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合格证论文质押贷款论文:农信社开展汽车合格证质押贷款业务的可行性分析内容摘要:
之一,故合格证并非法律拟制的所有权凭证。 第二,从流通性上看,合格证本身并不具有流通价值。 从流通的要素看,合格证本身几乎没有体现多少抽象劳动,除了汽车买卖双方,合格证对于其他人几乎没有意义,故合格证本身并不具有交换价值和商品流通性。 综合以上两点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合格证,既不属于动产,也不属于有价证券和知识产权的范畴,而是非财产权 利凭证。 汽车合格证质押贷款业务的法律效力风险 汽车合格证质押贷款业务最主要的风险是合格证质押的法律效力风险。 1)《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物 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在汽车合格证质押贷款业务中,经销商并没有真正将质物汽车移交给质权人银行占有,而是移交合格证给银行占有。 银行仅凭对汽车合格证的占有是不足以证明对动产的实际占有的,在法律上不能获得充分保护。 2)《担保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合格证作为一种非财产权利凭证,显然不属于动产,因此不能构成动产质押。 而《担保法》第 75 条规定,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一)有价证券;(二)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的财产权;(三)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由于合格证不属于有价证券和知识产权的范畴,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又未认定合格证属于“ 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 ,所以合格证 “ 质押 ” 也不是权利质押。 合格证 “ 质押 ” 于法无据。 3)法院判例。 无论看《担保法》、还是《物权法》,汽车合格证既不属于一种财产权利,也不是一种财产权利凭证, 汽车合格证的占有不属于担保法上的财产或财产权的抵押、质押或者留置,因此,汽车合格证不属于担保法意义上的财产或者权利的任何形式的 担保,以下判例就是明证: 据《宁波日报》 2020 年 8 月 6 日报道,镇海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以汽车合格证质押进行贷款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其结果应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银行与汽车销售公司订立了质押合同,但是汽车销售公司并未将汽车的产权转移给银行,银行所占有的汽车合格证只是表示车辆质量合格的一种格式化证明,并非车辆本身或者是车辆的所有权凭证,汽车合格证。汽车合格证论文质押贷款论文:农信社开展汽车合格证质押贷款业务的可行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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