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名风投投资(增资)协议模版内容摘要:
秘书或财务总监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高管期权激励计划或方案; ; 、业绩、资产等产生重大影响的事宜。 公司原则上不得进行任何类型的关联交易 (本协议 附件六 中明确的关联交易除外 )。 如存在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该等关联事项所涉关联股东或董事应回避表决,由非关联方股东或董事一致同意通过。 投资方享有作为股东所享有的对公司经营管 理的知情权和进行监督的权利,投资方有权取得公司财务、管理、经营、市场或其它方面的信息和资料,投资方有权向公司管理层提出建议并听取管理层关于相关事项的汇报。 公司应按时提供给投资方以下资料和信息: 每日历季度最后一日起 30 日内,提供月度合并管理帐,含利润表、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 每日历年度结束后 45 日,提供公司年度合并管理帐; 每日历年度结束后 120 日,提供公司年度合并审计帐; 在每日历 /财务年度结束前至少 30 天,提供公司年度业务计划、年度预算和预测的财务报表; 16 在投资方收到管理帐后的 30 天内,提供机会供投 资方与公司就管理帐进行讨论及审核; 按照投资方要求的格式提供其它统计数据、其它财务和交易信息,以便投资方被适当告知公司信息以保护自身利益。 第八条 上市前的股份转让 投资完成后至标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未经投资方书面同意,【 原股东 (大股东及认为有必要的关健股东 )】不得向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方转让其所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公司股份,或进行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股份质押等任何其它行为。 本协议第 更登记的转让,或其它任何形式的股份转让 或控制权转移。 原股东和公司保证,投资方持有标的公司股 份 期间,公司章程应对本协议第、 条的约定作出相应的规定。 原股东经投资方 书面 同意向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方转让其股 份 时,投资方享有下列选择权: (1)按第三方给出的相同条款和条件购买原股东拟出售的股份; (2) 按第三方给出的相同条款和条件,根据原股东及投资方当时的持股比例共同出售股份。 投资方选择按相同条款和条件与原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出售股 份 给同一受让方的,原股东应保证受让方优先购买投资方的股 份。 原股东经投资方同意向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方转让其股 份 的, 原股东应保证股 份 受让方签署接受本协议条款的协议。 投资方享有参与公司未来权益证券的发行、购买该等权益证券及转换或交换该等权益证券的权利,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维持其在公司完全摊薄后的股份比例。 但这一权利不适用于公司批准的员工认购权计划、股票购买计划,或类似的福利计划或协议而做的证券发行,也不适用于作为公司购买或合并其它企业的对价而发行证券的情形。 投资方持有的标的公司的股份可在标的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后根据上市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在禁售期满后出售全部或部分股份。 17 第九条 新投资者进入的限制 各方同 意,本协议签署后,标的公司以任何方式引进新投资者的,应确保新投资者的投资价格不得低于本协议投资方的投资价格。 本协议拟议的投资完成后,标的公司以任何形式进行新的股权融资, 投资方股东有权 按所持股 份 比例享有优先购买权。 如新投资者根据某种协议或者安排导致其最终投资价格或者成本低于本协议投资方的投资价格或者成本,则标的公司应将其间的差价返还投资方,或由原股东无偿转让所持标的公司的部分股份给投资方,直至本协议投资方的投资价格与新投资者投资的价格相同。 投资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要求标的公司或者原股东履行上述义务。 各 方同意,投资完成后,如标的公司给予任一股东 (包括引进的新投资者 )的权利优于本协议投资方享有的权利的,则本协议投资方将自动享有该等权利。 第十条 竞业禁止 未经投资方书面同意,原股东不得单独设立或以任何形式 (包括但不限于以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等身份 )参与设立新的生产同类产品或与公司业务相关联其他经营实体,作为管理层的公司股东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无论该企业从事何种业务。 原股东和公司承诺,应促使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和 核心业务 人员 (名单见本协议 附件三 )与公司签订《竞业禁止协议》,该等协议条款 和形式应令投资方满意并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在任职期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或帮助他人从事与公司形成竞争关系的任何其它业务经营活动,在离开公司 2年内不得在与公司经营业务相关的企业任职;另外还应约定在 任职期间 不 得 在其他任何公司 或营利性组织中 兼职。 《竞业禁止协议》具体内容详见本协议附表一。 原股东同意,如果公司上述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违反《竞业禁止协议》,致使标的公司或投资方的利益受到损害的,除该等人员须赔偿公司及投资方 18 损失外,原股东应就标的公司或投资方遭受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的占有与使用 原股东和标的公司共同承诺并保证,除本协议另有规定之外,本协议签订之时及本协议签订之后,标的公司是公司名称、品牌、商标和专利、商品名称及品牌、网站名称、域名、专有技术、各种经营许可证等相关知识产权、许可权的唯一的、合法的所有权人。 上述知识产权(见本协议 附件九 ) 均经过必要的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或备案,且所有为保护该等知识产权而采取的合法措施均经过政府部门批准或备案,并保证按时缴纳相关费用,保证其权利的持续有效性。 原股东和标的公司共同承诺并保证,本协议签订之时及本协议签订之后,任何合法进行的、与公司及其产品相关的 技术和市场推广均须经过标的公司的许可和 /或授权。 第十二条 清算财产的分配 原股东确认并承诺,公司进行清算时,投资方有权优于其他股东以现金方式获得其全部投资本金。 在投资者获得现金或者可流通证券形式的投资本金后,公司剩余的按照法律规定可分配给股东的其它财产将根据持股比例分配给公司的其他股东。 原股东保证,投资方持有标的公司股份期间,公司章程应对本协议第 条的约定作出相应的规定。 原股东承诺对本协议第十二条约定的公司对投资方的清算财产分配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 债务和或有债务 原股东及公司承诺并保证,除已向投资方披 露之外,公司并未签署任何对外担保性文件,亦不存在任何其他未披露的债务。 如标的公司还存在未披露的或有负债或者其他债务,全部由原股东承担。 若公司先行承担并清偿上述债务,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原股东应当在公司实际发生损失后 5个工作日内, 19 向公司全额赔偿,原股东应以其从公司取得的分红或从其他合法渠道筹措的资金履行赔偿义务。 