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赉诺尔煤业公司员工管理制度规定(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贡献的人员、生产一线班组长,同等条件优先选用。 第 六 章 员工待岗管理 第 四 十 九 条 待岗员工是指因机构调整、优化组合、竞聘上岗以及违规违纪受到处罚等原因而离开工作岗位进入各单位劳动力市场的员工,待岗期限一般不超过三至六个月。 第五十条 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列入待岗范围: (一 )参加本单位组织的竟岗考试、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员工; 14 (二 )在本单位机构调整、人力资源优化组合、竞聘上岗工作中,未被组合或未被聘用的员工; (三 )因身体不适应原岗位工作要求,需要转岗,等待安排的员工; (四 )因工作需要岗位变动,本人不服从工作安排的员工; (五 )因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受到处罚而待岗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 (六 )因违章造成责任事故的员工; (七 )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受到记大过以下处罚的员工; (八 )因其他原因被确定为待岗的员 工。 第五十 一 条 待岗员工实行培训制度,各单位应对与岗位需求相当的待岗员工进行转岗培训,组织学习。 第五十 二 条 待岗培训学习包括: (一 )基础教育:包括综合素质教育、公司或单位规章制度、法律法规教育等。 基础教育考试合格者,进入专项培训。 (二 )专项培训:针对待岗员工拟选岗位职责要求,采取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培训,尽快达到岗位要求。 (三 )技能培训:根据待岗员工拟选岗位基本技能,进行岗位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尽快达到本岗位的基本技能要求。 第五十 三 条 对经过培训,符合职业技能鉴定条件的待岗员工进 行职业技能鉴定,并作为员工竞聘上岗的主要条件。 第五十 四 条 待岗员工在待岗期间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本单位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待岗培训学习,服从管理,严格执行考勤制度。 第五十 五 条 公司本部劳动力市场隶属于公司人资部 管理 ,各二级单位劳动力市场隶属于本单位人资科管理。 15 第 五 十 六 条 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员工,在待岗期间,由单位按月发给基本生活费,即当地最低工资的 80%。 第 五 十 七 条 待岗员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计算按现行社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 七 章 考勤与请休假管理 第 五 十 八 条 工时工作制分为:标准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一 )公司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 , 即日工作 8 小时、周工作40 小时工作制,每周五个工作日。 (二 )各单位原则不得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确因生产、工作需要,填写《申报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表》,经公司审核同意,报自治区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执行。 (三 )执行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单位,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规定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第 五 十 九 条 公司实行指纹、个人签到、工作日报等考勤制度。 (一 )各 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工作性质和特点,自行选择考勤制度。 (二 )各单位的考勤记录、生产日报、员工请假单、加班审批表等,经单位领导审批,报单位人资科作为支付薪酬的依据。 (三 )考勤记录的周期由 各 单位自行安排 , 即上月的某日至本月的某日止。 (四 )员工应自觉遵守考勤制度,严格按操作要求登记 考 勤记录。 负责考勤的人员应认真监督考勤情况。 第 六 十 条 考勤情况认定 (一 )迟到、早退 16 迟到:以考勤签到时间为准,超出上班时间 60 分钟 以内 (含60 分钟) 记录考勤的,视为迟到。 早退:以考勤签到时间为准,未到下班时间 提前 60分钟 以内 (含 60分钟) 记录考勤的,视为早退。 (二 )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旷工: 未办理请假手续不到岗位工作、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每月迟到或早退累计 5次者视为旷工一日; 假期期满后,不到单位上班者; 谎报病情骗取休假证明,其所休病 伤 假 工日 按旷工处理 ; 漏考勤者视为旷工 ; 以考勤签到时间为准,超出上班时间 60 分钟以上记录考勤的或未到下班时间提前 60分钟 以上 记录考勤的。 (三 )请假者免于考勤 第 六 十 一 条 待岗人员的考勤管理,按各单位待岗员工管理办法 规 定执行。 第 六 十 二 条 病 (私伤) 假 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正常工作,请休病假经单位领导同意,提供公司所属医院鉴定的《因病休假证明》,按签定的病假期休假。 请休病假管理程序 由 各单位自行制定管理细则。 第 六 十 三 条 事假 实行逐级请事假制度。 (一 )各单位、公司本部部室正职向公司 分 管领导、公司党政主要领导请假;各单位、公司本部部室副职、处长向本单位党政领导、公司 分 管领导请假; 中层及以下管理岗位 、操作岗位人员,向本单位分级管理的直接党政领导请假; 17 (二 )员工请事假三个工作日内 (含三天 )向队 (段 )长、车间主任(科级单位)、科室科长请假;请事假四至 九 个工作日内 (含九 天 ),经本单位 (科级 )正职同意, 主管单位领导(矿处级)批准, 本单位人资科 办理手续 ; 请事假十至二十个工作日内 (含二十天 ),所在单位 主要 领导(矿处级)批准,本单位人资科 办理手续 ; 请事假二十个工作日以上的, 经 单位 主要 领导(矿处级)同意, 报公司人资部批准。 (三 )公司本部员工请事假十个工作日内 (含十天 ),向部室主任请假,请事假十个工作日以上的,部室主任审核,报公司人资部批准。 (四 )员工请事假必 须履行审批程序,填写《扎煤公司员工申请事假审批表》或《扎煤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请假审批表》,按程序审批,在单位人资科备案,否则按旷工处理。 (五)员工请事假,原则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 超过三十个工作日,由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公司人资部办理手续。 (六) 事假不支付工资,由本人缴纳企业和个人 部分各项 社会保险。 第 六 十 四 条 婚、丧假 (一 )婚假 符合法定结婚年龄 ,按国家婚姻法履行登记手续的员工享受婚假 3 天,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者 (男 25 周岁以上,女 23周岁以上 ),可增加奖励假 15 天。 婚假即领取结婚证书 的人员,自领证之日起半年内使用有效,应一次性休完。 (二 )丧假 员工的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公婆以及养父母死亡,凭死亡证明给予丧假 3 天; 18 (三 )员工去外地结婚或去外地料理直系亲属丧事的,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第 六 十 五 条 产假、计划生育假及哺乳假 (一 )孕、产假 女员工在孕期,根据医疗部门的要求,工作时间内需进行产前检查的,检查时间即为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一次半日,超过半日按事假处理。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员工,给予产假 90 天;初婚晚育者 (女 24 周岁以上 ),奖励产假 30 天 ;男方享受护理假10 天。 年满 24 周岁并申报独生子女者产假延长至 150 天。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怀孕不满 4个月早产时,根据总医院的意见,休产假 15~ 30天;怀孕 4个月以上早产时,休产假 42 天;怀孕 7个月以上早产时,休产假 90 天。 (二 )哺乳假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员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女员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 劳动时间。 (三 )计划生育假 员工接受计划生育手术者,凭医院手术与休假证明休假。 第 六 十 六 条 婚、丧、产假、计划生育及哺乳假审批程序 (一 )婚、丧假、哺乳假,由本单位领导批准,人资科办理请假手续; (二 )公司本部员工请婚、丧假、哺乳假,部室主任批准。 19 (三 )晚婚、晚育、产假(孕)、计划生育假,单位领导同意,本单位计生管理人员办理手续,公司本部员工 由 公司计生部门办理手续,享受相应假期。 第 六 十 七 条 探亲假 (一 )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享受探亲假: 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 不能 利用公休假与父母 (包括自幼抚养其长大,现由其供养的亲属。 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 或配偶团聚,且没有同父母或配偶居住在同一个地区 (地级市 ),探亲对像地区以其户口所在地为准; 探亲对象居住在国内。 (二 )实行休假制度的员工 (如寒、署假等) ,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少于探亲假期,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三 )员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四 )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时,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可以到 员 工工作地点探亲, 员 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 报销其往返路费。 员 工本人当年则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五 )女 员 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五十六天(难产、双生七十天)产假以后,与配偶团聚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 (六 )员 工的父亲或母亲和 员 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 , 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七 )在 见习和实习期间不享受探亲待遇。 (八 )探亲假的假期及审批程序。 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一次探亲假,假期为 三十 天; 20 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年一次探亲假,假期为 二十 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 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员工自愿两。扎赉诺尔煤业公司员工管理制度规定(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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