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营生产制造企业人事制度(含薪酬福利制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月进行考勤记录汇总,填写《考勤月报表》。 综合部主任根据《考勤月报表》、所附《请假单》等进行抽查核实。 员工每天上班、下班,午休均需签字 (共计每日 3 次 ),员工应亲自签字 ,帮助他人签 字和接受他人签字者 ,无论是否迟到 , 均按旷工处理。 忘记签字的员工 , 需要其直接上级在 3 个工作日内把员工漏掉签字的时间 oa 发到人事专员处 , 综合部给予补签。 新员工自报到之日起开始签字。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不需考勤,出差、事假等需事前得到部门经理批准 ,并到综合部登记。 请假:任何类别的假期都需部门经理事前批准,并到综合部登记如有紧急情况,不能事先请假,应在两小时以内电话通知本部门经理和综合部并在上班当日补办手续,否则以旷工计。 任何员工不能因故损坏、涂改、破坏、毁灭签到单,一经发现给予除名。 员工不得以任何理由 替他人签字或委托他人签字 ,一经发现 ,责任双方第 一次待岗 1 个月,第二次则待岗 3个月,第三次给予解聘劳动合同。 考勤员必须据实记录员工出勤情况,不得虚报、漏报,违者每次罚款 200 元 , 连续三次记警告处分。 任何员工不准刁难监督人员、考勤员,否则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迟到、早退、旷工 迟到早退线 : 上班 8:15 以后到达,视为迟到,下班 4:45 以前离开(夏季时间为 5:15) ,视为早退 特别条款 : 在一个自然月份里,允许二次迟到 (不晚于 9:15),给员工应急时使用。 员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旷工 : 当月迟到、早退累计三次按旷工一天处理。 因紧急情况不能履行请假手续,事后未按要求及时补办手续者。 无故不到岗者。 上班时间未办理外出手续或未经部门领导同意,擅自外出者。 请假期满未及时向综合部销假者。 未办理任何续假手续,擅自拖延各种休假时间而不出勤者。 迟到、早退一次罚款 50 元;旷工一天扣除两天日工资;当年累计旷工五天(含)以上,或连续旷工三天(含)以上者,予以辞退。 员工当月满勤,无迟到、早退、病假、事假、脱岗者、并补休时间少于 3天,发全勤奖 200 元。 3 休假、请假 休假种类、请假规定及批准权限 公司规定休假的种类有:每周公休假日、每年法定节假日、病假、事假、婚假、丧假、产假。 各类休假均含公休假日,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A. 每周公休假日:每周休息两天。 B. 每年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法定节假日适逢公休假日,按有关规定补假。 C. 带薪年假:凡在公司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员工每年享受一次带薪年假 5 天,如因工作需要不能享受年假,公司将给予相应现金补偿。 D. 病假(持医院证明):年累计不得超过 30 天。 住院者以 14 天为限。 但患重大疾病需要长期疗养,经公司总经理特别批准者不在此限。 特准病假以 一年为限,工伤除外。 E. 事假:原则上事假不得超过 7 天(外地员工的路途时间不计在内),续假不得超过 3 天。 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件经核实者除外。 F. 婚假: a) 正式员工达到法定年龄结婚,享受 3 天婚假 b) 正式员工如属晚婚(男满 25 周岁,女满 23 周岁),享受 10 天婚假。 再婚人员不享受晚婚待遇。 c) 配偶双方有一方在外地的,除享受婚假外,给予路程假。 G. 丧假: a) 正式员工直系亲属(双方祖父母、双方父母、配偶、子女)去世者,给予 7 天丧假;供养亲属(岳父母、公、婆)、旁系亲属(双方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去 世者,给予丧假 1 天。 b) 路途时间另计路程假。 H. 产假(持准生证、出生证等):: a) 已婚正式女员工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内,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第一个子女者,可享受有薪产假 90 天(含产前休假 15 天)。 b) 妻子分娩,男员工享受 7 天的有薪护理假。 请假规定: A. 公司各部门人员请假直接到综合部人事劳资员处办理,每月进行汇总。 除病事假外,试用员工不享受其他假期。 B. 除每周公休假和每年法定节假日外,员工请假必须提前填写《请假单》并附所需资料向直接上级申请,经批准交综合部方可离岗。 未办妥请假手 续,不得先行离岗,否则以旷工论处。 确有急事不能提前请假者,可电话请假或委托他人请假,事后须补办请假手续。 未办请假手续者视为旷工。 C. 员工请假后由直接上级安排他人暂代其工作;副总经理级及以上人员外出时须将行程和时间安排通知综合部备案。 D. 《请假单》由综合部存查并据实记录。 请假人应按期到岗,到岗后办理销假手续。 E. 员工请假期满如不提前两天办理续假或办理续假未获批准而不按时到岗者,除确因不可抗力事件外,均以旷工论处。 F. 如发现员工请假有虚假情况时,则对所请假期按旷工论处。 G. 请病假必须出具公司指定医院或县(区)级以上的证明。 无医院证明者,按事假处理。 H. 住院或经总经理特别批准病假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期满能上班者,应由就医医院开具证明,并经原所在部门或上级部门进行三个月的试工考评,试工期间待遇按原工资标准计发。 对达到要求者留职,达不到要求者公司另行安排工作,员工对另行安排的工作拒不服从者,公司有权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I. 异地员工请病假,原则上不许回家休养。 特殊情况由综合部审核报请总经理批准。 请假批准权限: A. 事假: 1 天到 3 天(含)以内,由直接上级批准; 3 天以上到 7 天(含)以内,须经直接上级同意后由人事副总经理批准; 7 天以上须经总经理批准。 事假当月如发生加班,先以同等时间补休,不足部分计为事假。 B. 病假:请假一周(含)以内由直接上级批准; 30 天(含)以内,须经直接上级同意后由人事副总经理批准; 30 天以上须由总经理批准。 C. 总经理、董事长由董事会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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