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中心商户装修手续办理流程内容摘要:

规定,特制订装修消防安全责任书,并确定商户法人代表为商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一、 商户要自觉接受 “ 深圳市 xx 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的管理,落实安全防火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深圳市消防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及条款; 二、 商户 法人代表对租赁单元内部的装修期间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有全部责任,并制定相关措施,加强消防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确保消防安全; 三、 每天装修施工结束前必须有专人检查安全,做到熄灭火种、断水、断电、关窗锁门; 四、 遵守用电安全管理规定,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器和设备。 各种用电设备、仪器必须保持在正常状况,严禁超负荷运行、接驳,严禁设备、仪器在不安全的情况下使用; 五、 安装和修理用电设备、仪器时,必须由电工或专业人员进行操作并认真做好安全措施。 室内电路不准未经批准做出改动,因需要必须变动时,必须经过工程部的批准; 六、 未经工程部允许,不 准使用大功率电器,不准私拉电力线路,以防火灾; 七、 商户不得超过原设计装表容量,不得擅自更改额定配电开关,不得在配电开关入电端子上接驳电线。 八、 商户不得在其商户范围内,供电总闸制进线(供电一侧)上接驳用电; 九、 商户必须在其装修现场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须按建筑面积每 25 平方米配1 个 4 公斤干粉灭火器。 消防器材要安置在指定地点,不准随意移动或作其它使用; 十、 临时需要动火作业的,须向工程部申报《动火作业申请表》,并提供动火作业人员操作证,动火作业现场必须做充分的防范措施,获得工程部批准后,方可实施动火作业; 十一、 使用易燃易爆及其 它危险品时,必须提前向工程部申报备案。 未经批准,禁止使用和存放; 十二、 商户要监督装修单位了解并掌握消防器材的性能及使用方法; 十三、 改造、装修,凡涉及变动原用电、用水线路及管道,或新安装线路的,必须事先向工程部申请,并提供改造、装修的线路布置图,以备日后检查、维修; 十四、 商户及其装修单位须定期对本商铺装修期间消防工作进行检查总结,并主动配合有关消防监督机关和工程部对本单元商铺消防工作的检查、监督; 十五、 保安部、工程部有权对消防意识淡薄、装修施工消防措施不到位的商户给予警告、责令停工等处罚; 十六、 凡违反本规定而引起火灾或其它事故, 由肇事单位负责人或肇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包括法律、行政等处罚); 十七、 此责任书一式三份,签署后商户一份,装修单位一份,深圳市 xx 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八、 为保证本责任书的有效执行,对发现有违反上述条款造成火险、安全隐患等情况,工程部有权追究责任人或按《深圳市消防管理规定》予以处理和处罚。 十九、 本责任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至该商铺装修工作结束时为止,商户中间更换责任人须另行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更换责任人未重新签订责任书的,其前任责任人承担当然责任人责任。 商户位置: 层 号 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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