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汽车公司工厂管理法治(制度)手册(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伤严重及量具有锈蚀; (四) 私拆工装零件。 第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严重违纪: (一) 私拆工装零件,严重影响工装精 度造成产品质量事故的。 第二节 违反工装现场管理的行为规定 第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或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属于一般违纪: (一) 违反工装操作规程,不合理使用工装; (二) 未做好工装日保养、周保养,导致工装上发现铁屑或油污; (三) 未做好工装日保养、周保养,夹具滑动时,无润滑油(如套、轴、滑动平面); (四) 工装不上架,随地乱放,底面未垫木板或橡皮; (五) 工装有锈蚀、损伤、变形或失精等情况。 第三节 违反手持电动、风动工具使用要求的行为规定 第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一 般违纪: (一) 使用手持电动工具时,不用漏电保护器的; (二) 使用手持风动工具时,不用防护罩壳的。 第四节 违反工装进出库管理的行为规定 第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一般违纪: (一) 下场工装进库不保养、不检测、不造册; (二) 台帐和记录不齐全,借还手续不齐全或领用手续不齐全; (三) 库房防尘、防锈、防潮、防伤等保管保养工作不力; (四) 不同工具混放。 第五节 发生工装事故的行为规定 第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或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属于一般违纪: (一) 擅自改制已验证工装或复制、使用未经验证工装的; (二) 因人为原因,导致工装事故发生的; (三) 发生非正常工具损耗(按赔偿制度赔偿)。 第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严重违纪: (一) 隐瞒工装事故。 第六节 违反工位器具管理的行为规定 第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或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属于一般违纪: (一) 因运输、使用不当造成工位器具损坏(按经济损失赔偿); (二) 上道工序不完好或不符合清洁度要求的工位器具流入下道工序或其他部门的(每发生一起算一次); (三) 工位器具堆放不规范; (四) 不按规定流转交接工位器具或随意积压、转作他用的。 (五) 不按规定执行工位器具日常保养、修理制度的。 第八章 技改基建管理 第一节 对在组织技改实施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规定 第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一般违纪: (一) 在接到生产受阻或求援抢修的信息后,当事人不及时赶到现场组织协调处理的。 第二节 违反设备采购管理的行为规定 第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一般违纪: (一) 在新设备完成调试后尚未办理移交手续前,使用部门在未授权使用或整改的情况下,擅自对新增设 备进行改变原工艺要求修改,造成设备无法正常移交的; (二) 进口设备资料翻译不及时,造成进口设备无法及时安装、调试、移交的。 第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严重违纪: (一) 在设备采购实施中,无特殊原因未按管理制度进行货比三家或招标手续而擅自采购的。 第三节 造成工程建设过程中工作质量事故的行为规定 第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一般违纪: (一) 工程建筑未按施工规范和操作规则进行质量监督,造成工程返工的; (二) 工艺部门未能及时提供正确的工艺资料,造成土建施工设计脱期、错误,影响工程施工进度的; (三) 设计人员因工作质量差错,造成施工设计错误或脱期,影响工程施工进度的; (四) 采购人员因工作差错造成采购物资规格、质量不达标而影响工程进度的; (五) 施工现场监督管理不到位,损坏工厂消防、交通、治安、生产、 安全防范设施和绿化(未经批准范围的)的; (六) 因工作失职造成技改基建费用管理系统数据统计信息失真的; (七) 项目竣工后,不按要求申报验收的; (八) 验收中发现工程质量及设备不合格等问题的。 第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严重违纪: (一) 施工现场监 督管理不到位,造成工厂财产损失或伤亡事故的; (二) 人为原因造成技改基建费用管理系统数据统计信息泄密的; (三) 对于验收中工程质量及设备不合格等问题整改仍不合格的; (四) 在验收中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内容、严重超概算、改变项目资金用途等重大问题的; (五) 在技改施工时恶意破坏监控摄像装置的。 第九章 节约管理 第一节 违反能源使用规定的行为 第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一般违纪: (一) 管道泄漏抢修不及时,造成自来水、压缩空气、蒸汽大量浪费; (二) 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乱接私 拉水管、蒸汽管、私设小浴室,私自安装空调; (三) 办公场所私用电饭锅、微波炉等家用电加热器具、洗衣、洗澡等个人行为,或在生产用电炉上烧、烤食品; (四) 私拿生产用汽油、柴油、机油等; (五) 冬季采暖,夏季制冷违规使用空调; (六) 开无人灯、无人电机、无人电扇,不关水龙头、气(汽)阀门造成水、电、气(汽)浪费; (七) 在铺有中水管路的区域,不按要求使用中水,擅自使用自来水; (八) 私自拆除、损坏节能设施; (九) 不履行节能义务,知情不报,造成能源浪费; (十) 施工工地管理不善,造成能源浪费; (十一) 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处理或出售工厂废油; (十二) 不能及时、准确、完整上报各类能源统计报表; (十三) 弄虚作假、瞒报能源统计数据造成统计报表数据失实。 第二节 不遵守节能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一般违纪: (一) 将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二) 由于对节能监测设备准备不充分或由于操作不当,造成被检测设备不合格。 第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严重违纪: (一) 将工厂的水源、电源私自外接的; (二) 其它 性质较严重的违反能源使用管理行为的。 第三节 所供能源(含中水)达不到有关质量要求的行为规定 第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一般违纪: (一) 对所供能源达不到质量要求,影响站房转换效率,影响生产或造成经济损失的; (二) 能源加工转换部门,达不到输送效率,线损、管损超出规定范围的(线损< %,管损≤ 5%)。 (三) 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的中水不符合有关规定而影响中水的正常使用。 