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能(动力电池)集团综合行政员工制度培训教材(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离职面谈: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接到《员工离职申请表》时,需及时做好与辞职员工的离职面谈工作,听取他们对公司意见,包括对公司的制度、工作环境、公司领导和同事的意见,探究离职的主要原因。 对平时工作表现良好的人员,做到尽量挽留等。 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 1) 员工最后在岗时间前五个工作日填写《员工离职交接表》,按照该表所列各项事宜逐项办理。 所有事项均需相应负责人(主要由所在部门、宿舍管理部门、财务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等部门负责人)核查后签名确认,否则视为 手续办理不完整; ( 2) 铅酸电池生产企业现场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离职,须在职防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 3) 《员工离职交接表》最终交人力资源管理部门。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最终审核员工离职手续是否办理完备,手续办理不完全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将有权拒绝为该员工办理工资结算。 ( 4) 所有员工离职后的个人档案和离职资料需保存两年。 (二) 辞退或除名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予以辞退或开除: (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 2)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 ( 3)向公司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工作经 历、相关证件、健康等证明。 ( 4)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面谈、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5) 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规定可以辞退、开除的其它情形。 被辞退人员,在接到辞退通知后。 离职前需照常工作,按规定办理员工离职手续和工作交接,方可进行工资结算。 如欲提前离职,需报部门(车间)领导同意,否则,擅自不上班者视同旷工处理。 凡违反上述相关规定应予除名者,任何员工可报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查证属实后,予以开除。 处理决定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公司内部予以公告,并按照程序依法送达 被开除者本人。 一般情况下,被除名者仍须办理员工离职交接手续。 被除名者需按《员工离职交接表》中要求办理离职手续,方可结算工资。 注:其中何谓严重违反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在本管理制度第九章(劳 动纪 律与员工行为规范)第四十八条中予以明确。 (三) 自动离岗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自动离岗: ( 1)不辞而别; ( 2)请假期限已到,但未如期上班; ( 3)已离岗,但未办理书面离职手续的。 凡自动离岗愈期超过 15 日的,公司有权与其终止劳动关系。 视情况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 1)通知员工本人亲自来公 司办理; ( 2)邮寄“关于公司处理意见”的信函; ( 3)派人现场送达“关于公司处理意见”的书面通知; ( 4)媒体公告“处理决定”。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 因公司所从事行业特点,考虑到员工的工作环境和工作强度,为保障员工的身心健康,达到以下年龄者: ( 1)行政管理人员: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0 周岁; ( 2)后勤服务人员:男年满 58 周岁,女年满 50 周岁; ( 3)车间一线操作人员:男年满 55 周岁,女年满 48 周岁。 备注:对于关键管理岗位超过年龄者,经个人提出申请,由所在部门(车间)、分管 领导审批后,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后,按编外人员管理。 劳动合同期满的。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变化时,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法律、行政法规 和规章制度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交接与监督 (一) 员工离职, 由部门负责人负责监督工作交接。 情况特殊者,由总经理指派专人协助监督工作交接。 (二) 移交人离职后,经发现有借欠公款或工作交接不清等情况者,情节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如发现监督人知情不报或故意疏失,需受连带 处分。 第七章 社会保险管理 第二十八条 参保对象 (一) 参保对象 公司要求所有员工都参保,其中本省员工必须参保,外省员工视情况可以在异地参保(但必须本人签订声明)。 所有在职或初次入职人员,凡男性年满 60 周岁,女性年满 50 周岁,公司不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初次入职人员须在进公司后当月,由公司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情况特殊,只能在次月办理社会保险。 (二) 在进公司之前已办理社会保险的人员,进公司当月即可将社会保险关系 转入公司。 (三) 若在别的地方已办理社会保险,无需在公司办理,须 签订放弃在本公司办理社会保险的声明。 (四) 外派到省外下属企业工作的家庭住址在省内的员工,社会保险可在总公司办理,其余人员原则上在企业所在地办理。 第二十九条 参保手续 (一) 首次参保的员工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或户口本或暂住证或驾 驶证)复印件两份, 近期免冠一寸彩照四张。 (二) 在进本公司之前已办理社会保险的: 若原社会保险在长兴县办理的,只须提供《养老保险手册》。 若无医疗保险,另须提供三张一寸免冠彩照,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若原社会保险在长兴县范围外办理的,可直接重新参保,而后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或先办理社会保险转移,再续保。 第三十条 缴纳标准 (一) 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按企业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作为缴费基数缴纳; (二) 中层(副科长或主管)以上管理人员,经本人同意,可按企业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100%作为缴费基数缴纳。 (三) 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金额以企业所在地政府规定为准。 (四) 员工每月个人缴纳部分,由企业在每月工资发放中,代扣代缴。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的退保与转移 (一) 社会保险的退保 员工离职次月,公司将终止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特殊情况下,按有 关政策和规定执行。 (二) 社会保险的转移 社会保险如需转移的,只需接受地社保办开具接受单。 然后持接受单到原社保所在地办 理社保关系和帐户的转移。 第三十二条 基本养老金 (一)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养老保险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 ( 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0 周岁。