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稽核部制度汇编内容摘要:

平,促进公司组织成 员有效地履行职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包括:稽核机构与人员、稽核机构的职责和主要 权限、稽核方式 与方法 、稽核程序、稽核质量控制。 第三条 适用范围:甘肃电投辰旭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稽核机构与人员 第四条 运营稽核部为公司内部稽核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独立行使内部稽核监督权,对公司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稽核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内部稽核业务,并根据需要,可以对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的重要内控制度和项目进行专项稽核。 第六条 稽核部门根据对公司业务、风险 情况的初步评估以及公司管理层的要求拟定年度稽核计划,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稽核部门应根据经营环境及公司管理模式的变化对稽核计划做出调整,报公司总经理审定后执行。 稽核部门具体的工作及人员安排、稽核资源的分配应以经过批准的稽核计划为基础,不得与其相违背。 17 第七条 各控股(子)公司可根据需要设立专门的稽核机构,或指定专职或兼职的稽核人员,在公司稽核部门的指导下开展稽核业务。 第八条 稽核部门根据公司总经理授权对公司各职能部门、各控股(子)公司进行稽核,稽核的范围包括对内部控制系统的建立及其适当性与有效性,并 对工作效果进行检查与评价。 第九条 为提高对业务开展及相关内控的了解深度和对重要风险因素的反应速度,公司稽核部应不定期向各控股(子)公司派出稽核人员。 外派人员就地对各控股(子)公司的业务操作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实地、连续的监督。 第十条 稽核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一定的稽核人员,稽核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一般应具有财务、会计、审计、计算机、法律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熟悉公司规章制度及业务运作情况,并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分析判断能力。 第十一条 稽核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 必须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稽核人员必须在实质上和形式上独立于被稽核单位和被稽核事项。 稽核人员与被稽核单位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稽核人员不得接受被稽核单位提供的任何经济利益,不得干预被稽核单位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不得代被稽核单位领导层行运营稽核部标准化管理体系文件 18 使决策权。 稽核人员可以应相关单位的要求对其经营或管理活动提出咨询意见。 但该意见不得视为稽核部门的正式稽核意见或稽核结论。 稽核人员对其稽核的业务经营活动没有批准的权力,也无需对其负责。 稽核人员应如实完整披露稽核过程中发现的所有重大问题或风险隐患,不 得有所隐瞒或遗漏。 稽核人员稽核过程中应保持应有的谨慎,在充分适当的证据基础上进行判断并形成稽核结论。 稽核人员对由于工作原因获知的公司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信息必须严格保密,并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牟取利益。 第十 二 条 为不断提高稽核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稽核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安排必要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并根据培训与考核的情况对人员结构进行优化。 第三章 稽核机构的职责和主要权限 第十 三 条 稽核部门的具体职责包括: (一)设计完善的稽核管理体系,起草公司稽核相关规章制度与业务流程,以便有效开展稽核工作; (二) 拟定公司稽核工作相关文本; (三)拟定年度稽核工作计划,负责日常稽核工作的落实; (四)确定正确的稽核方法与程序、提高稽核技术、不断更新稽核手段,落实稽核质量; 19 (五)提交定期或不定期稽核报告及其他应提交稽核的事项;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 四 条 稽核部门的稽查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审查财务和经营信息的可靠性和完整性以及鉴别、衡量、分类和报告这些信息所使用的方法; (二)审查为确保遵守那些对经营和报告可能有重大影响的政策、计划、程序、规章而建立的系统,并应确定组织是否遵守; (三)审查 保护资产安全的方法,必要时,核实这些资产是否真实存在; (四)评价资源使用的经济性和有效性; 审查经营或项目以确保其成果与所确立的目的和目标相一致,以及确定经营或项目是否按计划进行。 (五)其他 第十 五 条 为保证稽核部门有效履行职责,公司赋予稽核部门如下权限: (一)要求公司有关部门或各控股(子)公司报送财务预决算、会计报表、业务统计报表和相关资料; (二)调阅、复制各单位的会计凭证、帐簿和报表及有关合同、文件和资料,拷贝、调取与业务或管理相关的电子数据; (三)检查各单位的库存现金、有价证券、重要空白凭证及其代保管品; 运营稽核部标准化管理体系文件 20 (四)对稽核涉及的有关事项可选择适当的方法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 五 )有权制止被稽核单位正在进行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可能对公司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不良行为; ( 六 )对拒绝提供证据以及变造、伪造、隐瞒、毁灭证据的单位和个人,建议公司领导及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及其主管领导的责任; (七)对违反公司规定的有关机构或有关人员向领导提出处罚建议; 第十 六 条 稽核部门应根据本制度制定稽核工作流程、稽核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稽核质量控制制 度及具体的稽核作业标准。 第四章 稽核方式与方法 第十 七 条 稽核方式包括: (一)日常监控 对有关单位各项业务的具体操作情况、相关内部控制情况及业务开展的合规合法性、正常性进行日常监控。 (二)例行稽核 对有关单位特定期间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价。 ( 三 )专项稽核 根据公司管理层、公司其他职能部门的要求,或根据稽核部门日常监控的稽核发现对特定单位、特定事项进行检查。 ( 四 )任期责任审计 21 根据公司管理层或人力资源部门的要求,对公司特定业务或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的经营业绩与管理责任进行检查与评价。 ( 五 )其他适当的方式。 第 十八 条 稽核工作采用详细稽核与抽样稽核相结合的方式。 对重要业务、重要事项、关键风险点应尽量采用详细稽核方式。 对一般业务、一般事项可采用抽样稽核方式。 第十九 条 为提高稽核效率,稽核部门应积极利用计算机及网络等手段,并积极探索非现场稽核与现场稽核相结合的稽核模式。 稽核人员进行现场稽核应出具公司正式的稽核通知书。 第二十条 稽核人员进行稽查时可以采取座谈、观察、检查、监盘、询问、函证、分析性复核等多种方法。 稽核人员根据需要可以要求相关人员提供书面说明,相关人员应予以配合。 第五 章 稽核程序 第二十 一 条 稽核工作一般分为四个阶段:准备阶段、实施阶段、报告阶段、后续跟踪阶段。 第二十 二 条 除日常监控及需向被稽核单位保密的突击检查外,稽核部门应在正式进点至少两个工作日以前向被稽核单位发出稽核通知书,通报检查的内容、时间范围、稽核人员名单,同时要求被稽核单位做好必要的准备。 第二十 三 条 稽核实施期间,稽核人员应周密计划,合理安排时间,取得充分、相关、可靠的证据支持稽核结论和稽核建议。 运营稽核部标准化管理体系文件 22 第二十 四 条 完成稽核取证后,稽核人员应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稽核报告。 稽核报告应阐明稽核目标、 稽核范围、稽核发现、稽核结论,并提出稽核建议。 第二十 五 条 除特殊情况外,稽核报告应在征求被稽核单位意见后修改定稿,报公司总经理。 除在指定期间内( 5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提出不同意见并得到公司总经理批准外,被稽核单位对稽核报告中提出的意见与建议应予以采纳。 如被稽核单位坚持对稽核报告中提出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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