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一交通建设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四十九条 在施工区域内,按照《安全标志、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GB2894— GB16179— 1996)地规定,设置标准地安全标志、标牌。 一、 安全标志、标牌的设置要求: 凡与村镇毗邻,有行人、车辆通行的道路 交叉口、施工便道、便桥,要设置限速、限栽、禁行等禁示标志。 边通车(航)、边施工的地段,设置禁止通行、导向性指示牌,夜间设有禁示信号灯。 施工场地内设置必需的安全生产标志、标牌,其中对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炸物品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门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作业区内设置与工种相对应的操作规程。 厂内机动车、机械设备的操作岗位设置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牌。 二、所有的标志、标牌要醒目,不得被其他物品遮挡。 第五十条 作业场地上、库房内的材料必须分类有序堆放。 第五十一条 施工机械按制定地点有序堆放。 第五十二条 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严格按照危险品、压力容器、消防管理的规定、选点建造库房存放,并与办公、生活。 生产娶保持安全距离。 第五十三条 用电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一、 施工用电主线路的架设和各分支路线的分设必须按供电部门的安全标准进行。 动力线路与照明用电线路分开布设。 电线应架设在标准的木质、砼质的电 杆上,并按规定布设线路,禁止将电线架设在生长着的竹、木、施工脚手架、脚手架支架上,不得用毛竹、钢管等代替电杆,架设高度必须保证机械、车辆通行安全的高度。 穿越道路、敷设在地面上使用的电缆线必须加铁管保护埋入地下,距地表距离不小于 — ,穿越道路的埋设,铁管两端要伸出路基,保证车辆交会时不被碾压。 供电线路,应避开易碰撞、有热力管道和气体腐蚀的地带。 二、使用的电气设备绝缘必须良好,并且有可靠的接地或零保护措施,但同一供电系统中只准选用接地或接零一种方式,不得同时使用两种保护方式。 三、所有的电气设备、移动照明灯具、手持电动工具,必须使用电缆线;禁止使用金属材料立杆直接安装灯具,各种移动用电电器、灯具必须使用插头接通电源。 四、配电系统设置总配电屏和室外配电箱,实行分级配电,室外使用标准的铁质配电箱、开关箱。 铁质配电箱应装在用电设备较集中、干燥、通风、无易燃物、腐蚀物的场所。 配电箱周围应有足够二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不得堆放任何防碍操作、维修的物品;不得有灌木、杂草; 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牢固;移动式分配电箱、开关箱应装在坚固的支架上,不得随意摆放在地面 上; 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在 至 之间;移动式分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垂直距离宜在 至 之间。 配电箱内的电器应首先安装在金属或非木质的绝缘电器安装 板上,然后整体紧固在配电箱内; 配电箱、开关箱必须保持整洁,有防雨、防尘措施; 严格实行三级用电保护功能措施,所有固定式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中安装相应规定的漏电保护器;做到一机一闸漏保; 机械设备上固定使用的配电箱中有两只以上闸刀开关的,应编号和标明公用电设备标记,防止 误操作和便于急救时准确切断电源。 所有移动式电气机具的插头要保持完好;使用中经常注意理顺电缆,不得被其他物品挤压,遇有水、潮湿地段要架空;接头处包扎密实打回形结。 第五十四条 所有机械设备的传动等部位安全防护装置要牢固,保持齐全有效。 第五十五条 场内机动车、运输车辆制动系统、方向系统、信号系统完好有效,严禁带病作业。 第五十六条 主要危险作业项目的安全措施要求: 一、 高处、高空作业: 使用的支架、脚手架、贝雷架必须由专门技术人员涉设计,经项目总工程师签字批准后才能搭设;高(处)空作业 部位均须搭设作业平台,满铺脚手架片或木板并固定,周边设安全网、防护栏杆。 作业人员必须使用安全带,安全帽;不得穿拖鞋、硬底鞋。 高处作业所以的梯子不得缺档或垫高,固定的梯道要设置扶手。 运送材料的升降设备严禁乘人。 二、高边坡开挖作业: 高边坡开挖作业必须自上而下顺序放坡进行,严禁采用挖空底脚的操作方法。 三、深基坑开挖作业: 深基坑开挖作业必须由上到下、保持安全坡度,坑沿不得堆弃土,达到一定深度时需加强支撑、增设供施工人员上、下的梯子。 基坑四周设置护栏和安全标志。 四、 人工挖孔桩施工作业: 出土机具应有专人管理、操作并经常检查、维修,保持完好,进口设高出地面 30m 以上的砼围护;作业区设置围栏,防止非施工人员进入。 井口附近不得堆放土渣及沉重机具。 作业人员的上、下乘坐自制的专用吊笼,作业时应腰系安全带、保险绳,并备用安全逃生的相关设备。 4 停止挖孔桩作业十必须用牢固结实的木板、脚手架、钢筋制作的罩(盖),并设警示标志。 下井作业前,应先检测井内有无有毒、有害气体,并做好井内通风换气工作;当深度超过 10m 时,应采取机械持续通风;用风镐凿岩时加大风量。 五、水上作业 在通航 江河上施工按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对 航运进行安全管理。 施工说使用的作业船只应经船检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船上配备救生圈和消防器材。 交通船严格按限定的载人数量渡运,严禁超员强渡;船上配备一定数量的救生圈和消防器材。 船只驾驶人员必须持有准驾相应船类的证书。 水上作业人员必须穿救生衣。 六、边通车、边施工路段作业: 施工区于通行取设置隔离栏;主要交通道路或车辆昼夜通行密度较大的,必要时设置红绿灯,配备专门人员进行值班,维持交通秩序。 现场所有施工人员必须穿戴有反光标志的安 全背心。 施工路段两端设置告示牌和安全标志。 七、吊装作业: 进行吊装作业前,必须编制详细、周到、有安全保障的作业方案,经总工批准后实施。 现场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应工种的上岗作业证。 作业期间根据吊装作业的规模,要配备相应人数的安全管理人员到现场进行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八、爆破施工作业: 进行爆破施工作业必须编制爆破方案,经公司总工程师审核,根据当地公安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公安部门颁发的相关证书。 爆破作业人员严禁穿着化纤衣物 和带有铁钉的鞋子。 引爆导火索的长度应保证点完导火索后,人员能撤至安全地点,但不得短于。 采用潜孔钻爆破、毫秒微差挤密爆破法工艺爆破的,要严格按其操作规程进行。 爆破作业区域要设置安全警戒线,爆破前应清场,待其他人员撤离至安全区距离外,发出报警后,才能实施爆破。 要有专人在现场实行全程监督,核实用药量,并在用料单上签字作为退库、核销凭证。 