第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严重违纪: (一) 由于储运不善,造成能源非正常损耗或较大浪费的。 第四节 能源 计量器具配备及损坏能源输送管线的行为规定 第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一般违纪: (一) 擅自拆卸、损坏、埋没能源计量仪器仪表,影响计量抄表和考核正常进行的; (二) 能源计量仪器仪表运行不正常或损坏,不及时调换或修理,影响计量正确率及考核的; (三) 能源计量仪器仪表的配备不按国家有关企业能源计量法规执行的。 第十章 计算机管理 第一节 计算机网络有关问题的行为规定 第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一般违纪: (一) 擅自向工厂局域网发送与工作无关的广播信息; (二) 创建、下载、拷贝 、传播或使用与工作无关的程序、文档、图片或游戏等; (三) 擅自更改计算机名称、地址或其它网络设备配置; (四) 擅自向工厂局域网联接各种计算机设备或网络设备; (五) 擅自在工厂局域网上建立、发布部门或个人站点。 第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严重违纪: (一) 向他人泄露自己的网络登录口令或利用电子邮件信箱,造成文件丢失、泄密等不良后果; (二) 擅自设立局域网服务器; (三) 擅自在工厂局域网上进行网络试验,造成网络故障; (四) 擅自挪动网络机柜、关闭网络设备电源或其他不当行为,致使网络无 法正常工作; (五) 擅自打开网络机柜,恶意破坏网络线路或网络设备,致使网络出现严重故障或设备严重毁坏; (六) 利用网络恶意传播计算机病毒、黄色、反动及其它不健康言论; (七) 利用非法手段,获取系统管理员权限,进行非法操作; (八) 利用非法手段攻击工厂局域网服务器及计算机。 第二节 计算机及外部设备有关问题的行为规定 第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一般违纪: (一) 擅自委外进行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的维修; (二) 擅自改装计算机操作系统; (三) 擅自报废计算机及外部设备; (四) 擅自拆卸 、更换或添加计算机硬件设备; (五) 闲置的计算机及外部设备,不及时报送信息技术室或不服从信息技术室调配的; (六) 信息技术室对网络、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维修不及时或服务态度恶劣的; (七) 在计算机软硬件采购中,价格不合理的。 第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严重违纪: (一) 利用计算机及外部设备进行非法复制,造成文件丢失、泄密等不良后果; (二) 信息技术室对网络、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维修不及时或服务态度恶劣,造成严重影响使用部门正常工作秩序的; (三) 在计算机软硬件采购中,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无法 实现使用部门要求功能的。 第三节 计算机软件有关问题的行为规定 第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一般违纪: (一) 私自修改、删除计算机系统文件,造成应用软件无法使用或计算机系统崩溃; (二) 应用部门对购置和开发的软件长期不投入使用或消极处理的; (三) 擅自更改应用程序的源代码,导致应用程序无法正常使用; (四) 私自安装软件,未给工厂带来损失的; (五) 信息技术室自主开发应用软件时,不提供系统可实现的功能,严重影响使用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 同时打开一个以上的有限许可资源软件或非工作状态打开有限许可资源软件超过 10 分钟,影响他人工作的; (七)破坏加密软件或不按解密审批流程办理解密手续的。 第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严重违纪: (一) 在应用系统使用中,越权使用相关功能模块; (二) 利用非法手段攻击工厂应用系统。 (三) 私自安装软件并给工厂造成损失的。 第四节 违反操作管理的行为规定 第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一般违纪: (一) 计算机软件版本每升级一次,归口部门没有在内部网发布升级告示的(每发生一起记 一次); (二) 不按归口部门要求进行软件更新,版本升级的 (每发生一起记一次 ); (三) 长期不更换计算机密码,或将计算机让他人使用的(每发生一起记一次); (四) 不按 ERP、 PDM等系统管理文件规定执行,擅自修改、删除数据,但未给工厂造成损失的(每发生一起记一次); (五) 责任部门对工厂网络运行、各软件系统运行,监控不力的,给工厂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每发生一起记一次); (六) 厂内自主开发的软件,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脱期 3 天(含三天)以上完成的(每发生一起记一次); (七) 在数据传输高峰、系统使用高 峰时段、系统管理员已经通知各业务部门停止使用系统进行后台数据处理时段,仍然自主恶意操作输入数据、修改数据、查询数据或打开系统而不用的(每发生一起记一次)。 第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严重违纪: (一) 厂内计算机让外部人员使用,造成文件丢失、泄密等不良后果的; (二) 不按 ERP、 PDM等系统管理文件规定执行,擅自修改、删除数据,给工厂造成损失的; (三) 擅自或非正规手续请求其他部门、外单位人员代为处理系统数据的。 第十一章 财经纪律 第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一般违纪: (一) 产品、物资等财物出厂未办理正常出厂手续的,造成工厂损失20xx 元以下的(包括 20xx 元); (二) 涂改、伪造、毁灭财务报表、凭证,造成工厂损失 20xx 元以下的(包括 20xx 元); (三) 有用违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行为的; (四) 在外委外购审批过程中把关不严造成损失的 ; (五) 其它性质一般的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六) 工厂参加招标人员不廉洁自律,违反招标纪律的; (七) 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第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严重违纪: ( 一) 产品、物资等财物出厂未办理正常出厂手续的,造成工厂损失20xx 元以上的; (二) 涂改、伪造、毁灭财务报表、凭证,造成工厂损失 20xx 元以上的; (三)用违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造成工厂损失的; (四) 隐瞒、截留应上交的收入; (五) 未经批准擅自购买专控物品的; (六)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外委、外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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