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教育局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内容摘要:
法律依据 :《 教师资格条例》 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 师资格:(一 )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第十九条第二款“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 5 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 (二十四)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处罚种类: 撤销教师资格、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收缴证书。 法律依据 : 《教师资格条例》 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 ” 第十九条第二款“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 5 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 (二十五 )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 处罚种类: 考试成绩作废, 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法律依据 : 《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 3 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 (二十六) 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 21 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 》 实施条例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 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 (二十七) 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 》 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的规定 , 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1.《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 回报的; ” 2.《民办教育促进法 》 实施条例 第四十七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一)发布虚假招生广告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二)擅自增加收取费用的项目、提高收取费用标准,情节严重的;(三)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四)骗取办学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五)未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六)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七)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 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 22 故的;(八)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出资人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不得取得回报。 ” (二十八) 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 》 实施条例 第四十九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 ; ” (二十九) 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 》 实施条例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 )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 ” (三十) 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民办教育促 进法 》 实施条例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 )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 23 社会影响的。 ” (三十一) 民办学校未按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 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 》 实施条例 第五十条“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 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三十二)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 》 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第一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 定予以处罚:(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三十三) 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 》 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第二项 24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十四)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 及时采取措施的。 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 》 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第三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十五)未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民办 教育促进法 》 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第四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四)未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三十六)侵犯受教育者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 》 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第五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 25 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五)侵犯受教育者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十七)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 》 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第六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 (三十八)使用假资格证书的。 处罚种类: 5 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没收假证书。 法律依据: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 ,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 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 (下略)” (三十九)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整顿、相应处罚。 法律依据: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 (四十)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义务保障适龄的子女或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处罚种类: 批评教育 、 处一百元以下罚 款,并强制其履行义务。 26 法律依据: 《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 第五十二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处一百元以下罚款,并强制其履行义务; ” (四十一)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招用应受义务教育和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做工、经商、务农或从事其他工作。 处罚种类: 警告、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其停止营业或吊销营业执照,并强令学生返回学校就读。 法律依据: 《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 第五十二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罚:(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者或单位,给予警告、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其停止营业或吊销营业执照,并强令学生返回学校就读; ” (四十二) 教师辱骂、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侮辱、殴打教师 的。 处罚种类: 责令赔偿受害者损失 法律依据: 《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 第五十二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罚:(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分别由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并责令赔偿受害者损失; ” 四、 行政复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 27 议决定。 ” 五、 各教育行政执法岗位职责的分解 (一)局长岗位行政执法职责 、法规和规章,组织领导全局行政执法和全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领导小组工作,是局行政执法工作第一责任人。 、监督、检查局各执法科室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听取行政执法汇报,组织有关人员对行政执法案件和事项进行集体讨论,并依法做出决定。 ,对执法先进机构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物力、财力。 、市政府汇报本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的工作情况。 (二)分管法制工作副局长岗位执法职责 ,对所分管的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分管责任。 在局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向局长负责。 、指导、协调全局的行政执法工作,受局长委托处理全局行政执法工作各有关方面的事务。 ,同时对分管科室的执法主要责任人进行监督。 本局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宣传工作,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水平。 、法规和规章,提出指导行 28 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及主要措施。 ,并负责对本局实施的行政处罚听证案件和行政处罚或不予以处罚决定的审核。 、受理的行政许可需要组织听证会的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并报局长批准。 、监督工作;负责对年度及日常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 考核工作,并提出奖惩意见。 ;负责对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教育行政执法的监督、考评工作。 ,协调局内各执法职能科室之间的执法关系。 (三)其他副局长岗位行政执法职责 ,对所分管科室的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分管责任。 在局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向局长负责。 ,同时对分管科室的执法主管责任人进行监督。 、法规 和规章,针对分管部门情况,提出行政执法工作意见及主要措施。 、法规、规章和宣传工作,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水平。 ,督促分管科室建立和完善岗位执法责任制,研究设置执法岗位,落实执法内容、职责、 29 权限。 ,听取执法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执法过程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并督促检查。 、监督、考核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分管科室的违法违纪案件。 (四)各职能部门负 责人及各岗位行政执法职责 政策法规科 在分管副局长的领导下,负责下列行政执法工作: ( 1)组织、监督全科各行政执法岗位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是本科行政执法的第一责任人。 ( 2)负责全市教育系统长期普法依法治理规划和年度普法依法治理计划的审核,并报分管领导和局务会审批。 ( 3)负责对。辽源市教育局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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