行分类管理。 有权审批行客户部门应对审批的项目贷款按要求及时进行后评价。 第四十条 重大事项报告。 开户行客户部门用信管理过程中发现涉及信贷风险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行长报告,经行长同意后,逐级报授信审批行。 有权管理行对基层行上报的重大事项报告应及时研究风险防范措施,提出处理意见,下达至开户行执行。 第七章 信用收回及不良资产处置 第四十一条 开户行负责经办信用本金(含承兑票款、信用证付款等形式,下同)及相关利息(含费用,下同)收回。 第四十二条 提前收回。 经审批或按合同约定需提前收回信用信贷业务操作手册 基本信贷制度 G20 本息的,客户部门应根据审批意见及合同约定,提前收回信用本息。 第四十三条 到期催收。 信用到期日、约定付息日前,客户账户归还本息余额不足时,主办客户经理应提前向客户发送催收通知。 第四十四条 信用收回。 信用到期日、约定付息日,开户行按约定收回信用本息。 第四十五条 贷款展期。 客户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应在贷款到期前向开户行提交书面展期申请,开户行报有权审批行审批。 未获批准展期的,到期后转入逾期管理。 第四十六条 贷款逾期和欠息。 贷款到期日或到约定付息日未能按约定方式足额还本付息,开户行按相关规定办理催收手续或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申请强制执行或直接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 不良信贷资产管理。 新增不良信贷资产实行审批制度。 不良贷款认定由开户行申报,报有权审批行认定审批。 第四十八条 不良信贷资产处置。 不良信贷资产处置方式主要包括:现金清收、重组转化、以物抵债、呆账核销。 现金清收主要方式有:账户扣收、正常催收、协议清收、诉讼清收、破产清算等。 以物抵债主要方式有:协议抵债、法院 或 仲裁机构裁决抵债。 第八章 信贷档案管理 第四十九条 信贷档案按信贷业务流程环节,分为客户基础资料、业务审批资料、用信管理资料。 客户基础资料、用信管理资料由开户行归档管理 ; 业务审批资料由有权审 批行相关部门归档管理。 第五十条 各信贷业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信贷档案管理。 客户类信贷档案按客户进行归档管理。 信贷档案管理人员应按年度完信贷业务操作手册 基本信贷制度 G21 成信贷档案的整理、立卷、登记、移交等工作。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流程由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二条 本流程自 2020年 1月 1日起执行。 信贷业务操作手册 基本信贷制度 G22 中国 xx 银行 集团客户信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客户管理,防范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关联交易风险,促进集团客户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 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20年第 12号)的有关规定,和《 中国 xx银行 信贷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之一的企事业法人: (一) 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 (二) 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 (三) 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 (四) 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 润。 第三条 集团客户信贷管理基本原则。 (一) 统一管理,分工协作。 根据集团及成员企业区域分布,建立 “ 管理行 — 主办行 — 协办行 ” 的管理体制,落实各行管理责任,对集团客户的评级、授信、用信实行统一管理,风险集中控制。 (二) 量力而行,有限介入。 根据集团客户风险大小和自身管信贷业务操作手册 基本信贷制度 G23 理能力,适度控制信用规模。 对涉足多个行业的集团客户,只对属于农发行信贷业务范围的集团成员企业和行业提供信贷支持。 (三) 优化服务 ,严控风险。 根据集团客户经营特点,提供便捷适用的信贷产品,提高信贷服务水平。 同时,强化管理措施,有效防控风险。 第二章 集团客户认定及分类 第四条 集团客户认定。 开户行对已建立或拟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发现其符合集团客户特征,应收集整理客户本身及关联方有关资料,发起集团客户认定,根据客户主业和关联企业分布区域逐级报共同上级行客户部门进行认定。 对认定为集团客户的应明确集团客户名单。 上级行发现辖内客户符合集团客户特征而开户行没有发起集团客户认定的,应督促开户行发起认定。 对集团内仅有一家成员企业与农发行建立信贷关系,如其与其他成员企业之间关联交易比较透明,在经营、财务、资金上的独立性较强,经共同上级 行客户部门认定,可视同单一法人客户。 第五条 集团客户分类。 (一)按财务核算体制可分为:一类集团客户和二类集团客户。 一类集团客户是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需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客户。 其余为二类集团客户。 (二)按主营业务性质可分为:政策性融资集团客户、准政策性融资集团客户和其他融资集团客户。 政策性融资集团客户是指以政策性业务为主且以农发行为主要融资渠道的集团客户;准政策性融资集团客户是指以准政策性业务为主且以农发行为主要融资渠道的集团客户;除政策性融资集团客户和准政策性融资集团客户外的集团客户为其他 融资集团客户。 信贷业务操作手册 基本信贷制度 G24 第三章 集团客户信贷管理体制 第六条 集团客户的管理实行 “ 管理行 — 主办行 — 协办行 ” 协同配合、分工负责的信贷管理体制。 管理行、主办行、协办行由共同上级行确定。 第七条 管理行。 管理行原则上为与集团成员企业发生信贷关系的各分支行的共同上级行。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集团客户的管理行一般为总行,省内跨地市的集团客户管理行一般为省级分行,地市内跨县或县域内的集团客户管理行一般为二级分行。 有跨国关联企业的集团客户,其管理行应为一级分行或总行。 对在农发行融资量低于 5000万元或组织结构比较简 单、且融资主要集中于集团内一家成员企业的集团客户,管理行(二级分行除外)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下一级行承担管理工作,但其管理责任不转移。 