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理与电子工程学院大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条例内容摘要:

、失火造成财产重大损失等事故,学校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保护现场,并协同地方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的规定,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第十七条 组织大型的学生集体课外活动,须经活动主管部门对活动的时间、场所、参加人员、活动内容、安全措施、活动组织者、安全责任人等进行认真的审查,条件不具备时不予批准。 第四章 安全责任和事故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在正常的教学活动和在日常生活中,经证明为学校有关单位忽视安全管理,措施失当等原因,造成学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学校有关单位承担责任,并负责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 外单位来校参加校内建设,因安全 管理或措施失当,造成学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该单位负直接责任,并负责处理善后工作。 因学生过错行为,造成本人、他人或集体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该学生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公益劳动及系以上部门(含系)批准的集体活动,应遵守活动纪律及有关规章制度,否则,因学生违规造成本人、他人或集体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违规学生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学生集体或社团组织活动,应履行审批手续。 否则,发生意外,由组织者和参加者承担相应责任。 由学生自发组织的活动,发生意外,由学生本人及参加者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私请假或擅自离校外出,发生的一切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生办理离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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