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省道等新、改建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内容摘要:
的初步设计,以请示文件的形式报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附初审意见。 (三) 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初步设计,进入技术性审查阶段;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初步设计,退回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四)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商发改部门联合)组织技术性审查,形成初步设计审查专家组意见或会议纪要。 (五)设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修改补充完善初步设计文件,提交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初步设计文件符合性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设计单位承担的工程是否在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许可范围内;设计文件的签署是否符合规定;有关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设计方案是 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文物保护、土地使用等规定。 第二十条 初步设计技术性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初步设计内容是否齐全,编制深度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二)技术标准与建设规模是否符合“工可”报告批复要求; (三)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款及技术标准、规范,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安全、经济、实用、美观、节约用地的原则,总体布局是否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各专业设计内容是否符合技术要求,工程量统计是否准确,方案的比选深度是否达到要求; (四)概算编制是否客观、全面、正确、合理; (五)工程地质等基础资料是否满足要求等。 第二十一条 一级公路或技术复杂的重要工程项目,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应在审查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或咨询单位出具初步设计文件初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技术性审查(会议审查)的主要程序: (一)设计单位介绍设计情况,内容应包括:路线走向、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工可报告批复执行情况、各篇章的设计方案、各个工程比选方案及推荐方案、概算等主要设计内容以及存在的问题、拟采取的措施等; (二)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应组织参加会议人员对项目的一些关键位置、路线走向等进行实地踏勘; (三)进行过设计咨询的项目,咨询单位应汇报初审报告;设计单位应对初审报告中的主要内容进行答复,并提交会议讨论; (四)大会讨论,并形成会议审查专家组意见或会议纪要。 第二十三条 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补充完善后的初步设计文件的主要内容、建议和总概算作出批复或上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 初步设计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是进行施工图设计的主要依据,经批准的总概算是控制工程造价 、编制年度基建投资计划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开展施工图设计和各项建设准备工作。 第四章 施工图设计审查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行咨询审查和会议(专家)审查的“双审”制度。 (一)咨询审查。 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设计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咨询审查,并出具咨询审查报告。 (二)会议(专家)审查。 项目业主(建设单位)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召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会议,根据咨询单位提出的设计咨询审查报告,对施 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形成施工图审查意见,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对一些相对较简单的项目,可由项目业主(建设单位)直接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会议审查。 第二十七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主要程序: (一)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设计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咨询审查,并出具咨询审查报告。 (二)项目业主(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与咨询单位对咨询审查报告中提出的内容进行沟通,分别形成施工图送审稿和咨询审查报告并及时组织召开审查会。 审查意见形成后,设计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 施工图文件。 (三)项目业主(建设单位)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完善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审查意见报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四)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将初审符合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审查意见,报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五)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资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浙江省国省道等新、改建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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