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总结内容摘要:

迁补偿费涉税案件的审理中,通过查看拆迁协议,发现了还建办公楼的线索。 审理部门要求稽查局实施补充稽查,确认了该笔业务的存在并补征了税款,避免了国家利益受到损害。 又如,在对某投资公司涉税案件的审理中,发现稽查人员计算方法有误,造成税款多征。 审理人员提出了正确的征 税意见,保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持了税务机关的良好形象。 二是逐步建立了案例机制,规范了税收执法程序。 案例是抽象规定的载体。 尤其在经济发展形势日趋复杂的今天,现有规定往往不能穷尽解释所有经济现象。 对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中遇到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且容易产生争议的问题,经过审理委员会充分讨论形成决议,便可成为以后类似问题的判例,有助于税务人员对相同或类似涉税事项的处理方式保持前后一致。 通过审理重大税务案件,能够及时发现税收执法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并予以纠正,从而避免了因程序有误而导致的执法行为无效。 三是 提高了税务稽查人员的素质,提升了依法行政能力。 由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包括各级地税机关的领 9 导及各业务部门负责人,使得稽查人员具有一定的心理压力,并容易转换为依法行政的动力,促进稽查人员努力钻研业务,提高办案能力。 据统计, 2020 年 ―2020 年,全市地税系统共发生行政复议案件 16 件,没有 1 件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税务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有了明显提升。 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通过运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我们感觉,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在总体设计、操作程序、部门配合等方面还存在一定问题 ,离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的目标还有一定差距。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和制度层面的问题 没有建立法律边缘问题的有效解决机制,不具有规范性。 由于立法的原则性与客观经济环境及行政执法的复杂性之间存在差异,现有法律法规难以面面俱到地规范一切税收执法问题。 即便是对同一税收政策,由于个体知识结构、理解能力的差异,意见也难以统一。 对于向上级机关请示的法律边缘性问题,由于没有明确规定,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答复。 上述问题的存在,加大了审理风险,阻碍了审理工作有序开 10 展。 从目前情况看,还没有建立起良好的解决问题机制,缺乏有效的解决手段。 执法主体的确定加大了审理机关风险,不具有便民性。 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六款规定:对于审结的重大税务案件,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审理委员会所在机关的名义制作税务处理决定。 以我局为例,经市局审理的案件,税务处理决定的制作机关就是市地税局。 这种做法,一方面造成了税 收执法主体前后不一,下达税务稽查通知书的机关是市地税稽查局,而做出税务处理决定的机关是市地税局,影响了税务行政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另一方面,纳税人如果对税务处理决定不服提起诉讼,被告将是市局;如果纳税人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也将是市局,复议受理机关是省局,影响了审理机关的公信度和良好的社会形象。 从另一个层面讲,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以书面审理为原则,为了保持审理的中立性,审理人员不能也没有时间深入企业实地查帐,使得案件审理具有局限性,加大了审理机关的执法风险,也不便于纳税人就近申请复议,导致行政复议效率低下,对 税务案件的有效处理带来了不利。 税收执法权与监督职责相互交叉,违背立法初衷。 法制部门属于执法监督部门,而税务案件审理既是事中监督的一 11 种手段,也是税收执法活动的一种形式,是税务稽查四环节中的一环。 将税收执法过程与法律救济、执法监督混在一起,不仅不符合执法监督的一般原则,而且也违背了《征管法》第十一条所明确的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职责划分标准,有违立法初衷。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的组成不够明确,不具有全面性。 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第 六条规定:审理委员会成员由税务局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具体由哪些部门的人员组成没有细化,给基层审理委员会成员的确定带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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