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培训制度内容摘要:

按有关规定移送。 第四十九条 对执法科的核审意见,执法中队应予采纳。 若存在较大分歧时,可报请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决定。 第五十条 调查终结,审批负责人按本规定权限审批。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违章 行为应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集体讨论的案件,应有讨论记录。 讨论记录应包括讨论时间、地点、主持人、记录人、各成员发表的意见、讨论结果等。 第五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中队负责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 (二)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 做 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和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 做 出处罚机关的印章。 第五节 送达与执行 第五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它执法文书由执法人员负责送达。 第五十三条 执法文书应直接送达当事人,因非执 法人员主观原因两次不能直接送达的,应依具体情况采取其它送达方式。 第五十四条 送达执法文书应有回执。 回执上须有被送达人或其代理人的签名并注明收到日期和地点。 执法文书被拒收的,应注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并有两个以上执法人员的签字;以其它方式送达的,应留有有关记录或凭证。 第五十五条 给予罚款或者没收财物处罚的应有合法票据、文书。 第五十六条 因当事人拒绝履行处罚义务的, 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七条 执 行完毕,应及时 做 出结案报告,经执法大队副大队长批准后归档。 第六节 案卷归档 第五十八条 简易案件的案卷可以十案一卷;立案案件的案卷应一案一卷,未经执法大队副大队长或局长的批准,不得对外借阅。 第五十九条 案卷归档的基本要求是: (一) 应使用档案局统一监制的卷皮; (二) 卷内目录和 备考 表填写规范; (三) 卷内材料排列有序; (四) 卷内材料有页号; (五) 装订整齐,纸张无破损; (六) 卷内文字应使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书写。 第六十条 简易程序案件案卷材料的排列顺序一般为: (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 违法违章现场勘查记录; (三) 调查询问笔录; (四) 限期改正通知书; (五) 文书送达回执; (六) 行政处罚结案报告书; (七) 其它材料。 第六十一条 一般程序案件案卷材料的排列顺序一般为: (一) 立案呈报表; (二) 违法违章现场勘查记录; (三) 调查询问笔录; (四) 限期改正通知书; (五)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单据; (六) 行政处罚告知书; (七) 听证告知书; (八) 行政处罚案件审批表; (九)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十)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 (十一) 行政处罚结案报告表; (十二) 文书送达回执; (十三) 物品处理审批表; (十四) 罚款票据; (十五) 其它材料。 第六十二条 案卷由执法大队直属队统一保管;各执法中队对一般案件应一案一交,简易案件可在执法中队暂存,于每月月底交于直属队。 第六章 执 法期限规定 第六十三条 执法人员对一般案件的处理,应遵守以下期限: (一) 立案限时 3 日内(至调查取证完毕;遇公休日顺延,下同); (二) 法制科核审案件限时 24 小时内; (三) 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审批案件限时 24 小时内; (四)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限时 2 日内(特殊情况 7 日内送达); (五) 执行处罚限时 15 日内; (六) 执行完毕, 24 小时内将案卷报执法科审核, 由 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审批结案。 重大疑难案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案件除外。 第六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 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执法大队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应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 指定银行。 第六十五条 执法人员应明确告知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法定期限。 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给予当事人合理的期限。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准。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未定事宜,由局务会 做 出补充规定。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执法科、行政执法检查大队直属队、各执法中队工作人员因行政执法错误,需追究行政责任或经济责任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局执法科、行政执法检查大队直属队、各执法中队工作人员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以下简称过错),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及局有关规定,侵犯了国家、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后果,经有关机关通过监督检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方式,撤消或变更其行政执法行为时所应承担的行政、经济责任。 第四条 执法 科负责执法中队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的 追究 工作。 第五条 有下列执法过错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调查: (一)违法实施罚款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暂扣、拆除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对举报、直接发现或当事人申请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处理而不予处理的; (四)行政执法显失公正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越权审批的; (六)违 反 法定行政执法程序,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 (七)其它应当追究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的,执法人员不承担责任: (一)因当事人的原因致使发生执法过错的 ; (二)对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明确表示不同意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于追究责任: (一)主动发现执法过错并及时纠正且未造成后果的; (二)执法过错情节轻微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因玩忽职守、徇私枉法、受贿等原因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执法过错造成严重后果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严重影响行业形象、队伍形象的; (三)屡次发生执法过错的。 第九条 由于具体承办人员陈述事实有误、或隐匿证据、提供虚假 证据导致审核、审批错误的,由具体承办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领导不采纳执法部门意见,另行 做 出决定,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由领导承担责任,并按管理权限报上级部门追究。 第十条 根据规定应当经过有关部门审批、审核而未经审批、审核 做 出的行政行为,由直接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 经审批审核过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由审批、审核机构(人)与承办机构(人)共同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机构或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况和对象,可以给予责令改正、检查、通报批评、扣发奖金、赔偿相 应费用和行政处分等处理。 第十三条 对构成行政执法过错的案件,由局 执法科 进行初审,需追究过错责任的,提出立案建议,报局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经批准立案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案件,由局 执法科 负责调查、取证。 调查结束后,应写出书面调查报告及处理建议报局 领导 批准。 第十五条 经批准应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应制作《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 决定书的内容包括:被追究人的基本情况、行政执法过错的事实、案件的性质、追究责任的依据、追究责任的形式、追究责任的时间等。 决定书以城市管理局的名义下达, 直接送达过错责任人,并抄送过错责任人所在 部门。 第十六条 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向 有关部门申请复核 、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违反党纪、政纪的,按 有关规定 查处;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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