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核证的减排量买卖协议cerspacdmcers内容摘要:

FCCC 就 颁发 或交付合约核证减排量 而征收的任何其他减扣或费用。 第 V 条 双方的义务 卖方的 义务 与 合约核证减排量 相关,卖方应: 免责声明:使用本文件前应征询专业法律意见。 作者对 指导文件 或 CERSPA可能包含的任何错误或不准确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12 (a) 按照第 条 交付合约核证减排量 ;及 (b) 确保在每 [年 ]结束后的 [加入数目 ]个 营业日 内向 执行理事会 提交该 年 的 核 实 报告 ;及 (c) 不在 项目 所产生的 合约核证减排量 上设定或允许存在任何索赔或 债务负担 ;及 (d) 按照注册 项目设计文件 和 京都议定书规则 推行 项目。 [;及 ] (e) [加入双方约定的其它义务 ]。 买方的义务 买方应: (a) 按照第 条的规定支付 合约核证减排量 ;及 (b) 接 收 交付 ,且不采取任何行动妨碍或干预 合约核证减排量 的 交付 ;及 (c) 维持足够的资金以作出本协议下的任何 到期 付款,且不采取将会 危及 [信用证 的维持 或 ]其作出本协议下的任何付款的能力的任何行动;及 (d) 经 卖 方要求,尽快向卖方交付按照 [买方国家 ]会计和审计法律和准则 编制 的其最近的已审计年度财务报告。 [;及 ] (e) [加入双方约定的其它义务 ] 第 VI 条 陈述和保证 通用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每一方向 另一方 陈述和保证: (a) 其按照其有关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正式组建和有效续存;及 (b) 其拥有签署和交付本协议 以及 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义务的权 力 和授权;及 (c) 其 已经采取并将继续采取全部所需行动,以便符合全部 京都议定书规则 、 适用 的当地 法律规定,以及 取得和维持授 权 订立本协议 、遵守 和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义务所需的所有批准;及 免责声明:使用本文件前应征询专业法律意见。 作者对 指导文件 或 CERSPA可能包含的任何错误或不准确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13 (d) 其不受制于可能会不利地影响到其遵守和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义务 的 能力的任何有关当局的判决、裁决、命令、索赔声明、禁止令或法令 (包括任何同意的取消) ;及 (e) 不存在威胁提起或 就 其所知悬而未决的且可能会重大不利地影响到该方履行本协议的能力的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及 (f) 本协议的签署和其条款的遵守和履行 不抵触该方为一方当事人的任何贷款或担保协议或其他重要协议下的任何人或需要该人的同意;及 (g) 就提供给 另一方 的所有重大实事性资料而言,该资料: (i) 准确,或如果是财务报表,则 在所有重要方面 如实 地反映了财务报表编制日的状况;及 (ii) 自提供该等实事性资料或预测和预计日以来,并没有发生任何事情,而如果披露该等事情的话,将会导致该等 实事性 资料在整体上或(视适用而定)该等预测和预计在整体上不真实,或在任何重要方面具有误导性。 卖方的陈述和保证 (a) 卖 方陈述和保证: (i) 其将尽其所能地按照 项目设计文件 的规定推行 项目 ;及 (ii) 其持有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义务的全部所需重要 同意。 (b) 一旦进行 项目调试 和 交付合约核证减排量 ,卖方陈述和保证, 经适当查询和就其所知,其拥有任何该等 核证减排量 的全部所有权和权利, 且没有以其他方式向任何人(不包括买方)抵押了其在任何该等 核证减排量 上的所有或任何部分权利或利益,而 且据其所知, 并没有产生 与 任何该等 核证减排量 有关且以 任何 人为受益人的 任何权利(包括抵消权)。 买方的陈述和保证 在本协议签订日以及一旦进行 项目调试 和 交付合约核证减排量 ,买方陈述和保证, 其已经并 将 会继续维持足够的资金以便作出本协议下的所有 到期 付款。 第 VII 条 报告义务 免责声明:使用本文件前应征询专业法律意见。 作者对 指导文件 或 CERSPA可能包含的任何错误或不准确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14 资料更新和通知 (a) 如果 项目 的建设和实施出现或将会出现重大延误,并可能会导致 项目调试 延误,卖方应通知买方。 (b) 项目调试 前,卖方应就 项目 的建设进展向买方提供 [半年度 /年度 ]资料更新。 (c) 卖方应在 项目调试 出现后的 [15]日内将之书面通知买方。 (d) 项目调试 后,卖方应在出现以下任何事件后的 15 日内通知买方: (i) 建议对 项目 作出可能会影响到 核证减排量 的产生的任何重大改动;或 (ii) 外部 环境 出现 可能会不利地影响到 项目 的运行和成功或 核证减排量 的产生的任何重大 变化。 (e) 如果任何一方知悉或有理由相信已经出现了可能会成为 违约事件 的 事件 ,其应立即书面通知 另一方。 合作 (a) 卖方和买方应全力合作,确保本协议的目的得到实现。 为达到此目的,卖方和买方应: (i) 不时地 应 任何一方要求时,就 项目 的进展、本协议的目的和其各自在本协议下的义务 而 交换意见,并向 另一方 提供其就此相关而合理要求的所有资料;及 (ii) 立即将妨碍或威胁妨碍上面第 (a)(i)条所述适宜的任何情况通知另一方。 