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 50 周岁,女年满45 周岁。 ( 2)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 3)达到缴费年限。 1997 年 12 月 31 日前参保累计缴费年满 10 年以上, 1998 年 1 月 1 日后参保累计缴费年满 15 年。 (二) 省外农村户 籍 人员离职可一次性提取 省外农村户 籍 人员,离职后,若不想继续缴纳养老保险的,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人力资源管理部门。 向人力资源管理提供户 籍证明, 证明他(她)是农村户 籍。 由人力管理部门到县社保办办理个人帐户存储额转移,转移到指定银行。 (三) 省内人员和省外非农村户 籍人员一次性提取 省内人员和省外非农村户 籍 参保人员,中途若不想继续缴纳养老保险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可到社保办可一次性 领取个人帐户存储额。 (四) 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帐户存储额可以依法继承,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给继承人。 第三十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 (一)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持《长兴县职工医疗保险证历本》和 IC 卡到县内指定医疗门诊就诊,可直接使用 IC 卡帐户余额就医、购药。 不足部分,个人支付。 参保人员持《长兴县职工医疗保险证历本》和 IC 卡到县内指定医院住院治疗,应向定点医院交纳一定额度的预付金,用于需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到县外指定医院住院治疗,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冶愈后,由经办 部门在15 天内凭《长兴县职工医疗保险证历本》、 IC 卡、病历、处方、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有效票据及清单到县社保办办理报销。 参保人员持《医疗保险卡( IC 卡)》可到指定药店可购买医保用药。 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退休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男不足 30 年,女不足 25 年的,需一次性补满 30 年、 25 年,退休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 医疗保险卡费用的提取 省外农村户 籍 人员离职,医疗保险卡费用可随同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一并提取。 省内人员和省外非农村户 籍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 医疗保险卡费用可随同基 本养老 保险费用一并提取。 参保人员死亡后,医疗保险卡费用可随同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一并提取。 (三) 《长兴县职工医疗保险证历本》和 IC 卡的挂失 参保人员若将 《长兴县职工医疗保险证历本》和 IC 卡 遗失,即刻通知经办部门,予以挂失。 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张,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IC 卡费工本费 20 元,由经办部门前往社保办办理补卡手续。 第三十四条 失业保险 (一) 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的条件: 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费满一年的;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有求 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二)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 地方上最低工资标准的 70%80%确定。 (三) 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的期限,根据缴纳失业保险金的时间确定: 缴费时间不满 1 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 缴费时间满 1 年的,领取 2 个月的保险金; 缴费时间 1 年以上的, 1 年以上部分,每满 8 个月,增发 1 个月的保险 金;但享受待遇期间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 第八章 住房公积金管理 第三十五条 覆盖范围 集团范围内以下企业: (一) 浙江天能电池有限公司; (二) 浙江省长兴天能电源有限公司; (三) 浙江 天能电子电器公司; (四) 浙江天能电池有限公司电器制造分公司; (五) 浙江天能电池有限公司塑业制造部; (六) 浙江天能电池(江苏)有限公司; (七) 天能电池(芜湖)有限公司。 第三十六条 缴存对象 试用期满,且已转正的行政管理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上市公司范围内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 1)从 20xx 年 9 月 1 日起,连续工作满两周年; ( 2)具备大专(含)以上学历,进公司后工作满一周年的人员; ( 3)经公司任命的副科长(主管)级(含)以上的人员(以公司任命文件为准); ( 4)持有市中级(含)以上职称的人员; ( 5) 具 备大专(含)以上学历, 有 三 年以上 该 岗位工作经 历 ,工作上 能独挡一面开展工作的人员。 (二) 从 20xx 年 1 月 1 日起,连续工作满三周年的车间操作工和后勤服务人员。 (三) 外派到省外下属企业工作的家庭住址在湖州市以内的员工,住房公积金可在总公司办理,其余人员原则上在企业所在地办理。 (四) 工作调动符合下列条件的 之一的可享受住房公积金 : A、原享受住房公积金待遇 的中高层人员、技术人员、关键岗位人员,经总公司正式调动到非上市框架内公司的; B、原享受住房公积金待遇的行政管理人员 和后勤服务人员, 经总公司正式调动到 非上市公司范围取消住房公积金的,而后又重新被总公司正式调回上市公司范围内的。 2.工作调动不享受住房公积金: A、 原享受住房公积金待遇的行政管理人员 和后勤服务人员,非经总公司正式调动到集团公司范围其他企业的; B、 原享受住房公积金待遇的 车间操作工, 经总公司正式调动或非正式调动到集团公司范围其他企业的。 (五) 住房公积金是一种非强制性的福利,自愿放弃缴存公积金的人员需书面申请。 (六) 当月工资未满个人月缴存额的,住房公积金即刻封存。 第三十七条 办理手续 (一) 所有办理住房公积金员工需提供本人身份证( 或户籍证明或户口本或暂 住证或驾驶证)复印件两份。 (三) 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员工,都将持有住房公积金的存折,用于反映公积金 的缴存情况。 第三十八条 企业与员工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按月缴存,企业与员工每月按 1: 1 的比例缴存。 第三十九条 缴存基数 (一) 行政管理、后勤服务人员 缴存基数以“ 20xx 年公司薪酬管理制度”中所 对 的 应岗位工资 作为 缴存 基数,缴存比例为 8%。 岗位工资低于 公司 (当地) 最低缴存工资基数的,则按 公司 (当地) 最低缴存工资基数缴存。 (二) 车间一线员工按当地最低缴存工资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 外派人员缴存工资 基数不含补贴。 (四) 各下属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确定缴存工资基数,但最高不得高于所对应的岗位的岗位工资。 (五) 缴存工资基数,随岗位工资调整而调整,原则上每年 7 月 1 日调整。 各下属企业根据经营状况,每年将调整后的缴存工资基数需经总公司审核,方可执行。 第四十条 扣缴情况 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部分,由企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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