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隐患管理规定(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 明确 隐患管理 人员 、 责任 和 程序。 第十 二 条 对于整改资金 较大 , 需要上级公司安排资金整改的安全生产隐患 , 各单位在对 安全生产隐患进行 现场 管理 的同时应及时 上报,由上级公司组织 治理;需要由有限公司总部 组织 治理的 安全生产 隐患, 各 公司应及时专题上报有限公司。 专题 报告 主要内容 : (一) 隐患的产生原因 和严重程度。 (二) 隐患状态及可能变化情况。 ( 三) 隐患影响范围内人员 出现 的频率和密度。 (四) 隐患 危害程度 、 影响范围内可能造成的损失。 (五) 隐患 治理 的难易程度分析。 (六) 隐患 管 控措施 和 治理 方案。 (七) 隐患 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 预算。 第十 三 条 有限公司对各公司上报的需要由有限公司组织治理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应及时进行审 核 , 组织制定整改方案,及时开展 治理工作。 第七章 安全生产 隐患监督 管理 第 十四 条 为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开展, 有限公司 对安全生产 隐患 排查治理 工作 实施 分级 监督管理。 第十 五 条 公司总部负责对各地区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及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地区公司、分公司、供应站 负责对所属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 查治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及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单位 应 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和 办 法加强对安全生产隐患的监督和管理 ,防止事故发生。 安全生产隐患监督管理 的主要内容 : (一)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情况。 (二) 重大安全生产 隐患监控措施和落实情况。 (三)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应急预案的 制定 情况。 (四) 重大安全生产 隐患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 第十八 条 各单位应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 及时将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逐级上报。 (一)各地区公司每季度应将本公司安全生产 隐患排查及治理情况上报 有限公司。 (二)各分公司、供应站 每月应将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治理情况上报上级 主管部门。 (三)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的 排查治理情况 应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上报上级单位。 第十九 条 全体干部员工均有权力和义务,对本单位 安全生产隐患 排查治理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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