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区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一、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原则内容摘要:

委会实行岗位责任制,以提高调解人员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把纠纷预防、法制宣传、业务登记、信息反馈等任务落实到人,凡发生纠纷及纠纷苗头,必须及时到场控制和调解,纠纷调解率必须保证 100%,调解成功率达到 98%以上。 5 司法所每季度检查一次,作为半年初评和年终总评的依据。 七 、 学习例会制度 为了提高调解人员的法律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保证对纠纷的正确调解,提高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调委会必须定期进行业务学习,每月召开 1 次调解会议,学习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且检查 本月工作情况,分析纠纷动向,研究疑难纠纷调解方法,制定预防纠纷的措施。 每次学习要有文字记载,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主要内容等,要求清晰明确。 八 、 矛盾纠纷排查 调处 制度 纠纷排查 调处 制度是人民调解组织定期对辖区内的矛盾纠纷进行摸底、登记、分类处理的一项工作制度。 调委会每 10 天 组织调 解 员开展一次矛盾纠纷集中排查工作 , 各 调委会成员按辖区分片负责 , 并及时将排查情况上报镇、街司法所 ; 排查的重点:有可能影响社会 稳定的突出治安问题;有可能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类纠纷;有可能发生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的苗头,隐患;群众比较关注、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 各调委会根据区、镇(街)司法行政部门的要求开展矛盾纠纷专项排查行动,并及时将排查调处结果汇报给所在镇、街司法所。 6 九 、 矛盾纠纷登记制度 各调委会应 建立纠纷登记簿,做好各类民间纠纷的登记工作。 及时、准确登记民间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姓名、起因、过程等。 如实记录调解的过程,以及调解的结果,应有所有调解人员的签字,并认真存档保存。 严格保密制度,纠纷登记 簿应由专人负责管理,涉及国家机密、经济情况、隐私案件不准对外谈论和传播。 十 、 纠纷信息报告制度 调解人员发现民间纠纷征兆和动向,一般纠纷应在 1天内反映到人民调解委员会并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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