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管理法规汇编内容摘要:

区,是指海上任何通航水域,包括世界各国的开放港口和国际通航运河及河流; (三)沿海航区,是指我国沿海的港口、内水和领海以及国家管辖的一切其他通航海域; (四) A1海区,是指至少由一个具有连续数字选择呼叫(即 DSC)报警能力的甚高频( VHF)岸台的无线电话所覆盖的区域; (五) A2海区,是指除 A1 海区以外,至少由一个具有连续 DSC报警能力的中频( MF)岸台的无线电话所覆盖的区域; (六) A3海区,是指除 A1和 A2海区以外,由 具有连续报警能力的国际海事卫星组织( INMARSAT)静止卫星所覆盖的区域; (七) A4海区,是指除 A A2 和 A3海区以外的海区; (八)非运输船,是指工程船舶、拖轮等不从事货物(或者旅客)运输的机动船舶; (九)安全记录良好,是指自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 5年内未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大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 (十)实践教学,是指航海类院校或者培训机构组织实施的实验教学、工厂实习教学和船上实习。 (十一)航运公司,是指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或者光船承租人; (十二)相关机构,是指海船船员 服务机构和海员外派机构。 第六十条 下列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发证不适用本规则,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15 (一)在两港间航程不足 50海里的客船或者滚装客船上任职的船长和高级船员; (二)在未满 100总吨船舶上任职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 (三)在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 220千瓦船舶上任职的轮机部船员; (四)仅在船籍港和船籍港附近水域航行和作业的船舶上任职的船员; (五)在公务船、水上飞机、地效翼船、非营业性游艇、摩托艇、非自航船上任职的船员。 第六十一条 海船在内河行驶,其船 长、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取得相应航线的《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证书,但申请引航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 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公约对普通船员适任证书有效期有特别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施行前已经取得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和正在接受海船船员教育、培训的人员的考试和发证工作,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相关国际公约规定的时间内,采取相应的过渡措施,逐步进行规范。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自 2020年 3月 1日起施行。 2020年 8月 1日由原交通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 评估和发证规则》(交通部令 2020年第 6号)同时废止。 表注: “海上服务资历”一列中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须在参加岗位适任培训前取得,其中申请无限航区适任证书职务晋升所要求的海上服务资历至少有 6个月是在无限航区的船舶上任职,其余时间可以在沿海航区的船舶上任职;船长和高级船员船上见习需在适任考试所有科目和项目全部通过后进行,并在船上见习记录簿中记载;申请适任证书的航区扩大、吨位或者功率提高的,可以免予船上见习。 为在货物运输船舶的海上服务资历;在两港间航程 50 海里及以上的客船上服务的船长和高级船员的海上服务资历按照所持适任证书适用的航区、船舶等级确定。 ,应当持有有效的沿海航区相同船舶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不少于 12个月,并完成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申请适任证书吨位或者功率提高者,应当持有有效的与所申请的吨位或者功率较低一级但航区和职务相同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 12个月,并完成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 ,可以按照以下情形参加适 任考试: ( 1)接受不少于 2年的全日制航海类中职 /中专及以上教育的学生或者接受不少于 2年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岗位适任培训的学员,完成全部理论和实践教学内容后,可以相应地申请沿海 16 航区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的适任考试;或者具有不少于 12 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后,可以相应地申请无限航区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适任考试。 ( 2)接受全日制航海类高职 /高专及以上教育的学生,或者完成全日制非航海类大专及以上教育并接受不少于 18个月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岗位适任培训的学员,完成全部理论和实践教学内容后,可以相 应地申请无限航区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的适任考试。 ( 3)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教育培训质量良好的航海院校的全日制航海类本科教育学生,完成全部理论和实践教学内容后,可以相应地申请无限航区二副、二管轮的适任考试。 ( 4)正在接受航海类教育的学生和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岗位适任培训的学员,可以在毕业或者结业前 6个月内相应地申请参加值班水手、值班机工、电子技工适任考试,免于参加相应的值班水手、值班机工、电子技工岗位适任培训。 接受航海类教育或者岗位适任培训的学员通过三副、二副、三管轮、二管轮适任 考试后,应当在相应航区相应等级或者低一航区或者低一等级的船舶上完成不少于 12个月的船上见习,其中至少应当有 6个月是在船长或者高级船员的指导下履行了驾驶台或者机舱值班职责;接受电子电气员航海类教育和适任培训的学员通过适任考试后,应当在相应等级的船舶上完成不少于 12 个月的船上见习。 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 附件: 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培训、海上任职资历和适任考试要求 .rar 17 18 19 20 21 表注: “海上服务资历”一列中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须在参加岗位适任培训前取得,其中申请无限航区适任证书职务晋升所要求的海上服务资历至少有 6个月是在无限航区的船舶上任职,其余时间可以在沿海航区的船舶上任职;船长和高级船员船上见习需在适任考试所有科目和项目全部通过后进行,并 在船上见习记录簿中记载;申请适任证书的航区扩大、吨位或者功率提高的,可以免予船上见习。 ;在两港间航程 50 海里及以上的客船上服务的船长和高级船员的海上服务资历按照所持适任证书适用的航区、船舶等级确定。 ,应当持有有效的沿海航区相同船舶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不少于 12 个月,并完成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申请适任证书吨位或者功率提高者,应当持有有效的与所申请 的吨位或者功率较低一级但航区和职务相同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 12 个月,并完成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 ,可以按照以下情形参加适任考试: ( 1)接受不少于 2 年的全日制航海类中职 /中专及以上教育的学生或者接受不少于 2 年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岗位适任培训的学员,完成全部理论和实践教学内容后,可以相应地申请沿海航区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的适任考试;或者具有不少于 12 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后,可以相应地申请无限航区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适任考试。 ( 2)接受全日 制航海类高职 /高专及以上教育的学生,或者完成全日制非航海类大专及以上教育并接受不少于 18 个月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岗位适任培训的学员,完成全部理论和实践教学内容后,可以相应地申请无限航区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的适任考试。 ( 3)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教育培训质量良好的航海院校的全日制航海类本科教育学生,完成全部理论和实践教学内容后,可以相应地申请无限航区二副、二管轮的适任考试。 ( 4)正在接受航海类教育的学生和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岗位适任培训的学员,可以在毕业或者结业前 6 个月内相应地申请参 加值班水手、值班机工、电子技工适任考试,免于参加相应的值班水手、值班机工、电子技工岗位适任培训。 接受航海类教育或者岗位适任培训的学员通过三副、二副、三管轮、二管轮适任考试后,应当在相应航区相应等级或者低一航区或者低一等级的船舶上完成不少于 12 个月的船上见习,其中至少应当有 6 个月是在船长或者高级船员的指导下履行了驾驶台或者机舱值班职责;接受电子电气员航海类教育和适任培训的学员通过适任考试后,应当在相应等级的船舶上完成不少于 12 个月的船上见习。 教育机构按照本规则开展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以下 简称 “ 11规则”)规定范围的 海船 船员适任考试和 发证 的管理。 第二条 各 直属 海事局按照授权负责本局管辖范围内 的 航运公司(航运单位) 、 船员服务机构及海员外派机构的船员或学籍在本局管辖范围内的培训机构的学员,以及注册地或船员技术档案在本局管辖范围内的个体船员的适任证书考试和发证管理 ( 具体分工授权见 附录 1)。 经我局批准 , 直属海事局 可以向分支机构授权除无限航区船长和高级船员以外的适任考试和发证管理业务。 因适任证书适用航区调整,船员需迁移档案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下列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发证办法,可 由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制定,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备案 : (一) 在两港间航程不足 50 海里的客船或者滚装客船上任职的船长和高级船员; (二)在未满 100总吨船舶上任职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 (三)在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 220千瓦船舶上任职的轮机部船员; (四)仅在船籍港和船籍港附近水域航行和作业的船舶上任职的船员。 