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水泥公司电气安全管理制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故时爆炸性混合物可达到的距离,一般情况下不应小于 30 米。 其他变配电所,采取有效措施后上述距离可适当减少。 第 二 条 变配电所不应设在空气污秽、地垫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地区,并应避开有剧烈震动的场所和地下设施。 第 三 条 露天或半露变配电所,不应设在附近有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场和耐火等级为四级的建筑物旁。 第 四 条 通往变配电所的道路应畅通,所周围必须有足够的安全消防通道。 第 五 条 车间内部变电所的变压器不应设在三、四级耐火等级或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生 产厂房内;如设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内时,厂房应采取局部防火措施。 第 六 条 变配电所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一般应按当地地震最大烈度设计,特别重要的变电所应适当提高。 第七条 变配电所(室)的门、窗符合下列规定: ,设备间与附属房间之间的门应向附属房间开,高低压室之产的门应向低压室开, 相 邻配电室之间的门应能向两个方向开。 门前道路应畅通。 其内侧加装网孔不大于 1010 毫米的金属网。 (室)内其他房间的窗户应按其使用特点装设金属网(网孔不大于 1010 毫米)或金属窗纱,并应有防止雨、雪和灰砂侵入的措施。 第 八 条 通往室外的电缆沟、电缆隧道、电缆进户管等处均应设有防止小动物和地下水进入的措施。 第二节 高低压配电装置 第 一 条 配电装置的绝缘等级应符合电力系统的额定电压和环境特点的要求。 第 二 条 配电装置中在断路器和刀闸(隔离开关)之间,必须装设动作可靠的安全联锁装置。 电源侧刀闸和配电装置网门(或安全遮栏网门)之间也应装设安全联锁装置。 第 三 条 高压配电装置应配备必要的绝缘监视,接地、过负荷、短路等保护装置和相应的灯光音响信号装置。 第 四 条 配电装置各回路相序排列应一致。 硬导体的各相应按规定涂色,绞线一般只标明相别。 配电装置应编号。 各种开关的 “ 分 ”“ 合 ”标志要明显。 第 五 条 高低压配电装置和各项安全净距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 六 条 户外高压配电装置带电部分的上面或下面,严禁照明、通讯和信号等架空线路通过。 户外高压配电装置之间和周围必须有保证人身 安全的操作、巡视通道。 第 七 条 低压配电装置室内通道的宽度应不 小于下列数值: ,屏前通道为 米。 ,屏前通道为 2 米。 :单列布置为 1 米。 双列布置共用通道为 米。 米。 第八条 低压配电装置室内裸导电体与各部分的安全净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米。 米时应加遮护,遮护后通道高度不应低于 米。 第 九 条 配电装置中相邻部分的额定电压不 同时,应按较高的额定电压确定安全净距。 第十条 配电室内不应有与配电装置无关的管道、线路通过。 第三节 电力线路 第一条 电缆线路的设计 、 敷设应按规定执行。 第二条 电缆的走经应选择不易遭受各种损坏、足以保证安全运行,并在技术、经济上最有利的路线。 电缆型号应根据环境条件、敷设方式和用电设备特点等因素选择。 电缆长时间允许的载流量按敷设处的介质温度和敷设方式进行校正,并按短路电流条件验算其热稳定性。 第三条 直埋电缆的起点、终端、转折处、预留段、中间接头和沿 线每隔一定距离 应该有明显的永久的电缆路径标志。 第四条 在有易燃气、液体管道的隧道内、沟道里严禁敷设电缆。 在电缆隧道内敷设和室内明设电缆时,不应有可延燃的外被层。 第五条 电缆沟在进入建筑物处应设有防火墙。 电缆隧道在进入建筑物和变电所围墙处应设带门的防火墙,防火门应用非易燃材料制作并加锁。 第六条 电缆沟道、直埋、明设电缆与其他管线、建筑物之间的安全净距和必要的防护措施必须符合 相关 规定。 第七条 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电缆线路的设计、电缆、电缆附件的选择,必须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 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四节 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和自备电源 第 一 条 变配电所的电力装置应根据电压等级、容量、运行方式和用电负荷性质等设置相应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 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应能尽快地切除短路故障,保证人身安全与限制故障设备、线路的损坏、减少故障损失,并发出必要的讯号。 第 二 条 保护装置应装设能准确显示保护装置各组成部分动作情况的灯光、音响信号。 对有人值班的变配电所,信号应发至值班室。 无人值班的变配电所,信号应发至总值班室。 第 三 条 自备发电。华润水泥公司电气安全管理制度(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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