第十四条 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原股东及公司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标的公司已签署且未履行完毕的关联交易如本协议 附件五 所列示,上述关联交易的商业条款均是公平和公允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不合理加重标的公司 负担的情形。 各方同意,本协议签署后,标的公司应逐渐减少直至完全消除关联交易,确需发生的关联交易应由相关方依据市场价格,按照公平、公允的原则签署相关协议,以明确权利义务,并按照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各股东承诺,不无偿占有、使用公司财产。 任何一方无偿占有、使用公司财产的,由无偿使用的股东按市场公允价(自实际占有、使用公司财产之日起至停止占有、使用之日止)的 120%支付使用对价给公司。 各股东承诺,在持股期间不发生损害公司利益的关联交易行为,如发生上述行为应负责赔偿对公司造成的损害。 原股东 和公司承诺,为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标的公司及关联方目前没有,并且保证未来不会以任何形式从事或参与与标的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各方将尽审慎之责,及时制止标的公司股东、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同业竞争、竞业禁止、关联交易行为,并将上述情形及时通知其他各方。 对于符合公司章程并经公司权力机构决议通过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及时将定价及定价依据通知各方;涉及关联交易的表决须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关于关联股东和关联董事回避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 各方同意,以尽最大努力实现目标公司于 200x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首次公 20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为一致目标。 原股东和标的公司同意在投资完成后,将逐步按照上市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子公司和有关各方在历史沿革、税务、劳动、资产、关联交易、独立性等各方面的合规性进行完善,以便保证公司在 200x年 12 月 31日前实现首次公开发行,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原则上应由相关各方独立承担,但如果上述费用的产生系由于原股东或标的公司在尽职调查中未披露事项相关或因违反本协议之原因所造成,则应由原股东承担全 部该等相关费用。 原股东和标的公司在此确认,充分了解公司上市所需付出的时间、财务等方面的成本,并同意将积极配合投资方的要求实现该等上市目标。 第十六条 保证和承诺 本协议各方分别而非连带地声明、保证及承诺如下: 其为依据中国法律正式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具有双重国籍。 其拥有签订并履行本协议的全部、充分和权利与授权,并依据中国法律具有签订本协议的行为能力。 其保证其就本协议的签署所提供的一切文件资料均是真实、有效、完整的。 本协议的签订或履行不违反以其为一方或约束其自身或其有关资产的任何重大 合同或协议。 其在本协议上签字的代表,根据有效的委托书或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已获得签订本协议的充分授权。 其已就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并需为各方所了解和掌握的所有信息和资料,向相关方进行了充分、详尽、及时的披露,没有重大遗漏、误导和虚构。 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声明、保证及承诺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均为真实、正确、完整,并在本协议生效时及生效后仍为真实、正确、完整。 其保证完全、适当地履行本协议的全部内容。 其保证对本协议所包含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法律或相关监管机构 /权威机构 (视情况而定 )要求披露的,以及向本协议相关 中介机构披露的除外。 21 原股东和标的公司特别向投资方承诺并保证按照本协议 附件四 的约定在投资完成后履行所有期后义务,并就本次交易向投资方就 附件五 的全部内容作出承诺和保证。 第十七条 通知及送达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因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或任一方丧失履行本协议的资格和 /或能力,影响本协议履行的,该方应承担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其他各方的义务。 协议各方同意,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通知,以书面方式送达方为有效。 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传真、快递、邮件、电子邮件。 上述通知应被视为在下列时间送达:以传真发送,在该传真成功发送并由收件方收 到之日;以快递或专人发送,在收件人收到该通知之日;以挂号邮件发出,在发出之后 7 个工作日;以电子邮件发出,在电子邮件成功发出之后即为送达。 通知送达下列地点或传至下列传真号码或发至下列电子信箱视为有效送达: 投资方: 甲方: 上海 市 xxxx 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 市福田区 xxxx 收件人: xxx 邮编: xxxxx 传真号码: xxxxxxx 电子信箱: xxxxx 乙 方: 上海 市 xxxx 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 市福田区 xxxx 收件人: xxx 邮编: xxxxx 22 传真号码: xxxxxxxx 电子信箱: xxxxxxxx 乙 方: xxx 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地址: xxx 收件人: xxx 邮编: xxxxx 传真号码: xxxxxxxx 电子信箱: xxxxxxxx 丙 方: xxx 地址: 上海 市福田区 xxx 收件人: xxx 邮编: xxxxx 传真号码: xxxxxxxx 电子信箱: xxxxxxxx 原股东: xxx xxx xxx xx 等 标的公司: xxxxxxxx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收件人: 23 邮编: 传真号码: 电子信箱: 第十八条 违约及其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各方应按照本协议 及全部附件、附表 的规定全面、适当、及时地履行其义务及约定,若本协议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 包括全部附件、附表 约定的条款,均构成违约。 各方同意,除本协议另有约定之外,本协议的违约金为投资方投资总额的10%。 一旦发生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支付违约金不影响守约方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继续履行协议或解除协议的权利。 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或法律规定的某项权利并不构成对该项权利或其他权利的放弃。 单独或部分行使本协议或法律规定的。着名风投投资(增资)协议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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