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州区旅游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内容摘要:
政执法过错责任进行追究。 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可以向其上级机关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政府法制、监察、人事部门依据各自的法定职责,履行行政执法过错追究的相关职责。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行政执法过错: 36 (一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二 )违反法定程序的; (三 )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四 )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五 )无行政执法证件从事执法活动或者违法使用行政执法证件的; (六 )不使用法定收费、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七 )擅自使用或者处分扣押财物的; (八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政行为。 第八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 )行政执法人员直接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由该行政执法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二 )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核、批准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由承办机构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承 担主要责任,具体工作人员承担次要责任;具体工作人员故意隐瞒或者提供的案情失实,承办机构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据失实案情进行审核、批准,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由具体工作人员承担主要责任,承办机构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 (三 )承办机构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指使或者授意具体工作人员隐匿证据、更改案件事实或者违法办案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由承办机构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具体工作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四 )行政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责 任,其他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承担次要责任;坚持正确意见而未被采纳的人员不承担责任。 37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发生行政执法过错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机关及有关责任追究机关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对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 )情节轻微,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取消责任人当年评比先进的资格,可以暂扣责任人行政执法证件; (二 )情节严重,给予责任人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对责任人通报批评,取消责任人行政执法资格和当年评比先进的资格,调离行政 执法岗位并收缴行政执法证件; (三 )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 )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 (二 )造成行政赔偿的; (三 )阻碍、拒绝对过错责任追究进行调查处理的; (四 )对投诉人、检举人或者调查处理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 )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当予以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 (六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以从重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责任: (一 )行政 执法过错情节轻微,危害后果和影响较小的; (二 )不可抗力使行政执法过错危害后果加重的; (三 )行政管理相对人故意伪造或者隐瞒重要证据使行政执法过错危害后果加重的; 38 (四 )经上一级行政机关认定可以从轻追究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机关和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追究责任: (一 )执行上级决定或者命令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 (二 )情节轻微,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机关及其责任人员主动发现行政执法有错误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 )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明确或者与上位法相 抵触,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四 )新证据出现,致使原行政执法过错的; (五 )法定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结论错误直接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 (六 )不可抗力致使行政执法过错发生的。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发现行政执法过错应当立即立案审查,并自立案之日起 30 日内审查终结,作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 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20 日。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过错应当由行政执 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权限和第七条规定的过错行为进行认定。 人民法院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判决、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以及上级机关对公民投诉、举报事项的审查作出撤销或者变更决定的,也是对行政执法过错的认定。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需要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理;取消责任人行政执法资格、予以暂扣或收缴行政执法证件的,由政府法制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拒不追究的,上一级人民政府 有权责成有关机关追究或者直接追究。 被责成追究的机关应当在 30 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并在 39 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 5 日内报上级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机关对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向责任追究机关的同级或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核。 受理复核的机关应当在 30 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抄送原处理机关。 被追究责任人员对行政处分不服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诉。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违法行政行为追究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负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秉公办事,严格执法。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40 大连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及 时、公正、高效 实施行政管理,防止行政过错行为发生,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过错,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不足以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前款所称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和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委托执法的组织。 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 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政。 发布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措施和做出行政决定,必须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和程序合法。 第四条 行政机关必须建立、完善、规范和公开行政执法责任制和岗位目标责任制等各项行政管理制度。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以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委托执法组织的工作人员。 41 第六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 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金州区旅游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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