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制度--资产(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于单位和个人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 、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 (2)只允许全额付款或全部拒绝付款,取消了付款的部分拒绝付款的规定和银行对付款人无款支付情况下的制裁。 (3)取消了三方交易直达结算的形式。 采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的,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时,采取邮寄划款的,应填制邮划委托收款凭证。 邮划委托收款凭证一式五联,第一 联回单,第二联贷方凭证。 第三联借方凭证,第四联收账通知,第五联付款通知。 采取电报划款的,应填制电划委托收款凭证。 电划委托收款凭证一式五联,第一联回单,第二联贷方凭证,第三联借方凭证,第四联发电依据,第五联付款通知。 收款人在第二联委托收款凭证上签章后,将有关委托收款凭证和债务证明提交开户银行,在收到银行转来的收账通知时,编制收款凭证。 付款单位根据收到的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债务证明,编制付款凭证。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 款的结算方式。 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时,应注意新的《支付结算办法》对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规定作出了如下主要变化: (1) 将托收承付结算金额起点由 10 万元,改为单位办理托收承付结算每笔金额起点为10 000 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 1 000 元。 (2) 托收条件的规定比较明确。 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 (包括铁路、航运、公路等运输部门签发运单、运单副本和邮局包裹回执 );特别是对没有发运证件的需办理托收和军品办理托收制定了具体的规定。 (3) 明确规定了逾期付款赔偿金的计算方 法,将赔偿金计算利率由原每天万分之三改为每天万分之五,并增加了逾期付款期满三个月仍未付清欠款,付款人开户银行通知付款人退回单证,付款人开户行如自发出通知的第三天起付款人不退回单证的,付款人开户行每天按欠款金额处以万分之五但不低于 50 元的罚款,并暂停付款人向外办理结算业务,直至退回单证为止。 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人办理托收时,采取邮寄划款的,应填制邮划托收承付凭证。 邮划托收承付凭证一式五联,第一联回单,第二联贷方凭证,第三联借方凭证,第四联收账通知,第五联付款通知。 采取电报划款的,应填制电划托收承 付凭证。 电工早托收承付凭证一式五联,第一联回单,第二联贷方凭证,第三联借方凭证,第四联发电依据,第五联付款通知。 收款人在第二联托收凭证上签章后,将有关托收凭证和有关单证提交开户银行,此资料来自 ,大量的管理资料下载 在收到银行转来的收账通知时,编制收款凭证。 付款单位根据收到的托收承付凭证的承付付款通知和有关交易单证,编制付款凭证。 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 信用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誉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 信用卡是一种信用支付工 具,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信用卡结算的规范和管理,新的支付结算办法专设一章,对信用卡结算主要从以下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1)严格使用范围。 根据信用支付的特点,办法规定信用卡主要用于消费性支出,不得用于 10 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对 10 万元以下的,由于金额较小,为便于持卡人的一些零星支付,允许用于商品交易、劳务供应的款项结算。 (2)限制资金来源。 办法规定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其他存款账户和销售收入的款项转入其账户,严禁将单位的款项存入个人卡账户。 (3)加强 现金管理。 发展信用卡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减少现金使用,为防止利用信用卡套取现金,办法规定单位卡一律不得支取现金,个人卡可以在银行和自动柜员机上支取现金,但超过支付限额的,代理银行应向发卡银行索权。 (4)控制支付风险。 为了加强信用卡的风险管理,办法对容易发生风险的问题作了强制性的规定。 ①确定透支额度,金卡最高不得超过 1 万元,普通卡最高不得超过 5 000 元,透支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60 天;②建立授权制度,对超过规定限额的,要经发卡银行授权;③规定透支的利率及其利息的计算,对信用卡的透支,按透支期限规定了不同的利 率,并按最后期限或最高透支额的最高利率档次计算;④设立备用金和担保制度,申领信用卡要向发卡银行交存一定的备用金,并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程度,要求提供担保;⑤规定了恶意透支的性质,对恶意透支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单位申请使用信用卡,应按发卡银行规定向发卡银行填写申请表,连同支票和进账单一并送交发卡银行,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编制付款凭证。 另外,需要提请注意的是,为了加强银行卡业务的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又于 1999 年 1月 5 日发布了 应于下发《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 [1999]17 号 ),规定该办法于1999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 1996 年颁布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银发 [1996]27号 )同时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在本办法颁布之前制订的银行卡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该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1)该办法规定,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 (含邮政金融机构,下同 )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 银行卡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发为单位卡 (商务卡 )、个人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 条卡、芯片 (IC)卡。 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 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以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 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账卡 (含储蓄卡,下同 )、专用卡、储值卡。 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 转账卡是实时扣账的借记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和消费功能。 专用卡是具有专门用途、在特定区域使用的借记卡,具有转账结 算、存取现金功能。 专门用途是指在百货、餐饮、饭店、娱乐行业以外的用途,储值卡是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其资金转至卡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卡内扣款的预付钱包式借记卡。 (2)银行卡的计息包括计收利息和计付利息,均按照《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 此资料来自 ,大量的管理资料下载 发卡银行对准贷记卡及借记卡 (不含储值卡 )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 发卡银行对贷记卡账户的存款、储值卡 (含 IC卡的电子钱包 )内的币值不计付利息。 (3)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 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 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从其单位的外汇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 其外汇账户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境内外汇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开立;二是其外汇账户收支范围内具有相应的支付内容。 个人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的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 个人外币卡账户的资金以其个人持有的外币现钞存入或从其外汇账户 (含外销账户 )转账存入。 该账户的转账及存款均按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办理。 个 人外币卡在境内提取外币现销时应按照我国个人外汇管理制度办理。 除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范围和区域外,外币卡原则上不得在境内办理外币计价结算。 (4)单位人民币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起点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办理转汇。 发卡银行对贷记卡的取现应当每笔授权,每卡每日累计取现不得超过 2 000元人民币。 发卡银行应当对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 (ATM 机 )取款设定交易上限,每卡每日累计提款不得超过 5 000 元人民币。 (5)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余额个人 卡不得超过 2万元 (含等值外币 ),单位卡不得超过 5 万元 (含等值外币 )。 同一账户月透支余额个人卡不得超过 5 万元 (含等值外币 ),单位卡不得超过发卡银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 3%。 无综合授信额度可参照的单位,其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 10 万元 (含等值外币 )。 外币卡的透支额度不得超过持卡人保证金 (含储蓄存单质押金额 )的 80%。 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新发生的 180 天 (含 180 天,下同 )以上的月均透支额不得超过月均总透支余额的 15%。 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 60天。 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 10%。 信用证起源于国际间的贸易结算,它是适应贸易 (购销 )双方清偿债权、债务的需要而产生的。 在国际贸易中,为避免交易风险,进口商不愿先将货款付给出口商,出口商也不愿先将货物或单据交给进口商,同时双方都不愿长期占压自己的资金,在此种情况下,银行充当了进出口商之间的中间人和保证人,一面收款,一面交单,并代为融通资金,由此产生了信用证结算方式。 为适应国内贸易活动的需要,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1997 年 6 月,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内结算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并 借鉴国际惯例制定印发了《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该办法旨在通过信用证结算维护贸易双方及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丰富了国内结算种类。 (1)信用证的定义 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并明确规定该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2)信用证结算的特点 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采用信用证支付,对销货方安全收回货款较有保障;对购货方来说,由于货款的支付是以取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货运单据为条件,避免了预付货款的风险。 因此,信用证结算方式在一 定程度上解决了购销双方在付款和交货问题上的矛盾。 信用证结算方式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①开证银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 信用证是一种以开证银行自已的信用作出付款保证的结算方式。 信用证开出后,开证行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不同于一般担保业务中银行只负第二性的责任。 信用证实质上是一种银行保证付款的文件,信用证的开证行是第一付款人,即主此资料来自 ,大量的管理资料下载 债务人。 销货方无须先找购货方而是通过有关银行向信用证上的开证银行交单取款,开证行对受益人的付款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即使申请人未能履行其义务,只要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一致,银行 应承担对受益人的第一性付款责任。 ②信用证是一项独立文件,不受购销合同的约束。 虽然信用证的开立是以购销合同为基础,购销双方要受合同约束,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在信用证业务处理过程中,各当事人的责任与权利都以信用证为准。 即开证银行只对信用证负责,只凭信用证所定的而又完全符合条款的单据付款。 开证行付款时仅审核单证与信用证规定的单证是否相符,而不管销货方是否履行合同以及履行的程度如何。 因此,信用证是一种依据购销合同开立的,但一经开出后又与购销合同相分离的独立文件。 ③信用证业务只处理单据,一切都以单据为准。 信 用证业务实质上是一种单据的买卖,银行是凭相符单据付款,而对货物的真假好坏不负责任,对货物是否已装运,是否中途损失,是否到达目的地都不负责任。 也就是说,即使单据上表示的货物与实际货在数量、质量上有所不同,只要单据内容符合信用证规定银行照样接受。 如果购货方发现货物的数量、质量与单证不符,有对受益人提出索赔的理由,但开证银行不能以购货方进口商提出的货物与单证不符作为拒付的理由,因此,在信用证方式下受益要保证收款就一定要提供相符单据,开证行要拒付也一定要以单据上的不符点为理由。 (三 )银行存款的核算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应设置 银行存款 科目,该科目的借方反映企业存款的增加,贷方反映企业存款的减少,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期末存款的余额。 企业应严格按照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和管理,企业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记 银行存款 科目,贷记 现金 等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 现金 等有关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 科目。 2.银行存款日记账 应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展顺序逐笔登记,每日 终了应结出余额。 银行存款日记账 应定期与 银行对账单 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 月份终了,企业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应按月编制 银行存款余调节表 ,调节相符。 三、其他货币资金的核算 关于 外埠存款 、 银行汇票存款 、 银行本票存款 的账务处理,企业会计制度基本没有变化,企业向银行申请办理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的程序,在上一节已详细说明,此处不再重复,以下仅介绍信用卡存款和信用证保证金存款的账务处理。 企业按照 规定填制申请表,连同支票和有关资料一并送交发卡银行,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借记 其他货币资金 信用卡存款 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 科目;用信用卡在特约单位购物或消费时,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 管理费用 等科目,贷记 其他货币资金 信用卡存款 科目;在信用卡使用过程中,需要对其账户续存资金时,按实际续存的金额,借记 其他货币资金 信用卡存款 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 科目。 企业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应按。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