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九华示范区道路、场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杉山路、湘望路、发展路等八条道路、场地平整、市政、园林、绿内容摘要:

规定交纳了投标保证金后, 需在开标前持银行进账单到湘潭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开具投标保证金收据,并在投标文件中放置保证金收据复印件。 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书,将被视为不合格而予以拒绝。 湘潭九华示范区道路、场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施工监理项目 招标文件 14 未中标投标人 的投标 保证金 在发出中标通知书 后 5天内无息退还。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 5天内无息退还。 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投标保证金将不予返还: ; ; ,经有关部门调查属实的;。 (十三)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的规定制作、装订、递交投标文件。 1 资格后审文件 一式三份,其中一份正本,两 份副本 ,单独装订成册。 当正本与副本有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2 商务标 文件 一式三份,其中一份正本,两份副本 ,单独装订成册。 当正本与副本有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 监理大纲 (技术标) 为 明 标 , 单独编制 装订成册 , 一式三份,不分正副本。 投标文件均应使用 A4 纸统一装订,且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书写或打印,按要求由投标人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印鉴或签字。 全套投标文件应无修改 或 行间插字,除非这些修改是根据“招标文件修改通知”的要求进行的,或者是投标人明显笔误必须修改的。 不论何种原 因造成的涂改、插字和删除,都应由投标文件签署人加盖印鉴。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十四)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投标文件应将 资格后审文件密封为一袋 ; 商务标文件密封为一袋 ; 技术标文件 密封为 一 袋 ;原件资料密封为一袋, 并在密封袋上写明项目名称、招标人名称、投标人名称 ,“开标时间前不得启封”字样 ,并在密封袋封口处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印鉴。 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或标志的,招标人将拒绝接收,其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十五)投标截止 时间 投标人应在投标须知中规定的 投标截止 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递交到指定 地点。 招标人在接到投标文件时将在投标文件 上 注明收到的日期和时间。 湘潭九华示范区道路、场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施工监理项目 招标文件 15 招标人可以按本 文件第(七)条规定以修改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在上述情况下,招标人与投标人以前的投标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力、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 时间。 超过投标截止 时间 送达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接收。 (十六)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投标人可以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 时间 之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递交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通知。 在投标截止 时间 以后,不得更改投标文件。 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 知,应按本文件第(十三)、(十四)条规定的要求编制、密封、标志和递交(密封袋上应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 投标截止以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六、开标、评标、定标 (十七) 开标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投标人须派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投标人委托代理人(投标人委托代理人必须为拟任本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亲自到场参加投标; 湖南省外投标人还必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亲自到场参加投标,法定代表人确因出国、住院等特殊原因不能到场的,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明 ,否则, 其投标将被招标人拒绝。 开标时,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和招标人纪检监察人员共同检查 投标 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监理取费、总监姓名和其他招标人认为有必要的内容。 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密封完好 且印章齐全 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将当众予以拆封、宣读、记录。 唱标顺序按各投标人送达投标文件时间先后的顺序进行。 在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1)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送达的; 2)投标文件未按 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湘潭九华示范区道路、场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施工监理项目 招标文件 16 3)投标文件中的投标书、投标报价书未加盖投标人法人单位和法人代表印签的; 4)投标文件中的关键内容或数字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5) 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 保证金 的; 6) 未通过资格后审评审的。 (十八) 资格后审和 评标 资格后审与 评标工作 资格后审评审与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组织进行。 评标委员会由政府专家库中随机抽 取的 5 人以 上单数组成。 资格后审评审通过对投标人的资质 资格 条件、主要管理人员资质条件、配置 及符合性等 进行综合评审,评审采用通过式评审,只有通过全部 评审项目才能成为正式投标人,参与本项目的投标。 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审都将导致其为不合格投标人。 通过资格后审评审的投标人才能进入评标阶段。 评标标准与方法 本工程采用综合评估法,以打分的方法衡量投标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 评标将对投标单位投标文件中的监理大纲、人员素质、监理费、监理检测设备、监理业绩 、 信誉等方面的内容进行量化, 打分后 按得分高低依次推荐 3名中标候选人。 具体的评分分值和办法详见第 七 章。 (十 九 )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 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 二十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若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 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其 投标将作废标处理。 ( 二十一 )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其投标将作废标处理。 (二十 二 )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湘潭九华示范区道路、场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施工监理项目 招标文件 17 和条件做出响应。 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将作废标处理。 (二十 三 )投标文件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 未 能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并按前条规定作废标处理: 投标文件载明的监理服务范围和服务时间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 投标文件载明的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二十 四 )评标结果将在 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 湘潭建设工程信息网( 进行 3天公示。 七、授予合同 (二十 五 )中标 公示期满,招标人向中标单位发出 经市建设工程招标办备案的 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中标单位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 7 日内与招标人签订监理合同。 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 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二十 六 )合同签订 招标人与中标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监理合同。 湘潭九华示范区道路、场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施工监理项目 招标文件 18 第 三 章 拟签定的合同条款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 湘潭九华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与监理人 经双方协商一致, 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筒称 本工程 )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湘潭九华示范区道路、场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监理 项目 工程地点: 九华经开区内 工程规模: 本项目位于九华示范区奔驰路以北、和平大道以东、长城路以南、长潭西高速以西,为上述范围内道路( 昭华路、青竹中路、长城路、和平大道、江南大道、杉山路、湘望路、发展路等八条道路 )、场地平整、市政、园林、绿化、亮化等全部工程建设内容。 总投资: 约 万元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 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湘潭九华示范区道路、场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施工监理项目 招标文件 19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 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 年 月 日 湘潭九华示范区道路、场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施工监理项目 招标文件 20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 1) 工程 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 2) 委托人 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 3) 监理人 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 4) 监理机构 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 5) 总监理工程师 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 6) 承包人 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 7) 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 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 8) 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 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 9) 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 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 ,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 10) 日 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湘潭九华示范区道路、场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施工监理项目 招标文件 21 ( 11) 月 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 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 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