第四条 船员参加岗位适任培训时需满足“ 11规则”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有关船员年龄、持证情况、海上服务资历、安全任职记录、身体健康状况等方面的要求,并向培训机构提交《 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考试申请表》( 见 附录 5)。 船员培训机构应将有关岗位适任培训的要求告知船员,并对其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船员符合要求后方可参加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岗位适任培训的最低时间要求见附录 2)。 第五条 船员岗位适任培训证明有效期 5年,过期未申请参加适任证书考试的船员应重新参加岗位适任培训后再申请。 具有开展全日制航海中专、专 科及以上学历教育资格的院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后,招收的全日制航海专业学生完成学校规定的教程并取得毕业证书,等同完成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岗位适任培训;学生毕业后 5年内可以直接参加相应航区的三副、三管轮适任考试;学生毕业5年后,需具有 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后,方可直接参加相应的适任考试;在校期间没有申请参加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和电子技工适任考试的学生,毕业后申请参加相应的支持级船员适任考试时,可免于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 23 “ 11规则”生效前,学员在 具有开展全日制航海专科及以上学历教育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的要求建立并有效运行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体系 已 完全覆盖航海类专业函授教育的各个环节 的院校参加航海类专业函授教育,且该院校在 开展航海类专业函授教育前, 已 将教学计划和培养规模向主管机关报备 ;学员函授前具有不少于 12个月海上服务资历,且在校面授和实操训练的时间累计不少于 1年;学员在 取得毕业证书后, 可以申请参加三副、三管轮适任考试。 “ 11规则”生效后入学的函授教育学生的毕业证书不能等同于完成三副、三管轮岗位适任培训。 第六条 船员 应按照《 海船船员 适任考试科目与项目》(见 附录 3)要求参加考试,其中适任理论考试科目及格 分数线按照规定(见附录 4)要求实施,评估项目 及格 分数线依照评估规范规定要求实施。 在海船船员初次适任考试准考证签发之日起的 3年内,考试未全部通过者,如果除英语科目或项目外,其他成绩均已经通过,可以申请转为沿海航区适任考试成绩;如果除英语科目或项目外,有其他科目或项目也未通过者,不得申请转为沿海航区适任考试成绩,逾期所有成绩全部作废。 第七条 适任证书的“限制项目”主要规定适任证书所能适用的船舶和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及特殊设备的操作等。 船舶种类为:客船、非运输 船、水产品运输船、水产品运输船(鲜销)。 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的种类分为:柴油机、蒸汽轮机、燃气轮机。 特殊设备操作包括: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自动雷达标绘仪。 第八条 对在客船上任职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应持有客船培训合格证,其适任证书需取消对客船的限制,其中船长海应具有航海技术或船舶驾驶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但已具有高级船长职称的除外;在其他特殊类型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和在客船上任职的普通船员,其适任证书不需要对相应类型船舶取消限制,但应持有相应的特殊培训合格证。 仅适用于水产品运输船或水产品运输船(鲜销)的船员 适任证书上需签注“仅适用于水产品运输船”或“仅适用于水产品运输船(鲜销)”。 仅适用于非运输船的船员适任证书上需签注“仅适用非运输船”;持有仅适用于非运输船适任证书的船员在通过职务晋升考试并完成见习后,取消该限制。 非运输船上任职的船长和驾驶员服务资历等同于运输船的服务资历。 第九条 适任证书持有人应当在适任证书适用的相应或较低等级的船舶上担任相应或较低的职务。 船长和驾驶员职务由高到低顺序为船长、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和轮机员职务由高到低顺序为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无线电操作人员职务由高到低顺序 为一级无线电电子员、二级无线电电子员、通用操作员、限用操作员。 24 第十条 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电子技工适任证书长期有效。 持有“ 11规则”生效前签发的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可直接申请换发相应航区和等级的值班水手、值班机工“ 11规则”适任证书。 第十一条 船员完成岗位适任培训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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