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偿服务维修管理规定(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收费收据副联报地区公司财务入帐;每月报总部维修部登 记备案。 有偿服务申请 有偿服务受理 核定工程量及报价 业主确认和预交首批费用 维修准备和预约维修时间 维修操作、检查 维修质量验收 业主付款结帐 入帐和备案 收合格后一次收取。 ④ 承包地区公司财务部凭有偿维修服务完成确认单和物业管理处的收款收据,每月中旬与各物业管理处进行核账和回收维修服务款。 ⑤ 于物业管理处代办维修收费工作,故在办理维修收费款移交总承包财务时,物业管理处收取维修总费用的 %作为代办手续费。 ⑥ 偿服务维修费用收取后单独建帐,作为维修收入。 (5)有偿维修服务的其它管理规定: ① 严禁维修人员私接有偿维修工作和收取业主费用,一旦发现私自接揽有偿维修工作,按公司规定严肃处理。 ② 有偿维修工作 (包括费用),每月 5 日前由地区维修部统计报地区公司财务入帐和总部维修部备案。 3、建设单位委托的有偿维修服务管理 (1)凡非我司保修责任范围的维修工作,建设单位需委托我方维修部完成维修时,由建设单位采用下发《工程维修通知单》的形式进入有偿维修工作。 (2) 凡由建设单位支付费用的维修工作,在维修完成后,须三方(建设方、物业管理处、总承包)联合参与验收工作,并对维修完成情况签署意见和确认,同时办理工程量签证(按合生管理规定 3000 元以上由甲方工程部报甲方总部确认)。 (3) 维修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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