爆破后必须按规定的等待时间过后,由爆破人员或安全管理人员检查,确认无险情后,其他作业人员才能进入作业区。 上述和未述及到的作业项目详细的安全措 施均按《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施工过程中逐级交底 一、 工程开工前,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要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等情况向全体职工进行详细交底;单项工程施工前,两个以上班组或工种配合施工时,现场施工扶着人按工程进度定期或不定期的向有关班组长进行交叉作业的安全交底;班组长每天要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 二、 安全交底应有书面材料,有双方的签字和交底日期。 第五十八条 施工机械设备按国家规定进行报废,对于折旧规定 期限已到但性能仍然较好还可以继续使用的设备,使用单位应写出要求继续使 用的报告,经批准并通过技术监督部门检测合格后才可使用。 机动车在达到报废期限后仍有使用价值的,应向车辆管理部门申请延长使用期。 第十八章 事故的报告和处理 第五十九条 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浙政办发【 20xx】 73 号),做好事故的及时报告、调查、处理、统计,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一、 报告程序。 轻伤事故,项目部日内向公司负责人和安全生产部门报告。 发生重伤、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 30 万元以上事故的,项目部必须立即向业主、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中道路交通事故、水上交通事故向当地交警、港监或海事局)、公司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公司立即向集团主要负责人、安管部、工会电话报告,并填写《事故即时报告书》(附件 8),在 3 小时内电传集团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未发生人员伤亡但经济损失在 10 万元以下的事故向公司报告,经济损失 10 万元以上的事故,应在 6 小时内逐级向集团报告。 在生产区域内发生的非本项目部人员伤亡事故,也应按以上程序上报。 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要立即组织人员积极抢救并保护好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事故调查 轻伤事故由各公司自行调查处理,书面治疗建档保存。 重伤 1— 2 人、直接经济损失 30 万元以上或其他重大未遂的事故,由集团主要负责人或其制定人员组织相关部室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重伤 3— 9 人、死亡 1— 2 人的事故,由集团配合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伤亡事故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项目部上报公司予以配合。 当事人和有关单位在接受调查时,应积极配合调查工作的开展,如实反映事情。 三、事故处理 事故发生后, 按“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教育不放过),查明事故发生原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属项目部处理权限的事故,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报上级主管部门。 发生事故的单位要对调查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负责落实、处理。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安全生产事故 的,对事故直接负责人、间接负责人和负有领导责任和相关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凡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有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证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公司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公司或上级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结案: 根据事故等级处理权限由相关部门批准结案; 车辆、水上交通事故,由交警、海事(港监)部 门处理,凭责任裁定书积案。 五、事故统计按安全生产月报、季报要求填写。 第十九章 安全台帐管理 第六十条 台帐资料具有真实记录和反映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作用,在台帐资料的收集过程中,有助于自我发现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缺陷和需要改进的工作,有利于提高企业自身管理水平,同时也是自我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一项有 效措施,并为责任追究提供有效凭据。 一、 各单位必须分别建立公司、项目部两级台帐,指定专人负责当年所有安全生产活动资料的建立、收集、整理工作。 二、 各单位要对台帐资料的记录做到完整、及时、准确。 三、 项目部有业主布置的安全生产管理台帐的,应使用业主的台帐,以便业主考评。 其台帐中有于本公司同一类内容的台帐的;不再重复建立,未涉及到的则仍需按规定建立。 第二十章 奖罚制度 第六十一条 奖励: 一、 项目部应根据各工区当年完成的工作量,实行奖励额与工作量挂钩的形式在年终考核后根据实际成绩给予奖励。 二、 项目部应根据各部门工区当年完成工作量大小、工作难度、责任大小等因素,签订年度安全目标责任书,根据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年终考核情况予以奖励。 三、 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荣誉奖和物质奖: 认真贯彻 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取得显著成绩;为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积极贡献,并得到上级考核部门通报表扬的; 有重大发明、技术改进或重要合理化建议并取得时效的; 防止和避免了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和在事故抢救中有作出 重要贡献的。 第六十二条 惩罚: 一、项目部对未完成当年签。天一交通建设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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