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城建集团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规定(附管理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案,分包工程竣工验 收后, 应 对分包方做年度质量信誉评价。 第 三十 一 条 对被质量 监督 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质量主管部门 通报,且 情节严重者, 取消其合格分包方资格。 第 三十二 条 对 被 集团、公司质量主管部门通报, 且情节严重者, 取消其合格分包方资格。 第 八 章 工程创优 第三十 三 条 工程创优活动是提高工程实体质量和企业质量管理水平的有效方法。 创建优质工程的级别分为:国家级、部级、市级、集团级(质量达标 优秀 工 程 )。 第三十四 条 创优活动应根据国家、部委、省、市、集团公司分别制定 优质工程评定规模、评选标准,选择符合评审 条件 的工程 项目,在确立质量目标的基础上,有计划地开展创优活动。 第三十五 条 创优活动应本着:有目的、有计划、全员参与、全过程创优的原则;每项创优工程都应开展 QC 小组活动和项目管理活动,并有成果发布。 第三十六 条 集团对创优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各单位在年初应制定年度创优规划并上报,如再有新工程,可随时上报。 对列入创优计划的项目,在施工中、竣工后经集团和各单位质量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发现重大质量问题的,不予推荐参评优质工程。 第三十七 条 申报市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必须制定创优计划,创优计划中应包括:工程概况、创优目标、组织保 障、创优措施、质量通病预防措施等,并在实施中加以完善。 第三十八 条 注意施工过程影像资料的收集,工程前期文件、竣工验收和备案资料应齐全。 第三十九 条 申报国家优质工程、 鲁班奖分别按中施企协字[20xx]03 号《国家优质工程审定与管理办法》、( 20xx)建协字第 17号《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十 条 申报外地省(部)级优质工程按相 关规定执行。 第 四十 一 条 申报天津市优质工程按《天津市建设工程“海河杯”奖评审管理办法》执行。 第 四十二 条 申报 中国金杯示范工程, 市政、公路金奖工程 分别 按 《市政金杯示范工程评选办法》和 《天津市市政公路工程质量金奖办法》执行。 第四十 三 条 以上各项优质工程由集团 统一组织申报、参评。 第九章 计量和实验室管理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应进一步加强计量管理,按 ISO10012 计量管理体系要求配备合格的计量器具,配齐相应的计量和测试人员,积极采用先进的计量技术,保证出具合格的测量数据。 第四十五条 各级计量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对下级计量管理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应认真做好试验检测部门和工地试验室的建设,完善检测试设备,配备有资格的试验检测人员,提高各 项管理工作,为质量控制打好基础。 第四十七条 试验检测部门(中心试验室)应按照《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要求做好内部管理。 第四十八条 工地实验室应按照《市政工程工地临时实验室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市政局质监 [20xx]77 号)要求执行。 第四十九条 建立工地试验室备案制度。 各单位应按照市政局质监 [20xx]127 号文《关于对从事市政、公路实验检测机构进行登记备案的通知》要求,每年 5 月份逐级上报工地试验室情况。 第五十条 各公司中心试验室应对工地临时实 验室加强指导,集团及各单位应对各公司已备案的工地实验室,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五十一条 各级试验检测单位要保证出具真实、有效的实验数据。 第五十二条 集团对各单位的对外资质认证实行统一管理。 各单位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计量管理体系、质量检测机构(中心试验室)申请认证或监督检查,应提前向集团计量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由集团负责统一上报。 第 十 章 QC 小组和项目管理活动 第 五十三 条 按照国家及上级有关质量管理小组(以下简称 QC小组)活动的规定,对列入创优计划的工程项目、重难点项目必须组织开展质量管理小组活动 ,本着“小、实、活、新”的原则,以解决质量通病、技术难题、节能降耗为目的,有计划、有针对性的开展,并鼓励开展“创新型” QC 小组活动。 第五十四 条 各公司应制定 QC 小组管理办法,明确专人负责QC 小组活动。 每年应召开 QC 小组成果发布会,从中择优推荐参加集团优秀 QC 小组的评比。 第五十五 条 集团建立注册登记制度,定于每年 5 月份注册,凡没有经过注册的小组成果一律不予以在集团发布,并不允许参加上一级成果的评选。 第五十六 条 集团 及各单位应 对各公司已注册的 QC小组活动 加强指导 ,并 进行不定期抽查,确保 QC 小组活动质 量。 凡现场工程质量与成果材料不符者,取消参加 QC 小组成果发布资格。 第五十七 条 建立逐级推荐制度。 集团每年召开 QC 小组成果发 布会,将成果择优推荐至市级、部级、国家级参加优秀 QC 小组的评选,并对成绩优异的小组进行表彰并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 第五十八 条 各单位应对优秀质量管理小组成果进行 认真总结,将其纳入 企业 标准化管理。 第 五 十九 条 凡申报“市级优质工程”(海河杯) 以上 的工程,必须进行项目管理活动,并且每年需参加市建筑业协会组织召开的优秀项目成果发布会。 第六十 条 项目成果必须以项目经理负责制为基础, 运用现代化项目管理方法,以工程进度、成本、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为主要内容,以提高项目经济效益和企业社会效益为目的,开展项目管理活动。 工程竣工后,对项目管理成果及时总结。 第六十一 条 集团每年将这些成果推荐到市建筑业协会参加项目成果发布,对成绩突出的成果,还将择优推荐参加国家级成果发布。 集团对获市级一等奖的优秀项目成果进行表彰并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 第十一章 质量信息沟通 第六十二 条 建立质量信息沟通机制,及时传递质量信息,为企业改进质量管理提供依据,为企业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第六十三 条 建立质量 定期报告制度。 工程质量情况(月报、年报)应定期逐级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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