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信木业职业卫生健康防治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汇编(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订本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规定,做好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2.本单位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 ( 1)单位的基本情况; (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 3)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 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 5)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人数。 4.向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及时、如实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5.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 30日内 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6.单位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 30 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 7.单位如果终止生产经营,则应当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 8.单位应当主动接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申报情况的抽查和监督管理。 9.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具体由综合业务部负责。 三、 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结合本 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危害防治水平,对各自产生的职业危害承担责任。 第三条 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第四条 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健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并使用有效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符合要求的职业危害防护 用品。 第五条 对职业危害防治应从人、设备、环境三个方面综合考虑,从以下措施依次入手:首先,治本 的对策是使生产过程不产生危害因素,根本的途径是生产过程的机械化、密闭化、自动化,并禁用剧毒原料。 其次,控制作业场所有害物质的空气污染是当前主要的卫生工程技术措施,包括对有害物质产生源的封闭、阻断、屏蔽、通风,局部通风与全部通风。 最后是采取个体防护性措施。 第六条 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危害,对所造成的职业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同时,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第七条 对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 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该工作应纳入“监控法”实施过程中,统一与“危险源监控点”挂牌监控。 第八条 对可能产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 设置报警装置,现场配置急救用品、冲洗设备,留有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第九条 对劳动者进行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 品。 第十条 不得安排未经上岗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第十一条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事故时,事故单位或项目部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各单位、项目部的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行政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单位或项目部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与行政领导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 危害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第十三条 结合生产施工特点,在防毒、防尘、防噪、防振动、防电磁辐射、防非电磁辐射、防暑降温、冬季施工等方面制定具体的针对性较强的防治措施。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四、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有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 公司 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 健康检查。 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第五条 公司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第六条 公司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七条 公司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第八条 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本公司定期 职业健康检查的周期一般为一年。 第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十二条 公司当按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十三条 员工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五、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责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业的职业卫生培训人员,负责本公司的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培训。 (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 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 1)新员工的培训:新员工在上岗前应进行三级职业卫生培训,分别为厂级、车间级和班组级。 厂级培训由厂职业健康安全科组织进行,车间级由车间主任组织,班组级由班组长组织。 培训后应进行 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 2)员工在调动岗位时,应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卫生培训,培训后进行考核,合格者方能上岗。 ( 3)外来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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