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受电视、广播、函授、刊授等远距离教育及有计划、有考核的自学等。 第九条 考核(考试)成绩可按分数成绩、等级成绩、合格与否或结业与否等方式进行登记。 凡领取结业证书的,应注明结业证书号。 第三章 登记办法及验证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后,持施教机构发给 的学习证明和继续教育证书到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要依据学习证明,把学习的时间、内容、形式、成绩等记入继续教育证书,并由经办人签字和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登记手续。 证书填写力求简明准确,文字工整。 发现弄虚作假现象,要追究当事人责任,以确保证书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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