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提案制度规定(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第 10条 提案的审查 1. 初期评价 (1)和初期评价 (2) 一. 部门长或由部门长委任的人员对登记在案的提案进行初期评价 (1).各生产基地还可以根据组织关系进行初期评价 (2). 二. 如果是意见提案 (采用提案 ),则最终决裁权赋予初期评价者 . 三. 实施前成立的提 案是采用提案 (意见提案 ),其在实施后一般要进行再提案 ,而等级提案一定是在实施后才能进行判定的 . 2. 第 1次审查 (由生产基地总经理进行评价 ) 一. 对于在初期评价 (1)和 (2)阶段的第 5等以上的提案,由接到审查通知的部门负责人站在提案人的立场上确认审查意见及经济效益。 二. 部门负责人在审查结束后,对有疑问的提案可在意见栏内批注,便于提案人事后进行确认。 三. 对于第 6等以下的提案,最终决裁权赋予相关部门的负责人。 四. 各生产基地的提案管理部门可以对经第 1次审查确定的等级进行确认和调整 (但,必须在生产基地总经理的指示下才可行事 )。 3. 第 2次审查 (由中国地区本部提案委员会进行评价 ) 一. 确认并决定第 1次审查中的第 1等提案。 二. 组织项目组对有必要检验经济效益的提案进行评估。 三. 重新评估得出的结论比提案时评价的金额高时,提案审查委员会研究并决定给予其它奖赏以资鼓励。 第 11条 审查结果与业绩报告 1. 提案审查完毕后,由提案管理部门向提案人和相关部门通报结果。 2. 各生产基地的提案管理部门在每月初第 3个工作日前将上月的提案情况作成报告,并向总经理汇报。 3. 中国地区本部的提案管理部门将各生产基地的报告综合后向上汇报;实际管理由各生产基地各自进行。 第 12条 提出异议与提案的再呈 1. 提案人对审查结果如有异议,从接到通报结果之日起 3个月内,可向各自生产基地的提案管理部门进行询问。 2. 有异议的提案申请再呈后,仍是同一提案,再呈前的等级一并无效。 3. 再呈的提案经过完善以后,内容有明显的变动时,可作为新提案处理。 第 13条 事后跟踪管理 1. 第 5等以上的采用提案在采用此提案的部门进行为期 1年的跟踪管理。 2. 各生产基地的提案管理部门每个季度对第 1至第 5等的采用提案进行评点,将结果作成报告,并运用到事后的跟踪管理中和提案制度的改善工作中。 第 5章 提案的奖赏 第 14条 奖赏的种类和实施的方法 通过一年的提案活动后再协商制定各种奖赏的种类和实施的方法。 第 15条 保护知识产权和权利的归属 1. 公司依法保护各种提案;作为公司的文化财产,将另外根据发明补偿等规定对部分优秀提案发放补偿金。 2. 自采用提案被接受之日起,其管理解释的权利划归公司所有。 第 16条 文件保管 1. 各生产基地的提案管理部门对采用提案和其相关的附件进行 3年期的管理,对未采用的提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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