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政局行政审批事项基本信息、办事指南及流程图内容摘要:

的应提交基金会全部印章。 是否收费 否 备 注 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 注销登记(基本信息)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审批部门 重庆市民政局 行使层级 市级 设 立 依 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00 号)第十二条: “基金会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拟设机构的名称、住所和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 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 的决定。 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 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据基金会的授权开展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十五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基金会撤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注销登记。 基金会注销的,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同时注销。 ” 备 注 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 注销登记(流程图) 不属于本机关职权的 申请人提出 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受理 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审查 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成立、变更登记颁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注销登记颁 发准予注销登记文件 不同意 同意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申请人 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 注销登记(办事指南)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机关 重庆市民政局 责任处室 民间组织管理局 法定期限 20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20 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 023 89188030 监督电话 023 89188003 申 请 人 需 提 供 材 料 1. 设立登记:( 1)《基金会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登记事项表》;( 2)《基金会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设立申请书》,内含: ① 申请设立理由; ②《分支 /代表机构负责人简历表》,内贴有清晰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影印件; ③ 分支 /代表机构《住所证明》:办公住所为自有房产的提供房屋产权证件影印件;办公住所为租用房屋的提供租约及出租人房屋产权证件影印件;办公住所为其他法人、自然人无偿提供使用的提供无偿使用协议书及提供者的房屋产权证件影印件; ④ 由与会理事签名的基金会理事会关于决定设立分支 /代表机构的理事会会议纪要。 2. 变更登记:( 1)基本材料: ① 《基金会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登记事项表》; ② 《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正、副本; ③ 由与会理事签名的基金会理事会会议纪要。 ④ 《基金会分支机构 /代表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 2)涉及住所变更的,还需提交变更后的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新办公住所为自有房产的提供房屋产权证件影印件;新办公住所为租用房屋的提供租约及出租人房屋产权证件影印件;新办公住所为其他法人、自然人无偿提供使用的提供无偿使用协议书及提供者的房屋产权证件影印件); 3. 注销登记:( 1)《基金会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注 销登记申请书》;( 2)《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正、副本;( 3)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全部印章;( 4)由与会理事签名的基金会理事会会议纪要。 是否收费 否 备 注 假肢与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 资格认 定(基本信息)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审批部门 重庆市民政局 行使层级 市级 设 立 依 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第 67 项: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 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政部令第 29 号)第三条: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产品目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以《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形式公布。 从事《目录》中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产品生产装配的企业,在工商登记注册前,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资格认定。 ” 备 注 假肢与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 资格认定 (流程图) 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申请人提出 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受理 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审查 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颁发《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证书》 同意 不同意 申请人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不属于本机关职权的 假肢与矫形器(辅助器具 )生产装配企业 资格认定 (办事指南)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机关 重庆市民政局 责任处室 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法定期限 20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5 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 023 89188327 监督电话 023 89188003 申 请 人 需 提 供 材 料 1. 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申请书; 2. 取得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取得假肢装配工或者矫形器装配工的职业 资格证书复印件; 3. 专用设备和工作清单; 4. 不少于 115 平方米的假肢或矫形器制作室、假肢功能训练室及接待室的场地权属及使用证明和功能说明。 是否收费 否 备 注 殡仪馆建设审批 (基本信息)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审批部门 重庆市民政局 行使层级 市级 设 立 依 据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25 号)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 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由市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建设殡仪馆、社会公共墓地、骨灰堂由市民政部门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由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市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骨灰堂,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批。 宗教组织在城市规划区 内设置公益性骨灰堂,经市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市民政部门审批。 ” 《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渝府令第 134 号)第十七条: “经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殡仪馆、社会公共墓地应取得殡葬服务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对社会提供服务。 市民政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符合条件的社会公共墓地。 ” 备 注 殡仪馆建设审批 (流程图) 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区县民政局提出 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受理 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审查 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出具准予许可文件 同意 不同意 申请人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不属于本机关职权的 殡仪馆建设审批 (办事指南)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机关 重庆市民政局 责任处室 社会事务处 法定期限 20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20 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 023 891883223 监督电话 023 89188003 申 请 人 需 提 供 材 料 1. 区县(自治县)民政局的审查意见; 2. 申请人(单位)申请报告及可行性报告; 3. 区县(自治县)发改委的立项批复; 4. 区县(自治县)规划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5. 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部门用地的审查意见; 6. 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 7. 涉及林地的,还应提供林业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8. 申请人(单位)的资 格证明文件及资金信用证明。 是否收费 否 备 注 社会公共墓地建设审批 (基本信息)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审批部门 重庆市民政局 行使层级 市级 设 立 依 据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25 号)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由市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建设殡仪馆、社会公共墓地、骨灰堂由市民政部门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由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市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骨灰堂,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批。 宗教组织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公益性骨灰堂,经市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市民政部门审批。 ” 《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渝府令第 134 号)第十七条: “经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殡仪馆、社会公共墓地应取得殡葬服务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对社会提供服务。 市民政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符合条件的社会公共墓地。 ” 备 注 社会公共墓地建设审批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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