第 VIII 条 通信 与核证减排量有关的通信 (a) 双方同意,卖方是与 项目 有关(尤其是与 颁发 时 核证 减 排量 的输送指示有关)与 执行理事会 和 UNFCCC 秘书处之间的所有通信的中心点。 (b) 所有提供给 执行理事会 的有关重要通信均应抄送给买方,而从 执行理事会 收取的所有有关重要通信均应立即转交给买方。 免责声明:使用本文件前应征询专业法律意见。 作者对 指导文件 或 CERSPA可能包含的任何错误或不准确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15 (c) 买方发出 或收到的关于 项目 的任何 执行理事会 通信均应立即转交给卖方。 项目参与 (a) 为便利于 核证减排量 的 交付 ,卖方应: (i) 受制于买方向卖方提交批准买方被列为 项目参与者 的 批准函 ,在 项目的 项目设计文件 上将买方列为 项目参与者 ;及 (ii) 如果买方试图在不包括 [加入附件 I 国家 ] 的 附件 I 国家的 注册账户 接收 交付 的 核证减排量 ,与买方合作。 (b) 卖方和买方同意, 所有 合约核证减排量交付 或本协议终止后, 其将合作取消买方作为 项目 的 项目参与者 ,而不会作出任何不必要的拖延。 (c) 卖方和买方同意 , 可 能会 加入其他 项目参与者 ,因此,买方可以将 核证减排量 直接转让给其关联公司,但转让仅在取得卖方的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才进行(不得 不合 理 地 拒绝发出 该同意 )。 第 IX 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 如果任何一方因为 不可抗力 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任何义务, 则 将会导致以下后果,但前提 条件 是受影响方在知悉该 不可抗力 后的 [加入数目 ]日内书面通知 另一方 该 不可抗力 ,以及其义务可能受到妨碍或延误的方式和程度: (a) 受制于第 (d)条的规定,如果出现了任何延误,受影响义务的履行日应推迟至不可抗力 所需的日期。 (b) 受影响方不必 为 另一方 因为 不可抗力 而承受或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 承担 责任。 (c) 每一方均应尽合理努力将任何 不可抗力 的效果减至最低。 (d) 如果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下的义务因为 不可抗力 而被推迟超过 [加入数目 ][月 ][日 ],则 另一方 可以 终 止本协议;及 (i) 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已经 交付 给买方、但仍未收到任何付款的任何 合约核证减排量 ;及 免责声明:使用本文件前应征询专业法律意见。 作者对 指导文件 或 CERSPA可能包含的任何错误或不准确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16 (ii) 买方可 以 从卖方收回任何 预付款 以及买方引起但仍未从直至终止日的项目 年度付款 作出扣减的 项目开发费。 第 X 条 违约事件和补救措施 违约事件 (a) 以下事件构成卖方和买方的 违约事件 : (i) 解散、清算、资不抵债或破产(自愿或非自愿);或 (ii) 另一方 合理认为,严重不利地影响到该 方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义务的能力的所有权或控制权变更;或 (iii) 违反 本协议 的 任何重要 条款;或 (iv) 明知或粗心大意地 提供严重 失实 或具误导性的资料或陈述。 (b) 未能交付亦是卖方的一项 违约事件 ,除非卖方提供了 替代核证减排量 ,以避免该 未能交付。 (c) 付款违约 亦是买方的一项 违约事件。 违约事件的通知和纠正 (a) 如果任何一方知悉或合理地预期已经出现或将会出现第 条所述的任何 违约事件 ,其应立即将该 违约事件 通知 另一方 ( 违约通知 )。 (b) 任何 违约通知 应包括以下内容: (i) 违约事件 的详情;及 (ii) 违约事件 可以被补救前可能出现的延误。 (c) 如果违约 方未能证明 违约事件 已经在发出 违约通知 后的 60 日(纠正期)内获得纠正,则守约方有权获得第 和 条所规定的补救措施。 买方与违约事件有关的补救措施 如果出现卖方的 违约事件 ,则适用以下规定: 免责声明:使用本文件前应征询专业法律意见。 作者对 指导文件 或 CERSPA可能包含的任何错误或不准确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17 (a) 对于所有 违约事件 ,买方: (i) 应被限于本协议所特别规定的补救措施;及 (ii) 可以终止本协议,除非 违约事件 为 未能交付 , 在此情形下, 买方仅在未能交付 已经出现连续两 (2)年的情形下才可终止本协议, [并可从卖方 收回任何剩余 预付款 和 项目开发费 ][, 加上 自支付 预付款 和 项目开发费 之日起 按照 [欧元银行同业拆息 ][伦 敦银行同业拆息 ] [___]的固定利率另加 [加入数目 ]%的年利率计算的利息 ]。 (b) 如果 违约事件 是因为卖方的 故意违约 [或严重疏忽 ]造成的,则除了第 (a)条的补救措施外,买方可以 要求 卖方: (i) 如果 违约事件 是或者导致 未能交付 , 且 市场价格 高于 单价 ,则 支付 未能交付 时的 市场价格 与 单价 乘以剩余 核证减排量 (其计算应是 合约核证减排量 减去直至 违约事件 时已 交付 的 实际 核 证 减 排量 )之间的差额;或 (ii) 交付替代核证减排量 ;及 (iii) 支付任何损害或 适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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