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一基本要点(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将所计提的预计负债在利润表上计入营业外支出。 但是诉讼费不应预提,而是应当在实际支付时计入支付当期的管理费用。 3. 损失实际发生时,对于实际发生的损失和原已预计入帐的损失之间的差额,应作为追溯调整年初未分配利润处理,不能计入实际发生当期的损益。 这主要是为了防止某些企业(特别是 ST类上市公司)利用预计负债作为操纵利润的手段。 七、 关于股 权转让收益的确认问题 《关于执行具体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问题解答》(财会字[1998]66 号)对股权购买业务中的“股权购买日”的确定方法作出了规定,规定需要同时满足 4个条件,购买方才能将该笔股权投资确认入帐。 股权购买和股权出售是同一笔业务的两个方面。 既然股权购买方将该笔股权投资确认入帐需要同时满足这 4 个条件,那么当这 4 个条件都 满足时,股权出售方也就可以确认股权转让损益。 “ 22 个问题解答”在此方面所规定的原则与财会字 [1998]66 号文是完全一致的。 它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益的确认, 应采用与转让其他资产相一致的原则,即以被转让的股权的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经转移给购买方,并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为标志。 在会计实务中,只有当保护相关各方权益的所有条件均能满足时,才能确认股权转让收益。 这些条件包括:出售协议已获取股东大会(或股东会)批准通过;与购买方已办理必要的财产交接手续;已取得购买价款的大部分(一般应超过 50%);企业已不能再从所持的股权中获得利益和承担风险等。 “ 22 个问题解答”特别强调:如果有关股权转让需要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则股权转让收益只有在满足上述条件并且取得 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时才能确认。 实务中还应注意:如果上市公司将股权投资出售给关联方的,则即使满足上述全部条件,也不能确认收益,只能将交易价格超过所出售的股权投资帐面价值的部分确认为资本公积。 6 即使是出售给非关联方,在计算财务指标时也应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扣除。 八、 关于违约补偿收入的确认问题 关于违约补偿收入的确认,“ 22个问题解答”明确:首先应当满足收入确认的一般条件,即相关经济利益可能流入企业并能可靠计量。 其次应当得到违约方的认可。 在没有取得违约方的认可,也没有取得相关证据之前,不得确认为一项资产,也不得确 认为当期营业外收入。 根据我们的理解, 按照上述要求,将尚未实际收到的违约补偿收入 确认为营业外收入和其他应收款, 在实务上 至少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违约方已承认其违约事实 ,并愿意按照合同约定条款支付违约 补偿金,或者被审计单位要求对方支付违约补偿金的请求已获得 仲裁机构或者 法院支持 ;( 2) 双方已就违约补偿金的金额、支付时限和支付方式等 问题 达成一致,或者 在 仲裁裁决、 法院 判决中对此作出了 明文规定 ;( 3) 预计该笔违约补偿金具有一定 收回可能性。 与前述“或有事项”的审计类似,违约补偿收入可能也 会 涉及 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因此也可能需要获得律师的专业意见、法院判决书等重要 外部 审计证据。 如果双方已就 有关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的,应取得 并审验 相关协议。 另外 ,对于尚未实际收到的重大违约补偿收入,如果被审计单位 已 同时确认为营业外收入和其他应收款的,可利用函证程序加以确认。 同时还应考虑违约补偿收入实际收到的可能性,并考虑能否可靠预计可收到的金额。 同时 ,还应对期后收款情况加以关注。 九、 关于长期股权投资和合并 会计 报表的相关问题 1. 长期股权投资由权益法核算转为成本法核算的条件问题 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方法的选择,主要取决于投资方对被投 资企业有无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 22个问题解答”中重申了这一原则,同时对何种情况属于“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作了进一步说明。 此类情况具体包括:( 1)企业由于减少投资而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2)被投资单位已宣告破产或依法律程序进行清理整顿;( 3)原采用权益法核算时被投资单位的资金转移能力等并未受到限制,但其后由于各种原因使被投资单位处于严格的各种限制性条件下经营,从而导致被投资单位向投资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限制。 “ 22 个问题解答”还指出:在具体实务中,企业是否对 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能否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应根据公司章程、合同或协议约定、被投资单位所在国家有关外汇政策进行判断。 “ 22 个问题解答”特别要求:企业不得随意将其仍持有并具重大影响、但已发生亏损的被投资单位,或将尚未满足股权转让条件(即,未满足股权转让收益确认条件)仍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股权投资,中止采用权益法核算。 这主要是为了防止企业利用会计处理方法的变更操纵利润。 2. 以权益法核算的被投资单位追溯调整年初数后投资方的相应会计处理问题 对于此问题,基本原则是要求投资方对长期股权投资和股东 权益项目等相应进行追溯调整。 即: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因被投资单位会计政策变更、发生重大会计差错及其他原因而调整前期留存收益的,投资企业也应按持股比例 相应 计算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如果被投资单位调整前期资本公积的,投资企业应当按持股比例 相应 计算调整前期资本公积各项目。 7 3. 合并范围变化时合并报表的编制基准问题 ( 1)是否需重编合并报表的年初数和上年比较数据 对于会计期内合并范围发生变化时是否需要重编合并报表年初数和上年数的问题,实务界长期以来一直有争议。 一部分人从可比性角度出发,认为需要按照期末合并口径重编 合并报表的年初数和上年数;另一部分人则从真实性角度出发,认为不必重编(本所历年的实务做法是偏重真实性观点)。 财政部此前也一直未发文予以明确,仅仅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问题解答》(财会字 [1999]49号)和《企业会计准则 — 中期财务报告》中间接提到这一问题。 财会字 [1999]49 号文中的解答接近于可比性观点,而中期财务报告准则中的规定则接近于真实性观点。 现在,“ 22 个问题解答”终于明确解答了这一问题。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有关人士的解释,财会字 [1999]49号文的规定主要是解决 1999年度的“ 老 四项准备”会计政策变更衔接问题,因此是一次性的,仅适用于编制 1999年度会计报表,对以后编制会计报表不再适用。 目前财政部也是倾向于真实性观点。 “ 22 个问题解答”明确规定:企业在报告期内出售、购买子公司,期末在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不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 但是,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出售或购买子公司对企业报告期(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以及对前期相关金额的影响。 同时还应注意:合并范围的变更,除了因实际的股权交易而导致以外,还可能由于财会二字 [1996]2号文《关于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 围请示的复函》所规定的重要性标准变化,或者子公司规模发生。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一基本要点(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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