管理行的主要职责: (一) 根据集团客户组织结构和成员分布区域,确定主办行和协办行,明确管理责任,协调各方利益 ; (二) 负责集团客户总体信用评级、综合授信的初步调查,提出集团成员企业授信额度分配方案报有权审批行。 负责审批权限内集团客户信用评级、综合授信、分配方案的调查、审查和审批 ; (三) 指导主办行和协办行共同做好集团及成员企业的日常信贷管理,协调解决信贷管理中存 在的问题 ; (四) 监测并控制集团成员企业用信情况,收集、汇总、分析集团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全面监测集团信贷风险,及时向主办行和协办行发布集团相关信息。 第八条 主办行。 主办行原则上为集团母公司或核心企业所在地开户行。 对集团母公司或核心企业未与农发行建立信贷关系的,信贷业务操作手册 基本信贷制度 G25 可根据需要指定主办行。 主办行的主要职责: (一) 配合管理行开展集团及相关成员企业的信用评级、综合授信工作 ; (二) 负责办理与本行建立信贷关系的集团及相关成员的用信及贷后管理 ; (三) 协助管理行对集团总体运营情况进行监测。 第九条 协办行。 协办行原则上为与农发行建立信贷关系的集团成员企业开户行(主办行除外)。 对未与农发行建立信贷关系的,可根据需要指定协办行。 协办行主要职责: (一) 配合管理行和主办行开展集团客户认定,做好集团及成员企业信用评级、综合授信工作 ; (二) 负责办理与本行建立信贷关系的集团及相关成员的用信及贷后管理 ; (三) 协助管理行和主办行对集团总体运营情况进行监测。 第十条 管理行客户部门应委派专人担任集团客户首席客户经理,主办行和协办行选派业务骨干担任客户经理,组成客户经理小组。 管理行信贷部 门应对集团客户的信贷管理和用信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章 集团客户管理要点 第十一条 严格授信管理。 对集团性客户按照 “ 谁用信,向谁授信 ” 的原则,直接向符合我行业务范围的独立法人实体授信。 原则上不对集团性客户整体授信,如确需整体授信的由总行评估授信。 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授信应综合考虑集团及各成员企业情况,合理确定和控制各成员企业的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 第十二条 严格监督关联交易。 应密切关注 、 严格监控集团客信贷业务操作手册 基本信贷制度 G26 户关联企业间的购销活动和资金往来。 对金额占用信企业净资产10%以上的关联交易,应逐笔监控,审核交易 各方的交易项目和交易性质、交易的金额、定价政策,防止因不按公允价格交易转移资产和利润,导致信贷风险。 第十三条 严格监督信贷资金流向。 认真落实信贷资金专户管理制度和信贷资金出账审核的各项规定,全程监控信贷资金流向,督促客户按约定用途使用农发行信贷资金,严防转移、挪用。 对集团客户的政策性、准政策性融资严格实行专款专用、库贷挂钩、购贷销还管理。 密切关注集团客户的投资活动,防止将债务性资金进行股本权益性投资或用于股市、期市炒作及房地产等领域。 及时了解集团客户在他行授信及融资变动情况,当危及我行贷款安全时,应 及时调整授信额度和用信方案。 第十四条 积极参与集团资产重组。 密切关注并主动参与集团客户的资产重组活动,依法维护农发行权益,防止客户通过资产重组悬空、逃废农发行债务。 第十五条 控制集团客户贷款集中度。 对大型集团客户应采取银团贷款等形式,分散信贷风险。 对在多家金融机构融资的,准政策性融资集团客户授信额度同业占比原则上不得超过 60%,商业性融资集团客户授信额度同业占比原则上不得超过 40%。 第十六条 严格控制集团成员企业的相互担保。 集团公司本部(母公司)可为成员企业提供保证担保,担保额度不得 超过自身净资产的 50%。 不得接受集团成员企业间或子公司对母公司的单一保证担保。 对集团办理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在最高抵押担保额内,可根据实际需要分配各成员企业的授信额度。 第十七条 建立定期信息沟通机制。 主办行、协办行客户部门应通过各种信息渠道,广泛收集、定期分析所在地集团成员企业的信贷业务操作手册 基本信贷制度 G27 运营状况、财务状况和用信情况,及时上报管理行。 管理行客户部门应及时汇总并发布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建立定期评价制度。 管理行客户部门应根据需要,定期主持召开由主办行、协办行参加的分析例会,通报、分析集团运营情况及风险因素, 有针对性地制定或调整信贷支持策略和风险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 对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按单一法人客户管理的集团客户,其用信必须采取担保方式,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二至第十六条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集团客户信贷业务的操作按照《 中国 xx银行 信贷业务操作手册》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20年 1 月 1日起执行。 信贷业务操作手册 基本信贷制度 G28 中国 xx 银行 客户信用等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评 价客户信用状况,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 中国 xx银行 信贷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客户信用等级管理是指运用规范、统一的评价方法,对客户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偿债能力和意愿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从而对客户的信用等级做出真实、客观、公正的综合评价,并在此基础上对客户实施分级管理的方法。 第三条 客户信用等级管理是 中国 xx银行 (以下简称 “ 农发行 ” )信贷管理的基础性工作。 客户信用等级是客户准入、退出、授信管理、贷款审查审批、融资方式及定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客 户信用评级坚持 “ 客观公正 、 分类管理 、 程序制约 ” 的原则,与客户授信工作一并进行。 客户授信的有权审批行即为其信用等级的有权审批行。 第五条 所有与农发行已建立或拟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须按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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