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内容摘要:
员工和外来临时人员之外的所有员工 )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 学时。 五、要求: 所有的培训资料要设立职业危害培训台账,并有专人保管,各生产单位培训情况由培训科备案。 未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的员工或考核不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六、考核: 以考试的方式进行考核。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国务院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通知》(国发【 2020】 23 号)和《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关于印发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的通 知》(安监总煤调令【 2020】 121 号)等文件精神。 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本企业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 ,搞好职业卫生工作 ,经我矿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本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一、成立职业危害防治领导组。 所属各科室、队组的主要负责人在职业卫生防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与安排下,各负其责,做好本部门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建立好日常检查的职业卫生管理台账,并建档保存。 二、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规定,在每年的 3月 31 日前向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进行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三、 依法履行向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 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并以职业危害因素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公告栏等形式告知并提高职工对职业病危害的防范意识。 四、领导组负责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提出技术改造,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等,并重点抓好落实工作,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负责向劳动者发放符合( AQ1051— 2020)国家标准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并造册登记,建立档案。 五、定期、不定期组 织对各科室、队组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报领导小组整改,落实科室、队组解决情况,做到有安排,有落实,有检查,有结果并留有记录。 六、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必须经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机构进行体检。 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依法组织本单位职业病患者的诊疗。 对于检查出的职业病的人员,及时到医院进行诊疗。 七、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并取得合格证书。 训机构进行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由本矿或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培训。 并保存培训记录。 八、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组织开展对本矿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工作,建立好职业病危害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九、每年委托经山西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核准的有资质的技术服务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当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申报,并向劳动者公布。 十、负责建立职业病危害应急救 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小队,落实人员、职责、资金、物品、药品以备急需,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 十一、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煤矿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为了规范 煤矿 职业危害因素的申报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煤矿 下属各生产单位在工艺改造或采用新工艺后,新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的申报均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一、各生产单位申报职业危害时,应当提交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下列有关资料: (一)单位基本情况; (二)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情况; (三)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二、 煤矿综合办公室 在接到报送资料后,认真组织对所报职业危害因素场所监测,如需监测机构配合,由 煤矿综合办公室 负责协调。 通过监测,掌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情况,并分析危害程度。 煤矿综合办公室 根据监测、分析结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及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向 煤矿 行政部汇报,提出相应措施和建议,并按照指示监督落实。 三、 煤矿综合办公室 应及时整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报送市安监局职业安全科备案。 煤矿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煤矿 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1. 煤矿 所属各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 煤矿 人 综合办公室 与已进、新进 煤矿 的员工签订职 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3. 煤矿 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 煤矿 人 综合办公室 、 综合办公室 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 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4.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煤矿综合办公室 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二级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煤矿 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每年对员工 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煤矿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结合本 煤矿 实际,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一、 煤矿 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和 综合办公室 负责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业的职业卫生培训人员,负责本 煤矿 的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培训。 二、教育培训内容: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 三、教育培训的对象与方式: 新员工的培训:新员工在上岗前应进行四级职业卫生培训,分别为 煤矿 级、 煤矿 、 区队 级和班组级。 煤矿 级由 煤矿综合办公室进行培训,综合办公室 应依据计划表按时实施培训,并负责培训全部事宜;煤矿 培训由 煤矿 职业健康安全科组织进行, 区队 级由 区队队长 组织,班组级由班 班长 组织。 培训后应进 行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员工在调动岗位时,应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卫生培训,培训后进行考核,合格者方能上岗。 外来临时工人,应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卫生培训,确保其从事劳动时不受到危害。 各单位对其在职员工应进行定期的职业卫生教育学习。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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