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管理]上交所、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差异比较内容摘要:

市流通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流通申请书; (二)有关股东的持股情况说明及托管情况; (三)有关股东所作出的限售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四)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向证券投资基金 、法人、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份上市 上市公司申请向证券投资 基金 、法人、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份上市,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申请书; 请证券投资基金 、 法人、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份上市流通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流通申请书; (二)有关向证券投资基 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证券投资基金 、 法人、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份上市流通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流通申请书; (二)配售结果的公告; (二)配售结果的公告; (三)配售股份的托管证明; (四) 关于向证券投资基金、法人、战略投资者配售股份的说明; (五)上市提示性公告;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金 、 法人、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份说明; (三)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配 售股份的托管证明; (四)有关向证券投资基金 、 法人、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份说明; (五)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职工股以及董事、监事、高管持股 上市公司申请对其有关股东以及(原)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解除锁定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 (一)持股解锁申请; (二)全部或者部分解除锁定的理由和相关证明文件(如适用); (三)上市提示性公告;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市公司申请其内部职工股上市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申请 书; (二)中国证监会关于内部职工股上市时间的批文 ; (三)有关内部职工股持股情况的说明及其托管证明;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内部职工股有关情况的说明; (五)内部职工股上市提示性公告; 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内部职工股上市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申请书; (二)中国证监会关于内部职工股上市时间的批文; (三)有关内部职工股的持股情况说明及托管证明; (四)有关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说明; (五)内部职工股上市提示公告; (六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无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六章 定期报告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其中,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公 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上市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本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 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本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 业绩快报应当披露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募集资金专项审核 无 上市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司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完工程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专项审核的情况。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及 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本所报 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及摘要(或正文); (二)审计报告原件(如适用);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及其 公告 文稿; (四)按本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 数据 的电子文件;(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时向本所报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年度报 告全文及其摘要、中期报告全文及其摘要或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二)审计报告原件(如适用);(三)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按本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送,并提交下列 文件: (一)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中期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季度报告全文及正 文); (二)审计报告原件(如适用);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按本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五) 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检查和评估后发表的专项意见;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年 度 报 告说明会 无 上市公司应当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一个月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向投资者真实、准确地介绍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投资项目等各方面情况。 公司年度报告说明会应当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年度报告说明会的文字资料应当刊载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阅。 上市公司因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 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并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无 第七章 临时 报 告 的一般规定 上市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的内容涉及本规则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和第十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的其他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是指上市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披露内容同时涉及 一章 所述重大 事项的,其披露要求和相关审议程序在满足本章规定的同时,还应当符合以上各章的规定。 临时报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 公司或者董事会公章 (监事会决议公 告可以加盖监事会公章)。 临时报告披露内容同时涉及本规则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和第十一章所述重大事件的,其披露要求和相关审议程序应当同时符合前述各章的相关规定。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 董事会公章 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本规则第八 章、第九章、第十章和第十一章的, 其披露要求和相关审议程序应当同时符合前述各章的相关规定。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 盖董事会公章。 无 上市公司可以在中午休市期间或下午三点三十分后通过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 在下列紧急情况下,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相关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临时停牌,并在上午开市前或者市场交易期间通过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 (一) 公共媒体中传播的信息可能或者已经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需要进行澄清的; (二)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 波动,需要进行说明的; (三)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有关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的; (四) 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八章 董事会、监事会 和 股 东大会决议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其占上市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还应当披露流通股股东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上市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 代理)股份及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和非流通股股东出席会议的情况;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 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还应当披露分别 统计 的流通股股东及非流通股股东表决情况;涉及股东提案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涉及需要流 通股股东单独表决的提案,应当专门作出说明 ; 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或同时有 证券 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还应当说明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情况、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分别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 (四)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若股东大会出现否决提案的,应当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 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 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还应披露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分别出席会议情况 ;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各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还应披露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分别对每项提案 同意、反对、弃权的股份数,涉及需要流通股股东单独表决的提案,应当专门作出说明; 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或者同时有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还应当说明股东大会通知情况、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分别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 ;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现否决提案的,应当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者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现否决提案的,应当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 第九章 应当披露的交易 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 (提供担保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 一。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